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3 美國確定鋰電池二次利用的要求

2018年7月31日由美國有關政府部門,電池協會以及鋰電池生產和回收企業等,在華盛頓特區召開鋰電池專題工作組會議,其中一項主要內容是討論鋰電池二次開發(梯次)和利用管理和政策要求,旨在更好的保護消費者和生產從業者的安全, 防止再造鋰電池生產和使用中發生危險和環境破壞。

參會的政府部門和機構有: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CBP); 美國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CPSC);美國環境保護署(EPA);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FAA);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美國聯邦汽車運輸安全管理局(FMCSA);美國海事管理局(MARAD);美國職業安全及健康管理局(OSHA);美國交通部管道及危險品安全管理局(PHMSA);美國充電電池協會(PRBA)。其它的鋰電池生產和回收等相關企業有:Apple;General Motors;Call2Recycle;Saft America;Fiat Chrysler;Battery Solutions;Fedco Electronics;Duracell;Energizer;Enersys;Hazmat Safety Consulting;Kinsbursky Brothers;Labelmaster;Microsoft;Milwaukee Electric;Motorola Solutions;Panasonic;Samsung;Zebra Technologies;Wiley Rein。

美國確定鋰電池二次利用的要求

參會者對鋰電池二次(梯次)開發利用持非常謹慎的態度,會上提交了一份對再造(梯次利用)鋰電池的管理提案,該內容將直接影響美國對再造鋰電池的後續管理和要求,主要內容:

1.再加工的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重複使用具有重要經濟價值,但同時必須對電池和電池組進行管理,以確保向市場提供安全的產品。

2.使用經過再造的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翻新電池,梯次利用,二次使用)可能會給消費者,產品製造商,物流商等涉及的有關相關作業人員帶來嚴重的安全風險。如果將電池和電池組用作最初(未特別設計)的產品中的組件,則風險會增加。

3.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按照非常嚴格的規格製造,可僅用於一種類型的應用。此外,新電池和電池組必須滿足政府機構強制執行的測試要求。

4.從壽命終結的電池組或電池包中拆卸下的電芯,由於經過可能數百次循環(充放電),可能已經被濫用或損壞。

5.隨著電池和電池組經過了使用,質量發生下降並且單個電池容量發生變化。確保安全操作所需電池管理系統進行復雜的監控,而為特定新電池設計的控制系統可能不適合與再造電池或電池組一起應用。

6.鑑於上述考慮,強烈反對再造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的做法,除非滿足以下條件:

(1)對電池和電池組進行再造的實體是電池或電池組的原始製造商,或直接瞭解電池的退化特性和安全系統的。在預期的應用中保持電池的安全運行是必須條件,由原電池製造商授權對電池或電池組進行再造;

(2)為測試目的而運輸的再造電池除外,根據聯合國“測試和標準手冊”,對電池進行檢測或重新測試;

(3)電池標記為“再造/RECONDITIONED”或具有其它的相似提示語;

(4)再造電池和電池組的實體在設備上進行識別,並承擔與電池組和電池的使用和最終處置相關的所有法律責任和義務。

上述提案的主要內容不久將會加入到政府的管理規則中。

另外強調:這類再造鋰電池產品在美國進口運輸時,還需要符合DOT49CFR171.1(b)Pre-Transportation Functions and Importer Requirement的要求,即:對每個將危險材料進口到美國的人,需要及時向託運人提供有關危險品材料規則HMR要求的完整信息,這些信息資料適用並符合美國境內運輸要求。

相比較中國的鋰電池行業以及國家的政策層面,在討論梯次開發利用時,更多強調的是梯次開發的經濟價性和技術性,並未很好的關注安全要求;而在各類的梯次開發的標準制定討論中也未能很好的關注,我們現在必須及時的加以考慮和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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