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6 住宅小區的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設施維修保養的責任單位責任人

住宅小區的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設施維修保養的責任單位責任人

現在的居民住宅小區,高層住宅佔了主流,各大中城市居民住宅也基本是高層住宅,這些高層住宅的消防安全知識,除了國家制定一些技術規範之外,如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報警規範和噴水規範等,還涉及到一些國家和地方制定出臺的物業管理方面的法規和消防安全的一些基礎知識,特別是國務院504號令《物業管理條例》和《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

《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省人大常委會2004年通過,2009年第一次修訂,2016年第二次修訂)第60條規定:物業服務合同中應包含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管理和維護;第104條規定:消防設施屬於共用設施設備;第89條規定消防設施損壞的,經業主委員會、相關業主同意,並監管部門審核後,直接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列為應急維修費用並向業主公示。物業服務合同應在鑑定之日起30日內,應到住建部門或鄉鎮政府備案。

《住宅區物業服務標準》(省地方標準,省住建廳2014年頒發)中按服務品質和服務頻次由高到低劃分為一、二、三、四四個等級,對共用設施設備中的消防系統進行了量化要求。如對末端試水裝置進行實驗,一級服務要求每週1次,而四級服務的為每4周1次。並對消防泵、消火栓等消防設施設備進行巡視、檢查和維護,保持完好,可隨時啟用。對電梯委託專業維保單位保養、檢測,張貼合格證和應急服務電話等作了強制要求。並對物業服務企業巡查、故障的處理等有詳細規定。

《安徽省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將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等的費用,納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列支範圍,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成本或物業服務費支出。

從上述法律法規可以看出,消防設施作為共用設施設備,應列入物業服務合同,由物業公司負責管理和維護,物業費中已包含了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檢測費用;消防設施損壞、更新、改造的,可以申請專項維修資金,即房屋公共維修基金。從條文表面看來,平時有人維護保養,損壞的可申請專項資金,現實中,一旦發生火災,不是消防設施不能使用就是安全通道和安全出口被堵塞,為什麼還存在那麼多問題呢?

一、物業服務合同不規範。

個人認為物業公司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較為規範,將消防設施的維保、檢測列入服務範圍,實際上很多項目還在工程的質量保證期限內,基本是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和維護保養,物業公司基本不需要出錢;而在與業主簽訂的後期物業合同,由於沒有統一的制式合同文本,物業公司多數以業主未委託為由,合同中不涉及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設施維保和檢測的內容,物業公司變成了保潔公司。從法理上來說,後期的合同應該是違法的合同。

二、物業管理防火安全規約未形成共識。

物業服務公司的管理要堅持業主自治與專業服務相結合的原則,業主自治是首要的原則,而防火安全管理規約應該是所有居住在小區的業主共同遵守的,防火安全管理規約的制定沒有得到絕大多數小區業主的認可,自覺遵守也是一句空話。保持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等問題需要廣大業主自覺遵守,申請公共維修基金更需要廣大業主的配合和理解。

三、物業公司從業人員素質不高。

雖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了消防設施作為公共設施設備應該進行維護和保養,但並沒有明確規定有誰來維護保養。從目前來看,物業公司聘請的都是老年人,看看門還能應付,對消防設施進行日常巡查,維護保養還有一定難度,更不用說進行檢測了。

總之,居民住宅小區的要有好的消防安全管理,保證消防設施完好、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政府各部門必須加強對物業的管理和監管,物業服務公司應規範服務行為,加強安全宣傳,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識,業主應自覺遵守廣大業主同意的規約,自覺消除造成火災隱患的行為,維護小區的消防安全,只有多方協作,共同努力,小區的安全才能得到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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