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4 司機肇事後逃離現場,保險公司還承擔商業三者險保險責任嗎?

首先,我們應該現該清楚什麼是肇事逃逸。

1、發生逃逸的幾種心理因素。

恐慌心理:事故發生後,少數肇事者的內心充滿著恐懼,害怕承擔鉅額經濟賠償責任,而選擇逃逸;
  畏罪心理:肇事者害怕由於造成重大事故而受到法律追究,因而心理壓力增大,導至其當時心理第一想法就是儘快逃離事故現場;
  僥倖心理:一般來說,事發地點偏僻、時間較晚的,肇事者又會想當然地認為沒有目擊者,從而選擇了逃離;
  對立心理:肇事者對公安機關不信任心理,認為就算自首也無濟於事;
  自我保護心理:肇事者知道如果不逃逸,帶來的將是鉅額的經濟賠償和嚴重的法律追究。

司機肇事後逃離現場,保險公司還承擔商業三者險保險責任嗎?

還有事故不嚴重,但害怕經濟賠償的畏懼心理:肇事車輛手續不合法,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按規定駕駛準駕車型,車輛未按規定購買第三者責任險等,肇事司機擔心事後賠償超出自身能力,害怕受到法律追究,乾脆一走了之。
 2、 逃逸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逃逸意味著司機放棄了對被撞者採取搶救、並將被撞者放到一個存在隨時可能被其他過往車輛輾壓的危險環境中,這不僅對被害人造成了極大的危害,而且肇事司機不履行及時救護的法定義務,又形成了新的違法行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無論是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處罰責任,或是刑事責任都要比沒有逃逸嚴重得多。


  其次,那法律如果定義肇事逃逸呢?

  一、什麼是交通肇事逃逸?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70號令)》規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後,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肇事逃逸的構成條件主要有:(1)肇事者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
  如果行為人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離開現場,則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這裡所說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如果行為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造成交通事故而裝作不知道,逃離事故現場的,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2)主觀上是為了逃避事故責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實踐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數人是因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親友及其他圍觀群眾的毆打而逃跑,這些人往往在逃離現場後,很快通過報告領導或報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處理。當然,如果行為人出於正當目的逃離現場後,必須及時向有關機關報案,接受法律處理,否則, 如果行為人一逃便杳無音信,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3)客觀上實施了逃離事故現場,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
  這裡有爭議,有人認為僅僅將其限定為逃離“事故現場”,而實踐中大多數並不拘泥於“事故現場”,而是與“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一併來考慮的,總之,要看具體情節。

  二、哪些情況不構成肇事逃逸?
  大秦律師整理了一下資料,儘可能的為大家剖析清楚。下面的幾種情形,不應按照肇事逃逸處理:
  1、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並留下真實姓名、聯繫方式後,一方反悔並報案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車輛和傷者位置後駕車駛離現場並及時報案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醫院後,確因籌措傷者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信息,並在商定時間內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駛離現場,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
  6、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交通事故現場並及時報案的。

司機肇事後逃離現場,保險公司還承擔商業三者險保險責任嗎?

再者,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除了為逃避法律追究外的其他各種原因“棄車”離開事故現場,爾後及時報警和撥打120急救電話,如果交警部門仍然認定屬於“肇事逃逸”行為,那麼,肇事車輛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公司是否可以拒賠呢?這個問題,司法實踐中爭論很大,相關司法案例也各有不同。

交強險是法定強制保險,根據國務院制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肇事逃逸並不是交強險的免責事由。故而,我們對此不再論述交強險下的保險公司責任問題。

大秦律師為幫助大家瞭解此情況,整理了目前司法判例對肇事逃逸或者棄車逃離等情形下保險公司應否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的主流觀點。

一、 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

某法院生效判決認為,保險公司免責條款第五條第六款約定:“發生意外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或者遺棄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場的,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由此可以看出該免責情形的構成要件有三:發生了意外事故;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未依法採取措施,這裡的措施包括保險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義務以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規定的車輛駕駛人義務;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駕駛被保險車輛逃離現場或遺棄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場。本案的事故事實是駕駛人李某在事故發生後即履行了車輛駕駛人的應盡義務,包括停車、保護現場、撥打110報警電話和120急救電話等,在120救護車到達事故現場後與救護人員交流並囑咐後因害怕毆打而離開,並不符合保險公司約定的免責條款的條件。故保險公司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對本次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

二、法院認為,劉某在連撞七輛車後棄車離開現場不能認為是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事故發生後擔心受到傷害離開事故現場。鑑於事故並未因為劉某離開事故現場損失擴大,也未導致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加之事故發生後,劉某報警和於第二天到交警大隊接受處理的事實,劉某的行為並不構成逃逸,應認定為離開事故現場。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為劉某屬棄車逃逸不能成為保險公司免賠的理由。據此,法院作出判決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

三、根據保險條款對“保險車輛肇事逃逸”的解釋,“指保險車輛肇事後,為了逃避法律制裁,駕駛員駕駛保險車輛逃離肇事現場的行為;但為了逃避人身侵害,駕駛員棄車逃離現場並於事故發生後四小時內主動報案者,不在此列。” 本案交通事故肇事駕駛員的行為屬棄車逃逸,按文義理解,棄車逃逸不屬於“保險車輛肇事逃逸”的定義所解釋的“保險車輛肇事後,為了逃避法律制裁,駕駛員駕駛保險車輛逃離肇事現場的行為”,也不屬於該保險條款所排除的“為了逃避人身侵害,駕駛員棄車逃離現場並於事故發生後四小時內主動報案”的情形。但由於上述關於“保險車輛肇事逃逸”定義的解釋條款是保險公司預先擬定的未與投保人協商的條款,屬於格式條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於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從格式條款應當作有利於投保人解釋的角度而言,既然該保險條款未對棄車逃逸又不在四小時內報案的情形明確作出免責說明,保險公司就不能以投保人棄車逃逸為由主張免責,並且棄車逃逸的行為並未導致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而被交警部門推定為負事故全部責任,未實質損害保險公司的利益。因此,本案肇事駕駛員棄車逃逸的行為不構成“保險車輛肇事逃逸”,保險應當依法予以理賠。

四、某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肇事機動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限額20萬元的不計免賠第三者商業責任險,本案發生時間在保險期間,保險公司應理賠機動車交強險限額12萬元給胡某某,案發後,已支付胡某某理賠款11萬元,尚有1萬元需支付。塗某某在交通肇事後逃逸,但未故意破壞現場、偽造現場、毀滅證據,未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且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中,交通事故的發生意味著合同約定的賠償條件成就,保險人即應履行賠償義務。肇事逃逸的影響只及於事故發生之後,不溯及以前,投保人只應對逃逸行為擴大損害的部分擔責。保險人以肇事逃逸為由免除自己的全部責任,違反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保險法的規定,屬於無效條款。塗某某肇事逃逸的行為並沒有給保險人造成新的損失,保險人不能以此為由免除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應在第三者商業責任險理由理賠20萬元給胡某某。

最後,上述觀點大致代表了目前支持保險公司應當在肇事逃逸後承擔保險責任,但仍需要個案具體情況而定。總的趨勢是法律追求的公平價值得以達到。讓弱勢群體體會法律帶來的溫暖。

編輯:大秦律師/河南國厚律師事務所 秦永民,高級合夥人、律師。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