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6 符合條件的操縱市場案件應立案追訴

符合條件的操縱市場案件應立案追訴

近期,影視明星黃曉明捲入18億股票操縱案在市場上鬧得沸沸揚揚。黃曉明工作室與本人紛紛發表聲明進行了澄清,表示黃曉明並不認識18億股票操縱案的當事人高勇,也未參與過任何操縱股票的行為。由於證監會在今年的7月3日對高勇股票操縱案作出了行政處罰,其中並不涉及黃曉明本人,因此其未被認定參與了操縱股票案。

由於黃曉明的股票帳戶開立後由其母親管理使用,經第三人介紹後又委託給高勇管理,因此,在18億股票操縱案中,證監會雖然沒有對黃曉明進行任何的處罰,但其同樣涉嫌違規行為。比如2015年7月12日證監會發布的《關於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第5條明確規定,證券投資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嚴格遵守證券賬戶實名制要求開立證券賬戶。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不得借用他人證券賬戶買賣證券。即使黃曉明的帳戶非本人借給高勇管理,但其證券帳戶出借出去了,並且被他人使用了卻是不爭的事實。

18億股票操縱案,堪稱A股市場的一起“天價”操縱案。高勇通過操縱16個證券帳戶,違法獲取了8.97億元的收益,最終被證監會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同樣金額的罰款。而這一切,其實都是其咎由自取的結果。

在上週五召開的例行新聞發佈會上,除了18億元操縱股票案外,證監會還通報了其他四宗操縱股票案的處罰情況。如王仕宏、陳杰操縱市場案罰款達到200萬元;褚連江操縱市場案罰沒款達255.26萬元;謝一峰操縱市場案罰沒款達2617.60萬元;鬱紅高操縱市場案罰沒款達2336.80萬元。僅僅從罰沒款的金額看,四宗操縱案件,每一宗都堪稱大案。

在此次通報中,證監會表示將繼續加強監管執法力度,從嚴打擊各類操縱市場行為,依法嚴懲違法行為人,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而對於這些大案,特別是像高勇的天價股票操縱案,對於其嚴重的操縱市場行為,居然沒有將其移送司法機關,確實也值得深思。

現行的《刑法》設置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如在18億股票操縱案中,操縱期間高勇賬戶組申買量佔同期市場申買量比例為28.63%,買成交量佔同期市場成交量比例為36.57%。在買入“精華製藥”的24個交易日中(另有兩個交易日未買入),買成交量佔市場成交量比例超過10%的有18個交易日,超過20%的有15個交易日,超過30%的有11個交易日,最高成交量佔比達到76.96%。高勇賬戶組通過集中資金優勢,以連續交易方式拉抬股票價格,並將股價拉抬至高位,也實施了操縱行為,其後的大舉出貨,也造成了眾多投資者的損失。因此,其可認定其“情節嚴重”。

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三十九條規定,涉嫌以“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操縱證券市場的,應予立案追訴,根據18億股票操縱案的情形,以及其嚴重的危害性,對於該案件,顯然不能只有行政處罰,操縱者還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事實上,A股市場發生的眾多內幕交易案、操縱市場案,最後都只有行政處罰了事,而刑罰處罰嚴重缺位,這顯然是不正常的。既然有立案追訴的標準,既然某些違規違法案件符合追訴的條件,那麼就應該進行追訴,而絕非聽之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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