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6 「注意啦!」丹東住房公積金政策有調整 公佈16條調整內容

丹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調整住房公積金相關政策

根據住建部等部門《關於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關於開展住房公積金政策執行情況檢查及風險隱患排查的通知》及《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標準》和《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業務規範》等相關規定,經丹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四屆一次全體委員會議審議通過,決定自2018年9月15日起,對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政策進行調整。

「注意啦!」丹東住房公積金政策有調整 公佈16條調整內容

一、《丹東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的調整內容

1.增加“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港、澳、臺人員和取得永久居住權外籍人員,可以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規定。

2.將“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及農民工要納入住房公積金覆蓋範圍”調整為:“符合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繳存住房公積金”。

3.將“職工因工作調動調入丹東或調離丹東的,可通過住建部異地轉移接續平臺到轉入地公積金中心辦理異地轉移手續”調整為:職工辦理異地轉移需滿足“職工穩定繳存半年以上的”方可辦理。

二、《丹東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的調整內容

1.停止執行“非本市戶籍來丹東工作期間租住住房提取公積金”的規定。

2.停止執行“職工在本市公積金貸款購房,自貸款發放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現金方式提取一次本人、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的規定。

3.停止執行“職工具有商業貸款和異地公積金貸款的,自貸款發放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現金提取一次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的規定。

4.停止執行丹公積金委字〔2015〕2號、丹公積金委字〔2015〕3號文件關於“劃轉公積金賬戶餘額支付購房款或購房首付款(包括公積金貸款首付款)”的規定。

5.增加“對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職工,公積金中心要記載其失信記錄,並將失信記錄隨個人賬戶一併轉移”的規定。

6.增加“對已提取資金的,要責令限期全額退回,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對逾期仍不退回的,列為嚴重失信行為,並依法依規向相關管理部門報送失信信息,實施聯合懲戒”的規定。

7.增加“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繳存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情節嚴重的,要向其所在單位通報”的規定。

8.增加“對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中介機構和其他組織,依法予以查處。對涉嫌偽造及使用購房合同、發票、不動產權證書、結婚證等虛假證明材料的組織和個人,要及時向公安等部門移交問題線索,嚴肅依法懲治”的規定。

三、《丹東市住房公積金貸款若干規定》的調整內容

1.增加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方式。借款申請人的公積金貸款額度在原以繳存基數計算的基礎上,增加同時與繳存餘額掛鉤、綜合測算取最低值。

貸款額度與繳存餘額掛鉤計算公式為:貸款額度不超過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個人公積金賬戶餘額(不含近12個月內補繳金額)的15倍,賬戶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計算。

2.停止執行“現役軍人和已退休人員,繳存基數按有效收入計算,還貸能力系數為20%”的規定。

3.調整第二次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比例。已結清前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為改善條件再次購買商品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於40%,且申請時間與前次貸款結清時間需間隔12個月以上。

4.調整第二套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比例。夫妻雙方名下有一套未結清的商業住房貸款的,按二套房貸認定,購買第二套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於50%。

5.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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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東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

(丹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四屆一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和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丹東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具體包括:

(一)繳存單位登記、信息變更、合併、分立、註銷等;

(二)繳存職工個人賬戶的設立、信息變更、合併、轉移、封存、啟封、凍結等;

(三)繳存基數、繳存比例、繳存額度的核定;

(四)住房公積金的匯繳、補繳;

(五)住房公積金的計息、對賬、查詢等。

第三條 丹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在繳存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按程序報丹東市人民政府審核,遼寧省人民政府審批;

(三)負責批准經丹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的單位緩繳住房公積金申請;

(四)負責批准經丹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的單位降低繳存比例的申請或授權丹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該項業務。

第四條 丹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稱公積金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工作。

公積金中心各辦事處負責承辦住房公積金歸集具體業務。

第五條 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二)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四)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投資企業;

(五)外國、外市地及港、澳、臺單位駐本市代表機構;

(六)其他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和個人。

第六條 在職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或經法院、勞動等有權部門認定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從業人員。

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被派往其它用人單位工作的職工,除按勞動派遣單位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協議和勞動合同約定,住房公積金由用人單位繳存的以外,應由勞務派遣單位負責繳存職工的住房公積金。

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港、澳、臺人員和取得永久居住權外籍人員,可以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符合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七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辦理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變更、託管和註銷登記手續;

(二)負責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變更、封存、啟封和轉移手續;

(三)負責代扣代繳職工個人應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月按時足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四)負責本單位公積金記賬工作,詳細記錄單位、職工繳存情況;

(五)專人負責本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工作,辦理本單位住房公積金業務,單位專管人員發生工作變更時,應及時到公積金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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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登記及賬戶管理

第八條 單位應當到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新設立的單位應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持單位法人證書副本或營業執照副本(未辦理多證合一的還需持組織機構代碼證)或批准設立單位的文件等相關材料,到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第九條 單位應在辦理完成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錄用職工,應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第十條 單位和職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一條 單位名稱、地址等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公積金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 單位合併、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公積金中心辦理繳存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應出具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等個人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因法律糾紛被人民法院依法凍結,凍結期內只能繳存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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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繳存

第十五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職工年工資總額除以發放工資的月數。

工資總額的組成按照國家統計局有關規定執行。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於本市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得高於本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第十六條 對部分實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職工,因無法統計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單位可以申請按與職工協商確定的月繳存額繳存,每年調整一次。月繳存額上限、下限應當符合第十五條規定。

第十七條 單位每年應根據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實際變動情況,調整一次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調整後的月繳存基數在一個年度內保持不變。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時間為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調整後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的執行時間從當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在錄用或調入年度遇全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統一調整時,繳存基數為自錄用或調入之日起至調整時的平均工資。

第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是指每月從繳存基數中計提住房公積金的比例,包括單位繳存比例和職工個人繳存比例。

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按管委會確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由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和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兩部分組成。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月繳存基數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出現角和分的,元以下四捨五入。

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月繳存基數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出現角和分的,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二十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自每月發放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代扣的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全部匯繳到公積金中心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少繳或者多繳。逾期或者少繳的部分應當自發生逾期繳存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首月起辦理住房公積金補繳。

逾期補繳的,單位應當按歷年的繳存比例,以相應的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為繳存基數計算應補繳的金額,按月進行補繳。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可以按應補總額進行補繳。

按月補繳和總額補繳應當分別辦理。

第二十二條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企業,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無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的,經全體職工2/3以上同意,可以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

虧損企業可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和職工最低繳存比例不得低於5%。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應恢復正常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連續虧損1年以上(含1年),且職工月收入低於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50%的經營困難企業,可以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應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需繼續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的,應在期滿之日前30日內重新申請。

第二十三條 單位合併、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的,應當為職工補繳以前欠繳或少繳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合併、分立或者改制時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單位撤銷、破產或者解散的,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應作為所欠職工工資列入第一清償順序優先予以償還。

第二十四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後,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封存與轉移

第二十五條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單位應在中斷工資關係或辦理退休當月持相關證明材料,到公積金中心辦理單位內部封存手續。

(一)職工與單位暫時中斷工資關係但仍保留勞動關係的;

(二)職工辦理退休的。

第二十六條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單位應當自職工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公積金中心辦理封存手續,封存至公積金中心設立的集中封存戶集中封存管理。

(一)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

(二)職工辦理同城轉移的。

職工調動工作原工作單位不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同城轉移手續的,職工可憑有效證明材料向公積金中心申請督促辦理,經督促單位在10日內仍不辦理的,公積金中心可以依職工申請辦理。

第二十七條 單位在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封存手續前,應核實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欠繳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應按規定補齊。

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期間,住房公積金按規定正常計息。

第二十八條 職工與原單位恢復其臨時中斷的工資關係,單位應在恢復工資當月持《職工變更清冊》及相關證明資料,到公積金中心辦理變更登記,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啟封手續。

第二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同城轉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轉入單位應到公積金中心辦理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將職工個人賬戶及其住房公積金轉入新調入單位。

(一)職工在本市範圍內調動工作的;

(二)單位合併、分立的;

(三)公積金集中封存戶的職工與新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

(四)其他需要辦理同城轉移手續的。

第三十條 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

(一)職工勞動關係遷出本市,並已與外省市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穩定繳存半年以上的,可向外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將本市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出至外省市設立的住房公積金帳戶。

(二)職工勞動關係由外省市遷入本市,並已與本市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穩定繳存半年以上的,可向市公積金中心申請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將在外省市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入至本市設立的住房公積金帳戶。

第五章

結息、對賬和查詢

第三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的結算年度為當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結息日為每年的6月30日。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個人賬戶之日起按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三十二條 公積金中心每年與繳存單位核對單位和職工賬戶信息。在每年結息日後向繳存單位及繳存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職工對賬單》,繳存單位要及時將信息核對情況書面通知公積金中心。

第三十三條 職工和單位有權查詢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和基本信息有異議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證、單位證明到公積金中心申請複核,公積金中心在收到複核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覆。

第六章

投訴處理及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 單位有下列情形的,職工可向公積金中心投訴。

(一)單位未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賬戶設立的;

(二)單位逾期不繳住房公積金的;

(三)單位挪用代扣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

(四)單位未按規定的工資基數、繳存比例足額計繳住房公積金的;

(五)其他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的。

第三十五條 投訴人應提供本人身份證、與單位簽訂的有效勞動合同和工資(勞動報酬)發放有效憑證以及其他相關的舉證材料,到公積金中心投訴。公積金中心受理後即進行調查核實,將調查處理情況及時反饋投訴人。

第三十六條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公積金中心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由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繳存職工可通過關注“丹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微信公眾號,登入手機APP“丹東公積金”,網上辦事大廳等方式,核對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辦理相關業務。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丹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報管委會備案。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原《丹東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丹金委發〔2017〕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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