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勞動合同法至今已經10個年頭了,除了在2012年12月對勞務派遣部分作出修改外,其餘部分一直未做修改。自該法頒佈施行以來,對該法的爭議就一直不斷,有人稱其是一部惡法,有人稱是勞動者的保護神。其實,這部法律既不是惡法,也談不上是勞動者的保護神。因為國家一部法律的實施,不是站在某一部分人的利益或者立場上,要全面綜合考慮,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和訴求,還要結合社會的現實情況。這兩年關於修改勞動合同法的呼聲一直不斷,但國家卻一直沒有作出修改。
主張修改勞動合同法的理由雖然很多,但歸根到底主要有兩個,一是勞動合同法造成了企業用工不靈活,企業的用工自主權少了,也就是,企業不能隨隨便便的辭退職工了,另外一個理由就是加大了企業的用工成本,造成了企業競爭力的下降,其實,這些理由都是站不住的,勞動合同法施行10年來,在全國範圍內看看勞動合同的簽訂率,再看看企業辭退勞動者的情況,另外,最重要的是看看企業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情況,你也許就不會認為勞動合同法是惡法了。在我看來,勞動合同法還是需要修改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10年來,各地在施行中出現了一些新的情形,特別是有關法律的適用。同樣的案例,不同的地方出現不同的判決,即我們常說的“同案不同判”。另外,就是勞動合同法的執行問題,有些規定在哪兒,可企業不執行,作為勞動者有時為了養家餬口,也只有忍氣吞聲,這就是為什麼大多數的勞動爭議案件一般是在勞動者離職時或離職後發生的原因。因此,應當對勞動合同法做適當的微改動還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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