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2 執行小課堂|有一類案件,叫“執行不能”

立案執行申請後,被執行人卻遲遲未將債務還清,實際上並非法官怠於執行。

讓我們通過以下對話,瞭解什麼是立案申請執行吧。

申請人:

我申請執行,你們法院沒給執行到位,就是怠於執行、不作為!

法官:

這個……其實,還有一種執行案件叫“執行不能”。

申請人:

啥叫執行不能,通俗點。

法官:

就是雖然用盡了洪荒之力,但臣妾做不到啊!

申請人:

還有這種事?你們判的案子不給兌現,這不是打“法律白條”嗎?

法官:

案子判您贏,說明您佔理兒,可理想再豐滿,也架不住現實太骨感啊。您要相信,在收到案子的那一刻,我們都抱著“上天入地挖地三尺”的勁頭兒找人找財產,希望早點幫您要回真金白銀,可有的案子,被執行人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碰到這種執行不能的案件,只能對您抱歉地說一句“親,我們真的盡力了。”

申請人:

“執行不能”的案子法院都怎麼處理,總得給個說法吧?

法官:

執行不能的案子,一類按法律規定要裁定終結執行,徹底退出執行程序;另一類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執行程序暫時告一段落,被執行人在將來具備履行能力時再恢復執行到位。

申請人:

終結執行就是案子徹底沒戲了?

法官:

可以這麼理解。按照法律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裁定終結執行:

1、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2、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3、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被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

4、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被撤銷、註銷、吊銷營業執照或歇業、終止後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也沒有能夠依法追加變更為被執行人的其他主體的。

上述情形中,被執行人主體資格消滅,又沒有繼受債務的主體,也沒有責任財產,這種狀況今後也不會有改變的可能,徹底退出執行程序是此類案件的最好歸宿。讓它們壽終正寢,我們也好騰出手來去解決那些有希望要回錢的案子,畢竟,我們院每年的執行收案數都在一萬五往上了……

申請人:

我懂了。那終結本次執行就是案子現在沒戲,將來可能有戲?

法官:

Bingo!終結執行的案子已經蓋棺定論,而終結本次執行的案件則可能枯木逢春。畢竟,tomorrow is another day,貧民窟出來的窮小子,保不齊哪天就時來運轉,變成百萬富翁呢。對於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案件,在實際執行到位前,我們的目光會始終追隨著被執行人的錢包,關注著他的行蹤,準備隨時搞一場說來就來的恢復執行。

申請人:

還有個問題,你們怎麼保證在案子終本之前確實用過心,終本之後持續在努力?

法官:

我們在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之前,有嚴格的流程要走,必須要窮盡執行措施(網絡查控財產,上門查找被執行人,責令申報財產等),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且已經履行完法律規定的程序(如限制高消費、符合條件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開展終本約談告知申請人)後才能報結。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案件也不是束之高閣置之不理,而是被納入了終本案件管理庫,由系統定期自動開展複查,確保對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跟蹤式監控。前有法律規範終本流程,後有系統管理技術加持,您還有什麼不放心的?

申請人:

嘿嘿,看來是我多慮了。我接下來會積極配合法院工作,也努力找找線索。畢竟案子是自己的,要想早點要回錢,我也要主動出一份力……

—— END ——

供稿:西城法院 許波

@京法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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