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8 運用恢復性司法懲治侵犯企業知識產權犯罪

運用恢復性司法懲治侵犯企業知識產權犯罪

​近年來,侵犯企業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呈上升趨勢。筆者在司法實踐中發現,該類犯罪主要存在以下特點:一是案件罪名相對集中。涉及企業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相對集中於侵犯商標權類案件,一些不法制造商採用傍名牌、搭便車等不正當方式,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或採用與他人知名商標近似標識,混淆社會消費群體的主觀判斷,獲取暴利。二是共同犯罪比例攀升。涉及侵犯企業知識產權犯罪的案件往往具有社會化分工合作的特點,行為人為實施侵犯企業知識產權犯罪,往往相互之間分工合作,以夫妻、家族、同鄉作為配對的作案方式較為突出,且由多人配合作案。其中還不乏中介掮客與被侵害知識產權的企業競爭對手合作,通過幕後操縱,侵害企業的知識產權利益。三是涉及領域日益廣泛。侵犯企業知識產權犯罪既涉及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如食品、酒水、藥品、洗滌日化、文體用品、手錶、服裝、五金家電等,也包括建材、機械等生產領域。四是涉互聯網犯罪凸顯。一些犯罪分子藉助互聯網和電子商務平臺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計算機軟件,或利用網絡技術運用外掛服務器、雲平臺、深度鏈接等犯罪手段,實施知識產權犯罪,技術含量高,隱蔽性強,鏈條化、網絡化和跨區域化更為突出。

為切實懲治防範侵犯企業知識產權犯罪,檢察機關採取了持續嚴厲打擊惡意侵權、反覆侵權等類型的侵犯企業知識產權犯罪,重點查辦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侵犯企業知識產權犯罪案件。通過抗訴、檢察建議、支持起訴、督促履行職責等多種監督方式,對涉及企業知識產權糾紛類案件加強法律監督,成效明顯,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侵犯企業知識產權犯罪高發的態勢。但是,由於侵犯企業知識產權犯罪的刑罰整體水平偏低,而辦案週期卻整體偏長;加之侵犯企業知識產權犯罪的違法成本較低,刑罰尤其是主刑未發揮應有的威懾作用,不能給行為人帶來足夠的金錢剝奪之苦,故刑法期望達到的預防犯罪效果不明顯。此外,目前雖然對該類犯罪規定了“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但由於沒有設置一定的額度,導致司法實踐中因為缺乏相對具體的量化標準而影響可操作性。

對此,筆者認為,可以運用恢復性司法解決侵犯企業知識產權犯罪難題。一方面,隨著社會發展,侵犯企業知識產權案件數量和涉案金額不斷增大,犯罪手段不斷升級,給刑事處罰帶來很大壓力;同時由於刑事手段的介入,被告人受到刑事制裁後賠償積極性大為降低。在此情況下,引入恢復性司法方式解決此類問題,可通過溝通談判,大大降低司法查處該類犯罪的成本和難度,最大限度地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恢復性司法解決問題,還能促使犯罪人充分認識到犯罪行為給被害人帶來的損害,談判結果直接關係到是否受到刑事制裁,可以大大提高犯罪人賠償的積極性,被害人得到賠償的可能性也因此得以增加,故恢復性司法可帶來普通刑事制裁所達不到的效果,有利於圓滿解決侵犯企業知識產權犯罪問題,符合法律正義的要求。另一方面,將恢復性司法引入侵犯企業知識產權犯罪懲罰機制中,由賠償主導懲罰,和解主導衝突,減少打擊成本,可以使得公正和效率這兩個法律最難調和的價值得以共同實現。再一方面,在侵犯企業知識產權的犯罪處罰中引入恢復性司法將有利於和諧社會的構建,和解更多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有利於矛盾的協商解決。同時,在執行中犯罪人會主動履行賠償義務,被害人的權利可以得到更好救濟,被犯罪所侵害的社會關係也能快速恢復。

需要注意的是,適用恢復性司法方式應做好提前介入工作。對此,可以在總結近年來辦理侵犯企業知識產權案件中積累的經驗基礎上,抽調幹警成立知識產權案件專業化辦案組,專門負責此類案件辦理和監督。圍繞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合法到位、法院判決是否最終得到認可等三個方面,評判案件成效。

當然,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對於司法解釋規定一般不適用緩刑情形的反覆侵權、惡意侵權行為,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不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在依法追究反覆侵權、惡意侵權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應積極配合法院綜合運用追繳違法所得、收繳犯罪工具、判處罰金刑、責令賠償損失、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等懲治手段,從源頭上剝奪行為人的再侵權能力和條件,消除再侵權的危險,提升刑罰威懾力。(檢察日報 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檢察院 董史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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