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30 「實務」颱風過後,這些資產損失政策您可知曉?

「實務」颱風過後,這些資產損失政策您可知曉?

「实务」台风过后,这些资产损失政策您可知晓?

對於上週末擁有了“滬C”牌照的颱風“安比”,大家一定印象深刻吧。那麼,風雨交加過後,您的資產受損了嗎?如果有發生損失,請收好這份資產損失政策攻略!

「实务」台风过后,这些资产损失政策您可知晓?「实务」台风过后,这些资产损失政策您可知晓?

問一

因颱風等自然災害造成的資產損失,如何申報扣除?

答:根據《關於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15號公告),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需要在申報環節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由企業自行收集、整理、歸集,並妥善保管,留存備查,須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否則要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法律責任。

問二

企業因颱風等自然災害受損獲得的保險賠款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答:不需要哦。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下列項目不徵收增值稅:

(1)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於用於公益事業的服務。

(2)存款利息。

(3)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

(4)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5)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問三

颱風造成的存貨損失需要做進項轉出嗎?

答:不需要哦。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損失。”

因此,颱風等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不屬於上述非正常損失的範圍,故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無需做進項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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