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有哪些行為需要法律嚴懲?

攝佰態


法治國家,所有的違法犯罪行為都是應該受到法律嚴肅處理的。但是我國刑法在一般性犯罪之外,還特別規定了八大嚴重犯罪,或許這就是題主問到的應該嚴懲的犯罪類型。

八大重罪具體是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必須達到重傷或者死亡)、強姦罪、搶劫罪、放火罪、販賣毒品罪、投放危險物質罪和爆炸罪。(《刑法》17條規定)

幾點說明:

1、“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不是獨立的罪名,是構成故意傷害罪時要求達到的結果。

2、投放危險物質罪,是2002年時最高法院和檢察院出的司法解釋把“投毒罪”改成了“投放危險物質罪”

3、強姦罪還包括了以前的“姦淫幼女罪”和“嫖宿幼女罪”,同樣是司法解釋規定的結果,也是法治的進步表現。

4、“防衛過當”和通常說的“八大重罪”沒有直接關係,根據《刑法》20條第3款的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在刑法學上被稱為“無限防衛”,即受害人對於正在實施八大重罪犯罪行為的行為人,可以無限防衛,不存在防衛過當問題。


古月照今塵


為何現在的人販子越來越猖獗,由偷變搶似乎成了他們的發展趨勢,本質原因就是犯罪成本太低。先拋出個問題:一年給你100萬,讓你去監獄呆5–10年,出獄時給你結算,你去不去?我相信有人會去!(這跟出國勞務給出高薪卻限制人身自由類似)

下面咱們可以算筆賬(當然不能把人比作商品,但卻反映出他們為何鋌而走險) 假設販賣一個孩子他們賺五十萬(甚至更高,沒辦法估量),假設一年作案成功兩個(最保守估計),一年的贓款就是一百萬。如果判10年,他們平均一年的盈利就是10萬,更何況人販子一般都是沒有能力一年通過正經工作賺取10萬的人。再加上僥倖心理存在,被抓到的概率10%,如果販賣的人數再多一些,他們的收益一年幾十萬甚至幾百萬。在這麼大的利益誘惑和僅僅五到十年的低犯罪成本驅動下,肯定有一些道德品質低劣又極度愛財的人會選擇鋌而走險!

如果再問你一個問題:一次性給你500萬(不允許給別人),然後殺了你,你還同意嗎?我相信大家都不會同意!原因就是這利益無法驅動我們犧牲自己的生命啊。

如此看來,在貧富差距逐漸擴大的今天,如果犯罪成本過低,不緊不會預防犯罪,反而會誘導犯罪!所以針對人販子問題,一定要重刑,至少是無期徒刑(禁止減刑)。當然判罰不僅僅是為了懲罰犯罪者,更是為了警示其他人。

Ps:我認為需要加重判罰的還有好多,比如:

1、渣土車司機在城市道路飛奔闖紅燈不減速(只要有人或車擋道,肯定就是被碾死),這種行為和故意殺人有什麼區別?沒有人擋他們所以沒出事,這算不算殺人未遂?是不是和殺人未遂同等判罰?

2、醉酒駕駛,當人醉酒狀態時,明知道自己高概率會釀成事故,還去選擇駕車,把自己和別人生命當兒戲。這種行為雖比不上渣土車深夜闖紅燈,但也會危及別人生命中,既然能通過加重刑法去杜絕,為何不呢?

3、企業造假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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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道德和自我約束解決不了問題時

就需要法律的約束和解決。

法律約束主要有憲法,民法、行政法和刑法。

由前往後依次嚴厲。

但這些法律也都是有位階的,能用憲法解決的就不用民法解決,能用民法解決的就不用行政法解決,能用行政法解決的就不用刑法解決。

反之,前一法律解決不了的,就可能需要用後一法律解決。

希望能幫到您。再會。





刑法學堂


一是威脅國家主權領土完整的涉及國家安全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道理也很簡單,此類行為如不嚴懲,怎麼維護國家主權呢?

二是威脅民族團結搞民族分裂的,民族問題在各個多民族國家都是大事,不容含糊。

三是非法宗教甚至邪教的,這點美國也不例外,當年為了剿滅境內的一小撮邪教組織,山姆大叔不惜動用重武器,場面相當震撼,有興趣的網友可以去找一找。

四是威脅國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嚴重犯罪行為,像殺人、搶劫等,必須嚴懲,不然國民安全感何在?

此外還有很多行為需要法律的嚴懲,來維護我們社會的穩定與國家的長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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