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9 疫苗事件問責名單出爐,板子為何打到他們身上?

疫苗事件問責名單出爐,板子為何打到他們身上?

疫苗事件問責名單出爐,板子為何打到他們身上?

(一)長春疫苗事件問責不斷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8月16日召開會議,聽取關於吉林長春長生公司問題疫苗案件調查及有關問責情況的彙報。

1.對金育輝(吉林省副省長,2017年4月起分管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管工作)予以免職;

2.對李晉修(吉林省政協副主席,2015年12月-2017年4月任分管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管工作的副省長)責令辭職;

3.要求劉長龍(長春市市長,2016年9月任長春市代市長,2016年10月至今任長春市市長)、畢井泉(市場監管總局黨組書記、副局長,2015年2月-2018年3月任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局長)引咎辭職;

4.要求姜治瑩(吉林省委常委、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委書記,2012年3月-2016年5月任長春市委副書記、市長)、焦紅(國家藥監局局長)作出深刻檢查;

5.對35名非中管幹部進行問責;決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吳湞(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副局長、原衛生計生委副主任,分管藥化註冊管理、藥化監管和審核檢驗等工作)進行立案審查調查。

同日,根據國務院長春長生違法違規生產狂犬病疫苗問題調查組調查結果,吉林省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對長春長生公司違法違規生產狂犬病疫苗履行監管職責不力、履行屬地管理職責不力負有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的相關人員作出組織處理。

1.免去郭洪志擔任的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職務;

2.免去白緒貴擔任的吉林省工信廳黨組書記、廳長職務(2016年4月至2018年2月任分管藥監工作的長春市副市長);

3.免去曾向東擔任的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職務;

4.免去閆海江擔任的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職務;

同日,長春市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對長春長生公司違法違規生產狂犬病疫苗履行監管職責不力、履行屬地管理職責不力負有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的長春市相關人員作出組織處理。

按規定程序:

5.免去唐若迪擔任的長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職務;

6.免去張文革擔任的長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職務;

7.免去周福雲擔任的長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餐飲服務監管處處長職務;

8.免去於百川擔任的長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高新區分局分黨組成員、副局長職務;

9.責令長春高新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趙旭辭職;

10.責令長春新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楊文俊(2017年6月任長春新區管委會副主任,負責聯繫長春市食藥監局高新分局)辭職;

11.責令長春經開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於振波(2014年2月至2017年6月任長春高新區管委會副主任,負責聯繫長春市食藥監局高新分局)辭職;

12.責令長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高新區分局分黨組書記、局長陳鐵等人辭職。

8月17日,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黨組會議研究決定:

1.對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化妝品監管司司長、食品藥品審核查驗中心主任丁建華予以免職;

2.對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化妝品監管司副司長董潤生予以免職;

3.對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化妝品監管司副司長孫京林(2014年11月至2017年4月任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藥品審核查驗中心副主任)予以免職;

4.對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化妝品監管司特殊藥品監管處處長葉國慶予以免職;

5.對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化妝品監管司特殊藥品監管處調研員郭秀俠予以免職;

6.對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副院長王佑春予以免職;

7.責成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標準管理中心)院長(主任)李波做出深刻檢查。

疫苗事件问责名单出炉,板子为何打到他们身上?

(二)湖北嚴肅問責11名藥監人員

經國家武漢生物公司效價不合格百白破疫苗處置工作核查組核查,企業存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質量管理不嚴格,對生產故障處置不當等問題,地方政府存在屬地管理責任落實不力,監管責任傳導層層弱化等問題,地方監管部門日常監管不深入、行政處罰力度偏輕等問題,經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調查,根據《藥品管理法》《湖北省藥品生產日常監督管理辦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和《監察法》等相關規定,並報經湖北省委批准,決定對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武漢市政府、武漢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單位11名履職監督失職失責人員予以嚴肅問責。

1.給予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鄧小川(牽頭工作)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2.給予時任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現任省政協常委曹敬蘭(非中共黨員)政務記大過處分。

3.給予時任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化妝品生產監管處處長、原二級巡視員王元廷(2017年10月退休)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給予武漢市政府副市長龍良文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5.給予武漢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姚彬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6.給予武漢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艾力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並免職。

7.給予時任武漢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現任省政府參事室參事肖紅(非中共黨員)政務記大過處分,省政府解聘其參事職務。

8.給予武漢市食品藥品執法總隊總隊長金漢林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並免職。

9.給予武漢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法制處處長範緒淵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並免職。

10.給予時任武漢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管處處長,現任武漢市蔡甸區政協副主席陳俊(非中共黨員)政務記大過處分並免職。

11.給予時任武漢市江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現任江夏區統計局黨組書記、局長尹於華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並免職。

同時,責令武漢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糾正對武漢生物公司的行政處罰;責成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武漢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疫苗事件问责名单出炉,板子为何打到他们身上?

(三)問責的依據

我們看到,此次問題疫苗事件採取了多種問責方式:有人被免職,有人被責令辭職,有人被要求引咎辭職,有人被要求作出深刻檢查,有人則被審查調查……很多人可能會覺得奇怪,同樣是問責,為何處理不同?

上面這些問責方式,在《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裡都有明文規定。問責條例裡分別規定了對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對黨組織的問責包括三種:檢查、通報、改組。比如這次吉林省委和省政府、國家藥監局被責成向中共中央、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

對領導幹部個人的問責方式包括四種: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對於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對於情節較輕的失職失責行為,應當採取誡勉的處理方式。而對於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就應當進行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根據情況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長生疫苗案件的影響如此惡劣,必須把板子打重一些,對相關領導幹部進行免職、責令辭職等組織處理。

更嚴厲的一種問責方式,則是紀律處分——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這個最重的板子落在了原來分管藥化註冊管理、藥化監管和審核查驗等工作的原食藥監管總局副局長吳湞身上。而且吳湞不僅嚴重失職失責,還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就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召開的當天,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公佈了吳湞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的消息。

事實上,像長春長生疫苗案的這種大規模問責,並不是第一次。給我們印象深刻的還有祁連山生態環境問題的問責、民政部所轄單位系統性腐敗問題的問責、張家口等地扶貧領域突出問題的問責、遼寧賄選案的問責,更早還有山西塌方式腐敗的問責、四川南充拉票賄選案和湖南衡陽破壞選舉案的問責……

然而,問責工作的原則除了“失責必問、問責必嚴”,還有“懲前毖後、治病救人”,領導幹部為失職失責行為付出代價固然重要,更為關鍵的是能否引以為戒,杜絕類似“悲劇”重演。

疫苗事件问责名单出炉,板子为何打到他们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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