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南召縣檢察院邀請河南金色世紀律師事務所的王勇律師陪伴大家度過每週三下午法律學習時光。
南召檢察大講堂
王勇講師
首先從周立波、俄木爾兩起涉毒案件看美中非法證據排除。其次詳細介紹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的歷史形成過程。
1956年彭真同志在全國公安廳局長會議上強調“反對刑訊逼供”的號召,開啟了我國治理刑訊逼供法律探索的大門。隨著對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的不斷探索,1997年《刑法》增加規定“暴力取證罪”,正式對刑訊逼供納入違法行為範圍,昆明杜培武、湖北佘祥林等冤案才徹底水落石出,同時推進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的發展。
然後強調非法證據的類型、認定標準與排除方式。
認定標準與排除方式:
1、刑訊逼供;2、威脅、引誘、欺騙;3、非法限制人身自由;4、指供;5、重複性供述(出袋之貓規則);6、嚴重違反法定程序;7、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8、非法實物證據;9、非法技術偵查證據;10、毒樹之果。
最後圈重點: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中的訴辯關係。
王勇講師依次從偵查階段、審查逮捕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庭前程序階段詳細講述了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中不同的訴辯關係。
偵查階段排除非法證據中的訴辯關係:
1、辯護人通過報案、控告、舉報的方式申請;2、檢查機關調查核實並將調查結論告知辯護人。
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階段排除非法證據中的訴辯關係: 1、辯護人報案、控告、舉報、直接提出;2、檢察人員會見嫌疑人時告知有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權利;3、檢察機關(公訴部門)調查核實;4、書面告知辯護人調查結論;5、對非法取證情形向偵查機關提出糾正意見;6、非法證據被排除後的處理。
庭前程序排除非法證據中的訴辯關係:
1、啟動程序:辯護人開庭前將非法證據排除申請及相關線索、材料遞交法院;法院將申請書及相關線索、材料的複製件送交檢察院。2、法庭對申請的處理:辯護人提供線索及材料、辯護人對線索及材料進行回應並出示相關證據證明取證合法性,由法庭裁定是否同意申請。 3、庭前會議:聽取意見、辯護人可以撤回申請、公訴人可以撤回證據。 4、庭審階段:對庭前會議處理不同結果、當庭調查、庭審中提申請的處理。
證明責任:證據收集合法性由檢察院承擔;
證據收集合法性證明中的訴辯關係;
證明方式:1、提供訊問筆錄、原始錄音錄像或者其他證據;2、通知訊問時其他在場人員或者證人;3、通知有關偵查人員和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
證明標準:確實、充分;“確認或者不能排除”
訴辯雙方的質證、辯論
律師申請檢察機關調取相關證據
新監察體制下非法證據排除問題。
幹警們認真聽著王勇講師的講解與分析,跟隨時代的腳步與法律的發展,徜徉在細化分析的法律海洋裡,在細枝末節的思路里追尋對自己的工作有用的東西,不斷學習,不斷進取,不斷創新,實在太好了!
附:非法證據排除實證案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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