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大門口分設了人行道和車行道,86歲的李康出門時,突然從人行道變換至車行道,此時門禁杆恰巧落下,嚇得李康摔倒受傷,最終不治身亡。
老人的遭遇很不幸,造成這樣的後果,究竟誰來賠償呢?今年5月,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終審判決。
網絡圖
2017年5月11日
李康步行出小區,到門口時,正好有車輛出小區,行車道自動門禁杆抬起,李康便走向行車道,此時,門禁杆落下,因受到驚嚇,李康手抓門禁杆仰面摔倒在地,後腦受傷。
當日,李康入住自治區人民醫院,被診斷為頭部外傷,腦挫裂傷,硬下膜出血等。經手術,李康於2017年6月出院,出院診斷為右側額葉腦挫傷(並巨大血腫)、左側額顳頂枕部硬下膜出血、右顳極硬下膜血腫等11 項病症。李康的兒子李強為此支付醫療費4萬餘元。2017年7月,李康因病情危重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情發生後,李強和小區物業公司因賠償事宜產生糾紛,李強遂將物業公司訴至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人民法院。
庭審中,李強認為物業公司在工作中存在重大過錯,才導致事故的發生,請求法院判令對方賠償各項損失20萬餘元。
但物業公司表示,其對李康死亡的時間、原因並不知情,李康的死亡與其無關,請求法院駁回李強的起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關於“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的規定,本案中,李康作為小區業主,持有物業發放的門禁卡,也應當知道出入小區人車分離並使用門禁卡通行。但監控視頻顯示,李康步行在人行道接近出口處時突然變道至行車道,這是導致此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同時,李康作為高齡老人,外出活動,其自身和家人均未盡到更多的注意義務,故應當承擔主要責任,以70%為宜。物業公司在公共場所中負有警示義務,然而該公司未在行車道或門禁杆上設置警示標誌,事故發生時小區出口處執勤保安不在崗,未能及時制止不當行為,亦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實屬管理不善,應當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以30%為宜。
今年2月,法院判決,被告物業公司承擔30%責任,支付原告李強各項賠償6萬餘元。一審判決後,李強及物業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訴,今年5月,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原、被告雙方上訴,維持原判。(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閱讀更多 法治新疆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