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6 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这份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你一定要知道!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定于2018年6月在全省开展以“学习贯彻《宗教事务条例》”为主题的“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结合我区实际,对《条例》部分条款解读释义,供大家学习参考。

原文

第八章 第六十九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权威解读

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这份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你一定要知道!

本条是关于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院校、违法开展宗教活动,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规定。

关于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院校的处罚。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条件,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程序,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登记的程序,第十二条规定了设立宗教院校的程序,第十三条规定了设立宗教院校的条件。未按照这些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院校的,均属“擅自设立”。本条例的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发生某些违法犯罪的情形,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该场所被吊销登记后,已不具备合法的资格,此时仍以宗教活动场所名义进行活动,就属于违法行为,应予以处罚。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被吊销登记后仍进行宗教活动的,设置功德箱等设施,接受信教公民的捐献、乜贴等,擅自设立的宗教院校收取了学生的学费等,这些均属于违法所得。对这些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根据本条规定,一律由宗教事务部门没收,上缴国库,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对举行宗教活动或者开展宗教教学的违法房屋或者构筑物,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这份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你一定要知道!

关于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设立并登记后,临时活动地点经申请并指定后,方可组织开展宗教活动,包括举行宗教仪式、设置功德箱等设施接受信教公民的捐献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主要存在三种违反这方面规定的行为:一是有的场所根本不是宗教活动场所而擅自开展宗教活动,如一些学校、宾馆等。二是场所在历史上曾经是宗教活动场所,但在新中国成立后已停止宗教活动,建筑物等被其他部门占有使用或者作为文物保护单位、文化设施,现在未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功德箱等设施,接受信教公民捐献,甚至雇用假僧假道从事宗教活动。三是公司、企业为借宗教敛财而擅自设立的所谓寺庙宫观,利用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将这些所谓寺庙宫观租赁、承包出去谋取利益,进行宗教活动。对于上述违法行为,首先是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这些场所的上级主管部门也必须执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责成停止宗教活动。鉴于这类违法行为很多是出于谋取经济利益的目的,本条还规定,对这些行为,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还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至3 倍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这份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你一定要知道!

原文

第七十条: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权威解读

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这份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你一定要知道!

本条是关于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活动、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在国民教育学校传教等行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规定。

关于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等活动。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外,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和会议等活动的违法主体包括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也包括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

关于擅自组织朝觐。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公民前往国外朝觐,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不法组织或者不法分子为谋取暴利组织零散朝觐,由此带来了不少问题:一是穆斯林到国外后的人身、财产安全得不到保证;二是穆斯林到国外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服务;三是在出国前,穆斯林得不到必要的培训。因此,对擅自组织者,应予以处罚。

关于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根据本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具有开展宗教教育和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职能。宗教院校按照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3 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因此,本条所说的“擅自开展”的主体,包括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也包括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

关于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违反了上述规定的,应当予以制止,由其审批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等部门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关于处罚的方式。本条第一款规定,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行为,处罚的方式有四种:(一)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二)可以并处2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第二款规定,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行为,处罚的方式同样也是四种:(一)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这份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你一定要知道!

原文

第七十一条: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释义

权威解读

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这份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你一定要知道!

本条是关于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规定。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行为,可以是协助宣传或组织违法宗教活动,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工具、物品或房屋场所等,为违法开展宗教教育培训、违法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等。对这些行为,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警告、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有违法房屋或者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这份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你一定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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