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7 方建鋒:民促法送審稿,積極信息在市場解讀中的遺漏|i-EDU解讀

方建鋒:民促法送審稿,積極信息在市場解讀中的遺漏|i-EDU解讀

方建鋒:民促法送審稿,積極信息在市場解讀中的遺漏|i-EDU解讀

此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共68條,其中對58個地方做了一定改動,其中新增22條,修改28條,刪除8條。從修改幅度上看,整個條例絕大部分內容都進行了重新整合和重新起草。除了條文的修改,章節體例也有了較大變化。《送審稿》條文較細,對地方政府而言主要是執行和落實。希望地方政府對明文禁止的條款再進行所謂的“創新”,可能性並不大。

8月15日,i-EDU聯合西南證券,獨家邀請中國民辦教育協會民辦教育研究院副院長——方建鋒,對此次民促法實施條例《送審稿》進行了解讀。

《實施條例》頒佈的第一個交易日(8月13日),在港上市的內地教育股集體重挫,多隻個股跳空低開,跌幅逾30%,市值蒸發355億港幣;美股教育板塊中,海亮教育和博實樂市值蒸發7.11億美元。8月14日,上市公司發聲對送審稿表示了認同,對促進民辦教育發展、規範辦學、加強監管表示認可且堅持,否認送審稿對上市機構造成負面影響。隨後,股市略有反彈調整。

目前,各方對具體細節的表述非常在意。中國民辦教育協會民辦教育研究院副院長方建鋒,從這次變化較大10個方面做了簡單的介紹。方建鋒表示,與此前教育部公佈的徵求意見稿相比,較大的變化至少有10個方面。這些方面對市場監管方面信息,也有積極的影響。但是,市場反映更多的是看到了監管從嚴的信息,忽略了積極的信息。

一、對舉辦者的限制整體更為嚴格

“420草案”中明確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方為實際控制人的社會組織,不得舉辦實施義務教育學校,明確外商投資企業及外方為實際控制人的社會組織不得舉辦、參與舉辦或者實際控制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第五條)。方建鋒表示,義務教育階段對外資不開放這一規定,是世界通行的作法,並不應過度解讀。2001年中國加入WTO時,對於小學、初中教育以及軍事、警察、政治和黨校教育,就沒有作出開放市場的承諾。

完善舉辦者變更機制,規定舉辦者實際控制人變更應當報主管部門備案並公示(第十一條);另外,第11條對舉辦者的變更作了更嚴格的限制,要求完善舉辦者變更機制,規定舉辦者實際控制人變更應當報主管部門備案並公示。但需要注意的是,這裡規定的是報主管部門備案並公示,不是審批。

二、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學校限制更為嚴格

《送審稿》第7條對公辦學校舉辦或參與舉辦民辦學校限制更為嚴格,增加了“不得以品牌輸出方式獲得收益”的規定。方建鋒表示,這一條有兩個影響,一方面是對基礎教育階段,即“名校辦民校”的方式會有直接的影響,所謂的“名校”主要就是品牌的介入。另一方面,對高等教育階段,影響最大的是獨立學院。

根據教育部公佈的統計數據,目前全國獨立學院一共有265所。2008年教育部26號令對獨立學院的規範有明確要求,也設置了一個5年的過渡期。但到2008年獨立學院320所左右,2017年獨立學院260所左右,簡單推算實施轉設的在60所左右,不到20%。這次實施條例正式頒佈後,獨立學院的轉設為獨立設置的民辦本科院校的概率會大大增加。當然,轉設為獨立設置的民辦本科院校只是獨立學院規範的一條出路,還有其它路徑可以討論。

三、斬斷入學關聯贊助費

第三個變化體現在第九條,將教育部原有舉辦者募集資金舉辦學校限定為“營利性民辦學校”。將原有“民辦學校及其舉辦者不得向學生、家長籌集資金舉辦民辦學校”改為“民辦學校及其舉辦者不得向學生、學生家長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與入學關聯的贊助費。”

方建鋒認為,這是在法律上對基礎教育階段民辦學校收取與入學相掛鉤的贊助費作了直接禁止。

四、維護舉辦者合法權益

方建鋒認為,關於維護舉辦者合法權益,是實施條例裡面比較積極的一些信號,但市場解讀並不多。主要包含三個方面。

第一是允許現有民辦學校變更舉辦者。但“不得以牟利為目的,不得涉及學校的法人財產”。

新的民促法生效之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在終止時沒有剩餘資產所有權,也不能在辦學過程中分配辦學結餘,相當於捐贈辦學,舉辦者的變更操作非常困難。但出於對現有民辦學校(2016年11月7日之前成立的民辦學校)合法利益的考慮,現有民辦學校繼續選擇登記為非營利的,在將來學校終止時,可以從剩餘資產中取得一定補償或者獎勵。這部分補償和獎勵是資產性權益,是可以歸舉辦者所有的,資產性權益也可以進行變更和交易。但價格以補償和獎勵的額度為準,超出的溢價部分不受法律支持。

第二是允許舉辦者與民辦學校進行合法關聯交易,但要進行信息披露(第四十五條)。信息披露意味著對關聯交易公平性、公允性、公正性進行一定的社會監督。

第三是維護舉辦者合法權益變化,進一步明確舉辦者對學校的管理權和依章程規定獲取薪酬的權利(第十條)。

五、關於集團化辦學的規定

方建鋒表示,集團化辦學的表述在4月份草案中已經提到,但這次和4月份的區別在於明確了五點要求。

一是集團化辦學的舉辦者應當具有法人資格;

二是要具備相應的條件與能力,對所舉辦民辦學校要承擔管理和監督職責;

三是提供的教材、課程、技術支持等服務以及統一組織教育教學活動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建立相應的質量標準和保障機制;

四是所屬民辦學校應當依法獨立開展辦學活動。

五是不得通過兼併收購、加盟連鎖、協議控制等方式控制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集團化辦學的社會組織不得濫用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六、加強對在線教育的監管

對在線實施學歷教育、培訓教育和利用互聯網平臺提供教育服務等三種形態分別作了規定。這主要體現在第16條。

七、進一步區分其他文化教育機構和民辦培訓教育機構

這次實施條例中做了較清楚的界定。前者是指“設立招收幼兒園、中小學階段適齡兒童、少年,實施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相關或者與升學、考試相關的補習輔導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動的”機構,應進行許可。後者是指“設立實施語言能力、藝術、體育、科技、研學等有助於素質提升、個性發展的教育教學活動的民辦培訓教育機構,以及面向成年人開展文化教育、非學歷繼續教育的民辦培訓教育機構”,可以直接登記,不需要許可。(第十五條)。

涉及考試輔導或文化類課程相關的培訓機構,會有較多限制。但是比較積極的變化是放寬經營區域範圍的要求,規定民辦培訓教育機構可以在報審批機關和辦學所在地主管部門備案後,在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範圍內設立分支機構(第二十三條)。

方建鋒表示,這一點對培訓機構來講是比較有利的信息。

八、招生

此次《送審稿》對民辦學校學前和學歷教育,提出自主確定招生範圍標準和方式。這次標準在2004年的基礎上,增添了“與公辦學校同期招生”的表述。對於原來規定“在審批機關管轄的區域和核定的辦學規模內”進行招生的規定,變更為“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應當主要在審批機關管轄的區域內招生”,同時增加“有寄宿條件的可以跨區域招生。跨區域招生的比例和數量,應當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的規定。(第三十一條)

九、收費

《價格法》中有三種制定價格的方式:市場調節價、政府定價、最高限價。送審稿提出,“對公辦學校參與舉辦、使用國有資產或者接受政府生均經費補助的民辦幼兒園、義務教育學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對其收費制定最高限價。”(第四十二條)

接受政府資助,有國有資產的幼兒園,其收費即為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對其收費制定最高限價,這類幼兒園在全國佔比很高。原有很多地方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收費、特別是對幼兒園的收費正在進行放開的嘗試,目前來看,有可能轉為政府最高定價的方式。

十、關聯交易監管

關於監管,此次《送審稿》中變化最大的首當其衝是對關聯交易的監管。第45條中提到,“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利益關聯方簽訂協議的監管,對涉及重大利益或者長期、反覆執行的協議,應當對其必要性、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審查審計。”

但是,法律條文對社會經濟活動必要性進行審查界定是較困難的,自由操作空間較大。但關聯交易也提出一個處罰性規定,主要表現在第64條,具體表述是,“與利益關聯方發生交易損害國家利益、學校利益和師生權益的”、“未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發生同類問題的,限制舉辦新的民辦學校,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得新辦民辦學校”。即對事實上,追求營利為目的對非營利性學校進行擴張的方式進行了約束。

最後,方建鋒補充道,第61條是容易被很多人忽略的條款。在第61條裡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對現有民辦學校實施分類管理改革時,應當充分考慮有關歷史和現實情況,保障受教育者、教職工和舉辦者的合法權益,確保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改革平穩有序推進。”這一規定與民促法修訂時的規定非常接近,說明在法律政策的調整時期,穩妥推進仍然是第一位要考慮的事情。行業應同時解讀到條例中積極的信息和禁止性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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