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3 崔哥和範爺,你們支持誰?

這兩天,隨著網絡上崔永元和范冰冰的開撕,大家共同關注了一個罪名,那就是逃稅罪。體育演藝界多發逃稅事件,近鄰韓國的慧喬妹妹,寶島臺灣的志玲姐姐都曾因為稅款申報問題,接受了相關部門的處理處罰,就連遠在西甲的梅西以及英超的魔力鳥也沒有逃脫相應的指控。

崔哥和範爺,你們支持誰?


國人對於偷稅的概念,多數形成於很多年前的劉曉慶和毛阿敏事件,此後的這麼多年,對於藝人而言,得益於黨和政府的好政策,他們取得了鉅額的收入,還記得,去年的薛之謙,小小網店每月流水都能達千萬數額。一邊是陰陽合同,從五千萬到一千萬,一邊是月入千萬,喜歡拿箱子存現金的踏實感,相比於工薪階層,每月必遭代扣的工資薪金個稅,以及經年不惜的月餅稅,讓大家直觀感受到了在稅款承擔上的差距,有錢人是否多納了稅,不是今天的話題,我非常相信有錢人有更多可以操作的空間。

單就逃稅這個罪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第201條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崔哥和範爺,你們支持誰?


考慮到范冰冰不太可能在過去五年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因此即便查實確認此次陰陽合同,亦或存在其他逃稅行為,范冰冰只要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補繳稅款、繳納滯納金並且接受處罰,是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那麼是否范冰冰只要破財就能消災呢,也不一定,大家都知道,我們國家還有是一箇中國特色的東西,那就是發票。

根據法律規定,幾乎任何一筆交易都需要開具相應的發票,如果能夠查實相關企業存在虛開發票的問題,那麼根據《刑法》第205條,就可能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面臨著最高無期徒刑的有罪判決。

當然了,有罪推定是不正確的,現如今,我們不能去惡意推測陰陽合同存在其他不合法的目的,或許有一份合同是給黑牛同志看的呢。

輿論這麼吵,如何應對呢,我想範爺作為國家精神的締造者,應該有他自己的想法,都是九年義務教育,他連紅毯都能走得那麼優秀,還有什麼不突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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