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8 寧夏綜義律師事務所關於寧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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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綜義律師事務所關於寧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致:寧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寧夏綜義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寧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託,指派黨建國律師、任月明律師出席公司於2018年6月28日召開的201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 《證券法》)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及《寧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召集,公司於2018年6月13日在《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關於召開201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2018年6月23日發佈了《關於召開201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載明瞭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地點、會議審議的事項,說明了股東有權出席,並可委託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決權及有權出席股東的股權登記日,公司本次股東大會於2018年6月28日在公司會議室如期召開,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審議內容符合公告內容,會議由公司董事長宗維海先生主持。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

1.出席會議情況

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

通過現場和網絡投票的股東180人,代表股份9,371,963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3.0922%。

其中:通過現場投票的股東3人,代表股份1,515,234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4999%。

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177人,代表股份7,856,729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2.5922%。

中小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

通過現場和網絡投票的股東180人,代表股份9,371,963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3.0922%。

其中:通過現場投票的股東3人,代表股份1,515,234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4999%。

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177人,代表股份7,856,729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2.5922%。

2.出席會議的其他人員

除股東及股東授權代表外,公司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出席了會議,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列席了會議,公司聘請的本所律師出席了會議。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前述出席人員具有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的主體資格。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一)表決程序

經核查,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事項與公司的有關公告中列明的事項相符,沒有股東提出除上述議案以外的新議案,未出現對上述議案內容進行變更的情形。

本次股東大會審議了一項議案,公司股東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了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本次股東大會的現場表決由股東代表、監事及本所律師依據法律規定進行了計票、監票;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參加網絡投票的股東所持的股份總數和網絡投票結果。

(二)表決結果

經合併統計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的有效表決結果,《關於公司與國電財務有限公司簽署暨關聯交易的議案》未獲本次股東大會通過。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相關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和召集人資格合法有效;會議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寧夏綜義律師事務所

經辦律師:黨建國 任月明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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