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重慶一男子被指打傷舉報人,警方:已執行逮捕,正偵辦)
重慶人何昌秋的鼻骨被打骨折,打他的人叫聶章田。
兩人曾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從2014年起,何昌秋開始舉報聶章田違法犯罪線索。今年5月27日,何昌秋在重慶市兩江新區藍湖郡小區遭到聶章田毆打。
何昌秋稱,他遭到聶章田毆打,是因為實名舉報聶章田後遭到對方報復。
重慶市公安局兩江新區分局工作人員8月7日告訴澎湃新聞,警方已對聶章田執行逮捕。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被打傷的何昌秋。本文圖片均為受訪者提供(除署名外)
被打致鼻骨骨折
何昌秋是在藍湖郡小區內被聶章田毆打的。
今年56歲的何昌秋是重慶萬事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股東。何昌秋說,2009年,在朋友的介紹下,他認識了重慶廣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聶章田,兩人曾在生意上有過合作。
“我當時把車停在路邊,聶章田先是踢我的車,我放下車窗他就朝我的頭、鼻樑上打。”何昌秋說,一頓辱罵和毆打後,他撥打110報警。接警後,兩江新區公安分局金山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處置,後將聶章田控制。
何昌秋提供的CT診斷報告單
陸軍軍醫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放射科CT診斷報告單顯示,(何昌秋)鼻骨骨折、鼻中隔偏曲。此外,何昌秋的頭部和手臂多處軟組織受傷。
何昌秋提供的一份由兩江新區公安分局作出的《鑑定意見通知書》載明,何昌秋的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警方出具的《鑑定意見通知書》。
質疑土地競拍存“貓膩”
為何聶章田要將何昌秋打傷?
何昌秋與重慶中渝燃氣有限公司、聶肖萌、肖以琴、聶章田、重慶廣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再審審查和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裁判文書網 截圖
裁判文書網顯示,何昌秋與聶章田及其公司存在合同糾紛。何昌秋不服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向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申請監督。重慶市人民檢察院抗訴後,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11月24日作出民事裁定,提審該案。
何昌秋稱,聶章田打他不是因為前述民事糾紛,也不是因為其他矛盾,而是打擊報復他:“聶章田打我的時候曾說是因為我舉報他,當時我沒承認。他說別人都把舉報材料拿給他看了,上面還寫有我的名字和電話。”
聶章田是否系因何昌秋舉報他才將其打傷?兩江新區公安分局工作人員表示,檢察機關已批准逮捕聶章田,該局已執行逮捕。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暫不便透露具體案情。
何昌秋舉報的事情發生在2011年10月,涉及九龍坡區大楊石組團Q分區E5-6/04地塊(以下簡稱“04地塊”)土地的出讓。
根據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重慶市國土局”)發佈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公告出讓公告(渝國土房管告字[2011]40號),04地塊的面積為15695平方米,出讓年限為50年,土地用途為“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保證金為2166萬元;備註一欄顯示,?該宗地公告起始價10830萬元,規劃用途為二類居住用地,最大可建面積51435平方米。
該公告還顯示,本次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出讓按照價高者得原則確定受讓人;交納投標、競買保證金的截止時間為當年10月24日12時。
重慶市國土局信息公開資料顯示,同年12月15日,該局公佈04地塊土地出讓結果:10月28日,重慶平氏科技有限公司以1.09億元競得該地塊。
也就是說,該宗地塊的成交價比起始價高出70萬元。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重慶平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氏公司”)成立於2001年,法定代表人為平維,經營範圍包括房地產開發(憑資質證執業)。
同年12月20日,重慶市國土局與平氏公司簽訂編號為“渝地(2011)合字(九區)293號”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何昌秋並沒有參加這次競拍,後來何昌秋瞭解到,平維拿到04地塊後,給聶章田打了400萬元人民幣。何昌秋稱,這兩人此前並不認識,也沒有商業上的往來,因此懷疑兩人串謀進行競拍導致國有資產流失,於是在2014年9月15日向警方舉報。
當事人:未私下串通,系對方敲詐勒索
今年8月3日,平氏公司法定代表人平維告訴澎湃新聞,04地塊的競買是由該公司辦公室主任馮燕具體辦理的,加上事情過去已近7年,有些情況他記不清了,且馮燕早已離職。
“在拍這塊地之前,我根本不認識聶章田,沒見過面,也沒打過電話。”平維表示,何昌秋舉報他與聶章田兩人私下串通、低價拿地的說法根本不成立。
平維回憶,據馮燕反饋,聶章田一方確實也參與了競拍,“舉了一次牌,後面就沒再舉了”。
“我拿到地之後,馮燕跟我說,聶章田要我們拿一筆錢給他,具體要多少我記不清了,但是最後給了他400萬。”平維說,當時聶章田的理由是,為拍這塊地他交了2166萬元的保證金,其中一部分還是借的高利貸,這部分錢算是補償他的利息。
平維稱,按理說,這筆錢他完全可以不給,但考慮到自己在做生意,不想惹麻煩。他說:“據我所知,聶章田有些勢力,花這個錢完全是破財消災,惹不起我還躲不起嗎?”
平維告訴澎湃新聞,他始終認為這是聶章田敲詐勒索,在警方調查時,他也是這麼跟警方說的。事後,他一直未報案反映過此事。平維說:“這個錢我已經花了,我也認了。”
工商:涉嫌行政違法行為發生時間超過處罰時效
2014年11月11日,九龍坡區公安分局書面回覆何昌秋稱:“對於你反映的問題,我局高度重視,當即責成經偵支隊開展調查工作。目前,此情況正在調查中,如查明聶章田等人涉嫌相關違法犯罪事實,分局將依法立案進行查處。”
九龍坡區公安分局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經調查,聶章田等人沒有相關違法犯罪事實,該局於2014年12月10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書。
2016年7月22日,該局將線索及相關材料轉交至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龍坡區分局(以下簡稱“九龍坡工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惡意串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拍賣無效,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參與惡意串通的競買人處最高應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九龍坡工商局工作人員向澎湃新聞介紹,接到公安機關轉交過來的線索後,該局立即著手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該工作人員說:“舉報人向公安機關舉報的時間是2014年9月,但該涉嫌行政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在2011年12月,早已超過兩年的行政處罰時效。我們當時已建議舉報人向國土部門進行反映。”
國土部門先後作出兩次書面回覆
2017年年初,何昌秋分別向重慶市國土局和重慶市九龍坡區國土資源管理分局(以下簡稱“九龍坡區國土局”)反映情況。
同年6月21日,九龍坡區國土局書面回覆何昌秋稱,該局成立工作組調查平氏公司獲得04地塊土地使用權的基本情況後,分赴九龍坡區公安分局和九龍坡工商局調查瞭解兩單位前期對何昌秋反映問題的處置情況。工作組調查後認為,其反映的問題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因前期公安部門調查後已經移交工商部門處理,因此,您可向工商部門瞭解處理情況。”
這讓何昌秋有些不知所措:工商部門和國土部門分別表示對方才是其反映的問題的主管行政部門。
同年12月8日,九龍坡區國土局又作出書面回覆稱,“由於我區土地主管部門不具備公開交易土地的職能,建議您向重慶市土地和礦產權交易中心反映該問題。”
澎湃新聞了解到,2016年5月23日,重慶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掛牌成立。彼時,重慶市土地和礦產權交易中心的交易服務職能就已被重慶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所取代。
也就是說,九龍坡區國土局建議何昌秋反映問題的單位實際已不存在。
重慶市國土局工作人員表示,該局正在對此事進行了解核實,有結論後將及時反饋。
法學專家:認定400萬款項的性質是關鍵
資深刑法學家、西南政法大學教授趙長青認為,從現有材料看,對涉案的400萬元有三種分歧的觀點:一是舉報人何昌秋認為是在土地競拍中平維給聶章田的酬勞(辛苦費),是串通投標性質;二是平維認為他與聶章田沒有串通投標,是受到敲詐給的錢;三是聶章田認為他支付了保證金、又沒拿到地,這400萬是平維給他的保證金利息。因此,該案的核心在於“平維打給聶章田400萬元款項的性質該如何認定”。
首先,如果這筆款項是“平維為感謝聶章田幫助其拿地給的酬勞”,那麼雙方的行為則涉嫌串通投標,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另根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第二十五條“中標人、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標、競得結果無效;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其二“採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標或者競得的”。
其次,如果這筆款項是“聶章田敲詐勒索”,那麼聶章田的行為涉嫌敲詐勒索,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再次,競拍土地使用權須繳納保證金,這是規定。既然決定投標,就意味著要遵守規定。退一步說,即便是2166萬元的保證金,在短時間內也不會產生400萬元的高額利息。
趙長青表示,在排除雙方此前有經濟往來的基礎上,400萬元的款項性質可能涉嫌前述第一和第二兩種情況。
他認為,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群眾對有關違法行為的舉報或反映後,應當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認真核實。“從目前的情況看,公安機關認定聶章田等人沒有相關違法犯罪事實的理由尚待探討。如果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便不能輕易否認舉報事實。”
趙長青說,400萬元並不是個小數目,公安機關有義務明確該筆款項的性質。“如果按照受害者(平維)的說法,即便其未報案,公安機關在獲悉該線索後,也應當給舉報人以及受害者一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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