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劳动合同法这十年

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至今已经10个年头了,除了在2012年12月对劳务派遣部分作出修改外,其余部分一直未做修改。自该法颁布施行以来,对该法的争议就一直不断,有人称其是一部恶法,有人称是劳动者的保护神。其实,这部法律既不是恶法,也谈不上是劳动者的保护神。因为国家一部法律的实施,不是站在某一部分人的利益或者立场上,要全面综合考虑,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和诉求,还要结合社会的现实情况。这两年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呼声一直不断,但国家却一直没有作出修改。

主张修改劳动合同法的理由虽然很多,但归根到底主要有两个,一是劳动合同法造成了企业用工不灵活,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少了,也就是,企业不能随随便便的辞退职工了,另外一个理由就是加大了企业的用工成本,造成了企业竞争力的下降,其实,这些理由都是站不住的,劳动合同法施行10年来,在全国范围内看看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再看看企业辞退劳动者的情况,另外,最重要的是看看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你也许就不会认为劳动合同法是恶法了。在我看来,劳动合同法还是需要修改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10年来,各地在施行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形,特别是有关法律的适用。同样的案例,不同的地方出现不同的判决,即我们常说的“同案不同判”。另外,就是劳动合同法的执行问题,有些规定在哪儿,可企业不执行,作为劳动者有时为了养家糊口,也只有忍气吞声,这就是为什么大多数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般是在劳动者离职时或离职后发生的原因。因此,应当对劳动合同法做适当的微改动还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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