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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紅契白契,放在今天說,就是陰陽合同。紅契要經官方登記,徵收契稅,具備法律效應;白契是民間私人訂立的協約,可以躲過納稅,如果發生交易糾紛,訴訟時也不具備法律效應。
“上古之民,刻木為信”。“契”的本意就是刻寫,契約就是人們在經濟活動中對約定事項的記錄。它是古代證明文化的一部分。
東晉時,官府就印製民間田宅交易或典當的契紙,相當於今天的格式合同,但是這些契約文書,沒有經過官府審核和徵稅,沒有加蓋官府的紅印,因此被稱為白契。白契多見於民間協議,屬於私人之間的約定文書,雖然也具有證明的作用,但是它在法律上並不生效。從嚴格意義來講,白契是一種不完備的契約形式,也規避了向國家納稅的法律義務。
唐朝時,契券一般由市司出具,即由市場管理人員幫助買賣雙方書寫契約內容。後來,由於商品經濟的發展,契券才由買賣當事人自己訂立,各方在自己的名下簽字畫押,同時引入了同族人或鄰居等作為中間人,在契約上簽字,以示見證,契約的形式日趨完整和嚴密。
隨著時代的發展,紅契產生了。紅契,又叫官契。紅契不僅是交易雙方的書面契約,還要送交官府,納稅以後,由官府粘貼交稅憑證——契尾,加蓋官印。
由於白契規避了納稅,對於官府來說,顯然是一種損失,所以歷代政府都採取了維護紅契,打擊白契的措施。當然,有些開明的執政者,也去觀察分析白契盛行於民間的原因:官府稅率太重,地方政府私自加稅,有的官員扣押契約,以圖中飽私囊等,於是也制定了一些禁止亂收契稅的法規,目的就是促使白契向紅契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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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買賣房屋田地等所簽訂的契約合同,一般有紅契、白契之分,兩者最大的區別就是法律效率,也可以說是一種偷稅逃稅的形式。
紅契也就官契,也就是經過官府蓋章確認的民間買賣契約,是專用的格式合同,經繳納契稅後具有法律效率的規範文本,相當於官府認定的財產所有權證書。而與之對應的白契也叫草契,也就是民間買賣房屋地產私人之間簽署的契約,一般不經過官府蓋章確認而是通過民間德高望重的中間人作保簽字而履行契約約定的事項。一般白契簽訂之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可以補籤紅契,但也有不補籤的。
一般來說,白契發生糾紛後大多都是通過中間人調節而裁決,但這種裁決只是基於民間道德風俗習慣這種“軟約束力”基礎上的一種認定,沒有必然法律效率,契約雙方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予以解決。這種訴訟古代一般的判決還是基於白契基礎上的一種追認,但這種追認的代價是罰契稅,據史料記載一般二倍完稅,比如宋代俞文豹《吹劍錄外集》中:“有以白契告首者,追賞及種種費用外,二倍稅焉。”而且後更是規定若超過了期限未簽訂紅契,而已白契輸送的所有田產歸公。所以,到後來這樣的官司並不常見,契約雙方更多的是各讓一步自認倒黴了。
吃素的穿山甲
因為這幾天沸沸揚揚的新聞,紅契白契很容易被聯想到陰陽合同,偷稅漏稅,其實不然。
紅契的定義是中國舊時不動產買賣與典當經向官府納稅加蓋官印形成的正式契約。一般情況下,土地房屋買賣與典當的民間自寫契約為白契,以清制而言,須向州縣納稅,由州縣粘連於布政使司頒發契紙的契尾,加蓋鈐印,方成所謂紅契即經官方認可的正式契約。
(紅契)
(白契)
換言之,白契和紅契並不是陰陽合同,並非一對內一對外一真一假的情況,並且白契具有變成紅契的理論可能性和實際通路。
《宋史·食貨志上二》記載:
(紹興五年)初令諸州通判印賣田宅契紙,自今民間爭田,執白契者勿用。白契本身是雙方的意思自治,並且有宗族或地方上有聲望的耆老等作為中間人,既合法,也受到包括鄉規民約、個人信譽名聲等的軟約束,只是因為未經官府背書,用現代法律術語來說不能對抗第三人和無法在訴訟中取得完備的證據功能而已(”民間爭田,執白契者勿用“說的就是這個)。
宋俞文豹《吹劍錄外集》裡說:
有以白契告首者,追賞及種種費用外,二倍稅焉。當白契的簽訂者需要獲得司法救濟服務時,只要願意付出(比正常情況高的)對價就可以——注意,之後白契中的雙方約定官府是認可的。
上面提到清制,說明在私法領域,從唐宋到清代,官府(行政和司法職能是合一的)越來越不謙抑,具有民間自治色彩的空間也愈來愈被擠壓,這種趨勢到底是否有益於民生福祉,大家自己評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