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9 遭遇婚内出轨、股权转移!如何架设婚姻与财富的防火墙

遭遇婚内出轨、股权转移!如何架设婚姻与财富的防火墙

遭遇婚内出轨、股权转移!如何架设婚姻与财富的防火墙

来源 : 瀛泰家事

原文标题:律师手记 | 你的自信,也许有点盲目

题记

中国的高净值客户目前通常遇到的风险有经营风险、婚姻风险、财富传承风险、股权架构风险、避税风险等,其中最有共性的的问题是婚姻问题,没有护城河的婚姻往往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如何在“分手时”损失最小,利益最大?

那么当客户遭遇婚内出轨,分居时恶意转移股权又应该怎么办?

正文

何芸(当事人均为化名)的案子有点让我哭笑不得,对方当事人几乎盲目的自信,还有各种斤斤计较,甚至提出孩子探视只接不送回。最后何芸以抚养费的最大让步取得了调解,对何芸而言,从这场婚姻解脱和取得抚养权是当务之急。

何芸是个直言快语,不拘小节的女生,找到我时,对方和其分居还不到一年,双方已经在此期间多次协议离婚事宜,但对方始终咬住抚养费每月1,500元不肯增加,而且反反复复,离和不离。

何芸找到我时,她手里有了对方的开房记录。何芸说因为这份开房记录,对方终于松口离婚,但始终就抚养费不肯松口。

何芸和对方的婚姻似乎是门当户对的,双方都有房,父母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但他们对钱的看法似乎大相径庭。何芸生性节俭,而对方则是月光族;但最让何芸难以接受的是对方的深度直男癌,从不允许被反对。因一次孩子的生病,对方对何芸大加指责,并且和何芸爸爸出言不逊甚至动手。对方甩手绝尘而去,两人开始分居。

何芸的诉求很简单,只想要到孩子抚养权和2,000左右的抚养费。双方的财产非常简单嘛,但对方名下有部分三板上市公司间接持股的股权,这在网上是公开的信息。言谈中,何芸和我说对方坚持不让迁户。我想,对方可能会争取抚养权。

第一次见面后,我让何芸尝试着和对方做最后一次协议沟通,而我做好诉讼的准备。沟通的结果在意料之中,对方没有任何让步的意思。

因为是第一次起诉离婚,所以案子先进入了诉前调解程序。接到调解员的电话时,我首先确认了对方离婚意愿,而对方的条件和协议时的区别是对方要抚养权。我很明确地告诉调解员,我们在调解阶段愿意放弃对方的财产主张包括婚内还贷和增值,他间接持有的股权,但抚养权不可能放。两周后,调解员告诉我案子移送立案,不再调解。

一个月后,我接到了法官电话,表达了继续调解的意愿,我知道对何芸而言,早日尘埃落定很重要。但对方始终没有回归到理性,甚至提出如果要提高抚养费,那何芸名下的存款要分割。两周后,我终于在法庭上见到了对方,没有律师,有的是一脸的自信和不屑一顾的微笑。

不仅如此,庭审中,对方毫无避讳地说自己间接持股的股权已经转让,转让的价格几乎是赠送价格;对于其名下房产婚后还贷和增值,其声称是母亲还贷并带来了母亲的存折;他在分居期间花了近34万就是为了不想花任何一分钱在何芸身上,而同时他口口声声说自己只能每月支付1500元的抚养费;最后得意洋洋地说到“我的律师都和我说了,他觉得案子太简单所以没来。”

我很不可思议地看着他,终于理解了何芸的执意离婚,我很无奈地和法官说让我说两句。法官点头同意。“如果这样,那我们会对你在分居期间低价转让股权的事宜另行提起诉讼,我想这个转让是否善意你很清楚,另外我们也会告知交易中心,该公司股权存在争议,在诉讼中。我想这应该不是你老板希望看到的,你自己考虑下。对于婚后还贷和增值,不是从你妈卡上转就是你个人财产,你应该很清楚你妈的钱来自哪里,即便真的是你妈的卡支出,婚后还贷和增值部分我们还是有机会主张。”我直言到,法官也向对方点了点头,并示意我们暂时出去。

几分钟,法官出来,说抚养权可以给到我们,但不能迁户。抚养费不能提高,但财产主张可以放弃。又是好一番讨价还价,最后以抚养费1800元告终。对于探视权,对方甚至对接和送都提出异议,这让法官啼笑皆非,对于这样一个什么都要自己占上风的人,的确,何芸不是他的对手。

法商解读

1、分居期间的收入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居期间的开支是否合理,财产处分是否正当这个并非是当事人自以为是说了算的,这需要结合实际需要,开支数额大小,处分取得是否属于公允交易或处分是否属于合理等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由法官作出综合判断。

2、离婚案子中,很多当事人会向很多律师咨询,然后拼凑起来,盲目地认为自己应对离婚诉讼绰绰有余,但碎片化和不准确的知识其实很有杀伤力,不仅会让调解变得困难,也会让当事人频频出错,有时候这些错,是致命的。(婚内资产、股权转移、分居恶意消费等)

3、抚养费是可以变更的,近两年来,抚养费变更的案子也在日渐增多,得到法院支持的比例也在增加,因为很显然,法院之前判决支持的抚养费基本上是偏低的,很难满足孩子实际的需要,特别是在教育重投入的今天。

4、家事审判的独立化决定了家事案子已经变得非常专业化,家事的审判有独特 的审判机制和证据规则,所以找专业的家事律师其实是对自己负责,也是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5、本案案情其实并不复杂,因为对方当事人过于自信,对案件有了不合理的期待值,这让简单案情复杂化。在一方当事人对案件有误判从而有很高的期待值的时候,进入开庭后再调解有助于其回归理性。律师的话可以不信,但法官的话是一定要考量的。

遭遇婚内出轨、股权转移!如何架设婚姻与财富的防火墙

作者 | 李丹 瀛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近十年婚姻家事传承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婚姻和公司法,资本市场等领域交叉纠纷的解决。

如何架设婚姻与财富的防火墙

纵观国内高净值家庭的婚姻财富保护,目前主要因“离婚门”产生的风险包括:

01

个人风险捆绑企业风险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根据《婚姻法》,夫妻共有财产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第17条予以列举,高净值家庭主要需要关注的是工资奖金以及生产、经营的收入等,延伸出去,涉及有价证券分割、公司股权分割等。简单地说,一旦陷入“离婚门”,在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作为企业主、公司高管等轻则陷入一半财产损失的境地,重则可能面临前面说的股价动荡、企业存亡。

02

子女传承中的财富争夺战

高净值人群的婚姻财富往往不仅仅是自身财富、企业财富问题,还涉及“富一代”向“富二代”过渡间的两代人传承问题,更为复杂。两代人间传承的财富种类已不仅是单一的现金资产,还包括房产、股票、基金、信托、保险、收藏品等,很多家庭还有涉外资产,在这些资产的传承中,涉及法律风险、金融风险、道德风险等等。

上一代的家族财富、婚姻状况变化以及下一代子女婚姻状况变化而产生的婚姻财富问题,常常是其中影响财富传承最重要的问题。

03

高净值家庭婚姻财富保护方案

前面赘述那么多,终于要进入正题,谈谈高净值家庭婚姻财富的保护方案。高净值人士时常为因婚变需要付出的高昂代价头疼不已,如何避免财富因婚变而蒸发,未雨绸缪是良策。高净值人士如能提前做好婚姻和财务的隔离,相信财富未必会被拦腰斩断,那么具体方案包括:

(一)订立婚前财产协议

婚前财产协议是指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为结婚而订立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面协议,是对双方各自的财产和债务范围以及权力归属等作为约定,以免将来离婚或一方死亡时产生争议。

但从专业律师的角度看,婚前协议其实是无关信任危机的。适时签署婚前财产协议,可以让夫妻双方更相互信任,更踏实,让婚姻之路更坦然、更纯粹。

那么,如何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的婚前协议?

首先,订立婚前财产协议必须出于双方自愿,任何一方均不能对另一方采取隐瞒、欺诈、胁迫的方式,也不能乘人之危。基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协议是无效的。

其次,婚前财产协议的对象必须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合法拥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不属于夫妻所有的财产不能成为婚前财产协议的客体。

再次,婚前财产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既不能规避法律,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为了使双方订立的婚前财产协议有效且不遗漏关键条款,建议最好请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来起草或者审核该婚前财产协议,以避免协议起草时因考虑不周而给一方造成重大损失,从而有违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初衷。

婚前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婚前财产的范围以及归属,主要包括房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具有重要价值的财产,涉及一方公司股权的,可以约定婚前股权婚后收益的归属;

2、双方婚后财产的范围以及归属,如约定将婚前财产有部分婚后共享的,要约定共享的条件和比例;

3、婚前、婚后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方式;

4、共同生活费用的出资方式或者出资比例、费用用途等。

婚前协议的最终益处在于:

1、婚前协议可以避免婚后的经济恐慌。2、婚前协议能给婚姻提供一些约束,避免婚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而婚前协议,也是婚后生活的预演。3、婚前协议能够减少双方的纠纷,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双方的和谐共处。

(二)订立婚内财产协议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对于在婚前没有订立婚前财产协议但又有订立协议需求的家庭,在婚后完全有机会予以补救,即订立婚内财产协议。

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与婚前财产协议有略微差异,主要集中在婚内财产的分配。

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现有财产的内容和归属;

2、夫妻双方个人财产的约定;

3、双方债权债务的承担;

4、生活支出的分配和承担;

5、其他约定,如受让财产的归属、一方企业投资、子女抚养费等等。

婚内财产协议,需要特别注意有三类约定存在效力限制

1、约定免除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如约定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约定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约定免除夫妻间扶助义务。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婚内财产协议的益处在于:

1、体现关爱,增加保障。如何信守一方对另一方的关爱、呵护、承诺,婚内财产协议给伴侣提供了一个可行的表现方式。一份好的婚内财产协议,犹如给车辆上了一份包括各类附加险的全险,能够让驾乘者消除各种担忧。

2、减少决策纷争。从某种角度上说,婚姻实际是男女双方互相争夺家庭主导权的拉锯战,事先便对各类决策做好商定,显然能大大减少日后的纷争,有利于家庭稳定。

3、财产分割便捷。虽说离婚是每一对伴侣最不愿面对的结局,但往往遭遇离婚时财产分割时纠纷不断,如果已提前进行了财产约定,将大大减少财产争议,对缓解离婚压力也起到一定作用。

(三)设立家族信托

这是近年来被高净值人群追捧的也是被宣传得较多的解决婚姻财富保护的重要手段。默多克的成功就在于将家庭财富设立了海外家族信托,有效隔离婚姻和财富。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最早出现在美国。

家族信托,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富人一旦把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打理,该资产的所有权就不再归他本人,但相应的收益依然根据他的意愿收取和分配。富人如果离婚分家产、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债,这笔钱都将独立存在,不受影响。家族信托能够更好地帮助高净值人群规划“财富传承”,也逐渐被中国富豪认可。

目前,家族信托在中国还属于起步阶段,我国目前仅有《信托法》作为基本法律支持,尚无其他配套法规或者政策,是否真能实现明星富豪们的婚姻财产隔离功能,在实务操作中还存在很多需要研究和亟待完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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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富管家的法商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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