05.04 2017海南法院知識產權十大案例之一——中國黃金集團黃金珠寶有限公司與樂東樂城鑫華珠寶店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2017海南法院知識產權十大案例之一——中國黃金集團黃金珠寶有限公司與樂東樂城鑫華珠寶店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民事 知識產權 侵害商標權 不正當競爭

裁判要點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2.侵權人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在店招和裝潢中使用權利人商標並出售非權利人生產的產品,足以引起消費者的混淆,使消費者產生誤解,其行為同時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三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

基本案情

中國黃金集團黃金珠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黃金珠寶公司)成立於2010年12月,系案外人中國黃金集團公司獨家出資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經營範圍包括委託加工黃金、黃金製品、珠寶;黃金、黃金製品、珠寶的技術開發、技術諮詢;銷售黃金、黃金製品、珠寶等。案外人中國黃金集團公司成立於1979年7月21日,經核准註冊了第 5366859號“ ”、第5366862號“”文字及圖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均為第14類,範圍包括貴重金屬錠,未加工或半加工貴重金屬,鉑(金屬),貴重金屬合金,仿金製品,貴重金屬藝術品,銀製工藝品,鍍金物品,未加工的金或金箔,裝飾品(珠寶),有效期限均為2011年3月7日至2021年3月6日。

2016年4月12日,案外人中國黃金集團公司與中國黃金珠寶公司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該合同約定中國黃金集團公司排他使用許可中國黃金珠寶公司在中國地域範圍內在黃金、白銀、金銀製品、珠寶等商品範圍內使用第5366859號、第5366862號文字及圖商標,授權期限自2016年4月12日至2017年4月12日止。同日,中國黃金集團公司出具許可使用授權書,許可中國黃金珠寶公司使用涉案的兩個註冊商標,並有權對侵害該兩個註冊商標專用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行政投訴、起訴、舉報、鑑定等。

近年來,中國黃金珠寶公司為經營需要及提升“中國黃金”系列註冊商標的知名度,參加行業相關的評比活動,獲得了諸多榮譽稱號,也利用各種新聞媒體進行廣泛報道,並針對侵害涉案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戶向國家職能部門舉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權,其經營業績逐年提高。第5366859號、第5366862號文字及圖註冊商標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顯著性。

樂東樂城鑫華珠寶店(以下簡稱鑫華珠寶店)於2015年7月15日被核准註冊,組織形式為個人經營,經營範圍為金銀珠寶(零售、加工),經營場所位於樂東縣樂城鎮樂安路66號鋪面。2016年12月20日,北京市東方公證處出具(2016)京東方內民證字第18265號公證書,該公證書記載:該公證處公證員菅長龍與公證人員隋昱中及中國黃金珠寶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楊克於2016年12月15日來到位於海南省樂東縣樂安路66號外觀標識為“香港中國黃金”的場所,由楊克以消費者的名義購買了外觀標有“香港中國黃金”字樣的產品(計兩件),取得了《保證單》一份、《鑑定證書》一份。由楊克使用公證處的相機對上述場所內的相關情形及該場所門口相關情形進行了拍照,獲得照片15張。上述照片顯示,鑫華珠寶店店面的門頭、店面內店招、購買產品的標牌、包裝及保證單等均有“中國黃金CHINA GOLD”字樣。公證物品經公證員封存拍照後,由中國黃金珠寶公司委託代理人楊克帶走保管。2017年2月7日,北京市東方公證處公證員菅長龍和公證人員黃靜靜根據中國黃金珠寶公司的申請,監督了中國黃金珠寶公司的代理人徐婧使用其自帶的蘋果智能手機進行了證據保全行為,並於同日出具(2017)京東方內民證字第01367號公證書對上述證據保全過程進行公證,該公證書內容顯示:鑫華珠寶店在其微信公眾號上使用了“百年香港中國黃金”標識,並將“中國黃金CHINA GOLD”字體放大突出使用,“百年”和“香港”以小字體列於“中國黃金CHINA GOLD”之上。

中國黃金珠寶公司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制止侵權行為,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鑫華珠寶店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停止在店招門頭、店內形象牆、展示牌、包裝盒、包裝手提袋、產品標籤、保證單、微信公眾號等載體上使用或突出使用含有“ 中國黃金China Gold ”字樣的侵權標識,如“

2017海南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之一——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与乐东乐城鑫华珠宝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2017海南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之一——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与乐东乐城鑫华珠宝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2.判令鑫華珠寶店賠償中國黃金珠寶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費用100萬元;3. 判令鑫華珠寶店在《法制時報》及《海南日報》上刊登聲明,消除侵權影響;4. 判令鑫華珠寶店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裁判結果

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9月6日作出(2017)瓊97民初15號民事判決:一、鑫華珠寶店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中國黃金珠寶公司享有的第5366859號、第5366862號文字及圖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二、鑫華珠寶店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中國黃金珠寶公司經濟損失(包括維權合理開支)20000元;三、鑫華珠寶店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法制時報》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聲明內容需經過法院審核);四、駁回中國黃金珠寶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後,鑫華珠寶店不服,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瓊民終409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關於鑫華珠寶店是否侵害中國黃金珠寶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以及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經過多年的持續經營和發展,中國黃金珠寶公司第 5366859號“”、第5366862號“”商標已經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本案中,鑫華珠寶店使用的“

2017海南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之一——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与乐东乐城鑫华珠宝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完整包含了中國黃金公司第 5366859號“ ”、第5366862號“”商標中的主要部分即“中國黃金”的中英文內容,且與該內容的排列方式完全相同。按一般習慣,“香港中國黃金”是對鑫華珠寶店標識的呼叫方式,這易令公眾誤認為被訴侵權商品來源於中國黃金珠寶公司或者與其有特定聯繫,從而引起混淆。因此,鑫華珠寶店的行為侵犯了中國黃金珠寶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鑫華珠寶店稱“中國黃金”“China Gold”為通用名稱,其系正當、合理使用。如前所述,中國黃金公司的第 5366859號“”、第5366862號“”商標已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構成要素“中國黃金”已具有區別於國家名稱“中國”和商品類別名稱“黃金”的含義和識別作用。鑫華珠寶店應該知曉該事實,理應對易造成公眾混淆誤認的標識進行合理避讓,但是鑫華珠寶店仍然在其標識上包含“中國黃金”“China Gold”字樣,主觀上有攀附他人知名商標的惡意,不屬於正當使用。鑫華珠寶店稱其“”與中國黃金公司的“”商標均在香港有效註冊,故兩者並不相似。鑫華珠寶店提供的相關材料因在香港形成,但其沒有履行相應的證明手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其合法性不予認可。並且,即使在香港成功註冊,其相關標識在內地使用並不必然不會構成對涉案商標的混淆和誤認,故鑫華珠寶店的該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關於鑫華珠寶店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問題。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鑫華珠寶店與中國黃金珠寶公司存在同業競爭關係,其在店面的門頭、店面內店招、購買產品的標牌、包裝及保證單上均有“中國黃金”“China Gold”字樣,且在微信公眾號上使用“百年香港中國黃金”標識,並將“中國黃金”“China Gold”字體放大突出使用,“百年”和“香港”以小字體列於“中國黃金”“China Gold”之上,而“中國黃金”是中國黃金珠寶公司的企業名稱的核心部分。鑫華珠寶店擅自使用他人名稱,易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構成對中國黃金珠寶公司的不正當競爭。

關於鑫華珠寶店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的問題。鑫華珠寶店的行為已經構成對中國黃金珠寶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及不正當競爭,對相關公眾造成了誤導,應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考慮到消除影響的範圍應與鑫華珠寶店的侵權行為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鑫華珠寶店的鋪面位於樂東縣,侵權範圍有限,在《法制時報》刊登聲明消除相關影響較為妥當。一審法院根據鑫華珠寶店所實施侵權的區域、經營店鋪的規模、侵權時間等實際情況,結合其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涉案註冊商標的知名度以及維權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20000元並無不當,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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