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7 印花稅能不能按照不含稅金額計算?

關於營改增後契稅 房產稅 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6]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將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計徵契稅的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

二、房產出租的,計徵房產稅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稅.

三、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為不含增值稅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等規定的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涉及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的,不計入扣除項目,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的,可以計入扣除項目.

四、個人轉讓房屋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其取得房屋時所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增值稅計入財產原值,計算轉讓所得時可扣除的稅費不包括本次轉讓繳納的增值稅.

個人出租房屋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計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稅費不包括本次出租繳納的增值稅.個人轉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稅額,在計算轉租所得時予以扣除.

五、免徵增值稅的,確定計稅依據時,成交價格、租金收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不扣減增值稅額.

六、在計徵上述稅種時,稅務機關核定的計稅價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稅.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好像沒有說印花稅,那我簽訂的合同,可不可以按照不含稅價格計算印花稅呢?

印花稅計稅依據

其實財稅2016年43號文中沒有提到印花稅計稅依據問題。主要是營改增之前,這一問題就已明確,沒有變化。

各地執行口徑仍按照印花稅條例規定,依據合同所載金額確定計稅依據。合同中所載金額和增值稅分開註明的,按不含增值稅的合同金額確定計稅依據,未分開註明的,以合同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

雖然沒有文件,但是這是稅務總局口徑解釋,各地可以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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