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5 大學生被辦信用卡 工行被判侵犯名譽權

近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工商銀行徐州泉山支行侵犯閆某名譽權,支付原告閆某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

工行泉山支行在辦理信用卡,特別是後期上傳、登記涉原告的不良信用信息時未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存在過錯,其行為已構成對原告閆猛名譽權的侵害,工行應消除閆某的不實失信記錄。

大學生被辦信用卡 工行被判侵犯名譽權

從未在徐州生活學習過 外地讀大學時卻被辦信用卡

工行徐州泉山支行稱,2011年11月14日,閆某因經營及消費需要在工行泉山支行處申請辦理牡丹貸記卡一張,信用額度為40萬元。信用卡透支後,未在約定的到期還款日還款,截至2013年8月31日全部應還本息合計319792.88元。

根據資料顯示,閆某出生於1992年,沒在徐州生活、工作或學習過,2011年,在蘇州上大專,後來又去南京讀本科,畢業後在雲南參加工作。

個人信息不真實 不需要承擔還款責任

根據信用卡申辦材料顯示,“閆某為徐州閩冶物資貿易有限公司職工、年收入為52萬元”。綜合原告閆某的年齡、籍貫、學習經歷等因素分析,明顯不合常理。信用卡額度調整審批單上顯示信用卡額度為40萬元整,並載有“我行泉山支行行長金軍推薦,我行泉山支行負責調查及審查”的內容。綜合全案事實,法院認定閆某並未申請辦理信用卡,其不應對該信用卡產生的債務承擔責任。

法院還委託西南大學司法鑑定中心進行鑑定,2017年12月5日該鑑定中心出具結論:信用卡申請表上“閆某”署名字跡與供檢的閆某樣本字跡不是同一人書寫。

撤訴後依然上報不良信用記錄 工行被判侵犯名譽權

工商銀行早在2013年即因信用卡糾紛起訴閆某,後發現非閆某本人辦理而撤訴。撤訴後,工行泉山支行向人行徵信中心上傳、登記了閆某的不良記錄。閆某發現自己被列入黑名單後,多次向工商銀行反映,但工商銀行答覆必須償還欠款或者公安機關破案後才能消除。

法院認為,工商銀行的行為已構成對原告閆某名譽權的侵害。另外,工商銀行上傳閆某不實的不良信用信息,其持續時間較長,給閆某造成了較大精神困擾,判處工行予以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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