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7 遛狗不拴繩 嚇“倒”他人被判賠的標本意義

遛狗不拴繩,不但違反相關規定,而且可能給犬主帶來官司。8月24日,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公佈案例:犬主遛狗未拴繩,他人受驚嚇摔倒致殘,最終被判決賠償48248元。(8月27日《成都晚報》)

成都市民趙某某遛狗不拴繩而嚇“倒”他人被判賠,雖是個案,但其標本意義卻現實而深遠。

因為隨著社會老齡化程度的加快和賦閒人員的增多,養狗已成了城市的一道風景線,養狗者從較為富裕階層擴大到一般工薪階層。活潑可愛、善解人意的寵物狗給鋼筋水泥叢林中寂寞的現代人帶來了心靈慰藉,但隨之而來的因不文明養狗引發的問題也與日俱增。由養狗引發的傷人、擾民等問題已成為新的城市公害。狗患,從來沒有像今天這樣受到萬眾矚目,成為一個全民熱議的話題。

本案中,成都市民趙某某傍晚在小區街道邊遛狗,但未拴狗繩,導致坐在街邊石椅上理鞋的陳某某起身時受到驚嚇,摔倒在地無法站立。儘管趙某某的哈士奇並未與陳某某發生身體接觸,但法院綜合現場視頻以及陳某某陳述可判定,趙某某對其飼養的寵物狗未採取管理措施,外出未拴狗繩,致使寵物狗脫離控制,驚嚇到陳某某致其倒地摔成腰椎骨折,陳某某受傷與哈士奇突然出現存在因果關係。

遛狗不拴繩 嚇“倒”他人被判賠,抓住了治理狗患的牛鼻子。說明要治狗先治人,因為狗患說到底是人患。每一條任性的狗的後面都站著一個法律意識淡薄和公德意識缺失的狗主人,俗話說得好:“物像主人形”,有什麼樣的狗主人,就會有什麼樣的狗。因為狗畢竟是畜生,狗咬人也好,嚇人也罷,都沒有什麼主觀故意,純粹是一種動物本能。而狗主人遛狗不拴繩,實際上是對潛在危險的一種有意識放任,也是對他人生命安全的一種漠視。

《成都市養犬管理條例》也明確規定:養犬人攜犬出戶,將犬隻裝入犬籠、大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犬繩牽領。遛狗拴繩,是養狗者應該具備的基本素質。這不僅是對他人的尊重,也是對自己負責,更是對寵物負責。有研究表明,一條牽引繩能減少寵物狗30%的誤食、40%的車禍、50%的丟失。

遛狗不拴繩 嚇“倒”他人被判賠,應了網上流行得到一句話:“出來混,遲早要還的”。同樣的道理,不拴繩遛狗,闖了禍都是要擔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以法院判趙某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作為惹事狗的主人趙某某一點也不冤。

(作者系全國優秀社會科學普及專家,揚州市雜文學會副會長兼秘書長,揚州市邗江區紀委特聘宣傳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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