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2 丈夫私借20萬去世後妻子被追債,法院判她不用還

丈夫借款20萬元用來做生意,她完全不知情。丈夫不幸意外去世後,債主將她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償債義務,法院審理此案後認為這錢該還,但不用她還……

丈夫借20萬去世,妻子成被告

陳蓮怎麼也沒想到丈夫去世竟然導致自己被人推上被告席,一筆20萬元的債務從天而降。

陳蓮與毛安是夫妻,陳蓮是一名小學老師,毛安有單位自己也搞項目。毛安在2016年向朋友于某借了20萬元錢用於項目開發,並約定利息為月息3%。借款到期後,毛安未償還借款,並於2017年5月意外去世。於某眼見自己人財兩空,將陳蓮告上法庭。並稱,根據婚姻法規定,陳蓮應對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請求法院判令陳蓮償還借款20萬元及利息。

“他什麼時候借的這麼大一筆錢,根本沒跟我商量過,我完全不知情,而且他借的這筆錢並沒有用於我們家庭夫妻共同生活。”陳蓮認為丈夫毛安借款屬個人債務,與她無關。

這筆錢到底用沒用在家庭共同生活上?

和平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認為:此案的第一個焦點就是這筆20萬的借款用在了什麼地方?如果用於家庭共同生活,那麼陳蓮就必須承擔債務。

“別說這筆錢用在生活上,連他借錢我都不知道。”陳蓮對此說法向法院提供了證據,原來其丈夫生前借的這20萬元是直接匯入了一個案外人名下的銀行卡內,該銀行卡是毛安自己私自在銀行開戶,連這個案外人都不知情,銀行調取的證據顯示,這筆20萬錢款打入賬號當天就被毛安轉走打入第三人賬號,陳蓮對此毫不知情,可見該款並未用於毛安與陳蓮的家庭共同生活,屬於毛安獨自籌資的行為。

對此,於某也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該借款及借款收益用於毛安與陳蓮的家庭共同開支。

法院判由丈夫遺產償還債務

此案的第二個焦點是,如果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就屬於個人債務,本案應由毛安遺產償還債務。

法院在審理此案調查時發現:毛安與陳蓮婚姻存續二十餘年無生育,感情不好,時常吵鬧,為兩人單位和周邊鄰居所熟知。因兩人沒有共同購置大宗家用商品,也沒有需要共同撫養的孩子,故夫妻之間在經濟上是各自獨立的,符合通常情理。

法院認為,毛安去世後,於某不首先向陳蓮主張權利,而是立即向毛安所在單位申請參與遺產清理,全程鑑證毛安遺物清點過程,以及毛安生前在借據上特別註明“以項目收入及工資作保證”時,於某沒有要求毛安的妻子陳蓮在借據上簽名或者直接將借款的事情告知她,這不僅進一步證明了毛安與陳蓮夫妻之間在經濟上是相互獨立的,而且也證明了於某對毛安與陳蓮的夫妻關係狀況是知情的。

這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情形,因此確認於某和毛安之間的借款是毛安個人債務,應由毛安承擔還本付息的義務,應以其遺產清償。

據此判決駁回於某訴訟請求。

(當事人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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