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6 宗教政策法規學習月,這份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你一定要知道!

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定於2018年6月在全省開展以“學習貫徹《宗教事務條例》”為主題的“宗教政策法規學習月”活動。結合我區實際,對《條例》部分條款解讀釋義,供大家學習參考。

原文

第八章 第六十九條: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活動場所已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仍然進行宗教活動的,或者擅自設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取締,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處5 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房屋、構築物的,由規劃、建設等部門依法處理;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組織、舉行宗教活動,接受宗教性捐贈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公安、民政、建設、教育、文化、旅遊、文物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

權威解讀

宗教政策法規學習月,這份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你一定要知道!

本條是關於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宗教院校、違法開展宗教活動,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的規定。

關於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宗教院校的處罰。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了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條件,第二十一條規定了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程序,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宗教活動場所申請登記的程序,第十二條規定了設立宗教院校的程序,第十三條規定了設立宗教院校的條件。未按照這些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而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宗教院校的,均屬“擅自設立”。本條例的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規定,宗教活動場所發生某些違法犯罪的情形,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該場所被吊銷登記後,已不具備合法的資格,此時仍以宗教活動場所名義進行活動,就屬於違法行為,應予以處罰。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或者被吊銷登記後仍進行宗教活動的,設置功德箱等設施,接受信教公民的捐獻、乜貼等,擅自設立的宗教院校收取了學生的學費等,這些均屬於違法所得。對這些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根據本條規定,一律由宗教事務部門沒收,上繳國庫,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此外,對舉行宗教活動或者開展宗教教學的違法房屋或者構築物,由規劃、建設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規定依法處理。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相應處罰。

宗教政策法規學習月,這份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你一定要知道!

關於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組織、舉行宗教活動,接受宗教性捐贈的處罰。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宗教活動場所經批准設立並登記後,臨時活動地點經申請並指定後,方可組織開展宗教活動,包括舉行宗教儀式、設置功德箱等設施接受信教公民的捐獻等。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主要存在三種違反這方面規定的行為:一是有的場所根本不是宗教活動場所而擅自開展宗教活動,如一些學校、賓館等。二是場所在歷史上曾經是宗教活動場所,但在新中國成立後已停止宗教活動,建築物等被其他部門佔有使用或者作為文物保護單位、文化設施,現在未經宗教事務部門批准,擅自設置功德箱等設施,接受信教公民捐獻,甚至僱用假僧假道從事宗教活動。三是公司、企業為借宗教斂財而擅自設立的所謂寺廟宮觀,利用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或者將這些所謂寺廟宮觀租賃、承包出去謀取利益,進行宗教活動。對於上述違法行為,首先是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其停止活動,這些場所的上級主管部門也必須執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責成停止宗教活動。鑑於這類違法行為很多是出於謀取經濟利益的目的,本條還規定,對這些行為,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還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至3 倍的罰款;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處5 萬元以下的罰款。此外,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宗教政策法規學習月,這份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你一定要知道!

原文

第七十條:擅自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朝覲等活動的,或者擅自開展宗教教育培訓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由其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

權威解讀

宗教政策法規學習月,這份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你一定要知道!

本條是關於擅自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活動、擅自開展宗教教育培訓、在國民教育學校傳教等行為,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的規定。

關於擅自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等活動。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除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外,不得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活動等。擅自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和會議等活動的違法主體包括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以外的其他組織和個人,也包括未按規定履行相應程序的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

關於擅自組織朝覲。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信仰伊斯蘭教的中國公民前往國外朝覲,由伊斯蘭教全國性宗教團體負責組織。在現實生活中,有的不法組織或者不法分子為謀取暴利組織零散朝覲,由此帶來了不少問題:一是穆斯林到國外後的人身、財產安全得不到保證;二是穆斯林到國外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服務;三是在出國前,穆斯林得不到必要的培訓。因此,對擅自組織者,應予以處罰。

關於擅自開展宗教教育培訓。根據本條例規定,宗教團體具有開展宗教教育和培養宗教教職人員的職能。宗教院校按照培養目標、辦學章程和課程設置計劃開展宗教教育培訓。宗教團體、寺觀教堂開展培養宗教教職人員、學習時間在3 個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訓,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因此,本條所說的“擅自開展”的主體,包括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寺觀教堂以外的其他組織和個人,也包括未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的宗教團體和寺觀教堂。

關於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及其他教育培訓機構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活動場所。違反了上述規定的,應當予以制止,由其審批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等部門按照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罰。

關於處罰的方式。本條第一款規定,對擅自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朝覲等活動,或者擅自開展宗教教育培訓的行為,處罰的方式有四種:(一)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二)可以並處2 萬元以上20 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條第二款規定,對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及其他教育培訓機構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行為,處罰的方式同樣也是四種:(一)由其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二)沒收違法所得;(三)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宗教政策法規學習月,這份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你一定要知道!

原文

第七十一條:為違法宗教活動提供條件的,由宗教事務部門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情節嚴重的,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房屋、構築物的,由規劃、建設等部門依法處理;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釋義

權威解讀

宗教政策法規學習月,這份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你一定要知道!

本條是關於為違法宗教活動提供條件行為的處罰規定。

為違法宗教活動提供條件的行為,可以是協助宣傳或組織違法宗教活動,為違法宗教活動提供工具、物品或房屋場所等,為違法開展宗教教育培訓、違法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等。對這些行為,由宗教事務部門予以警告、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情節嚴重的,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此外,有違法房屋或者構築物的,由規劃、建設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的規定依法處理。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宗教政策法規學習月,這份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你一定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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