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寶馬車主拿刀砍電動車主反被砍死,自行車主屬於自衛不當嗎?自行車主負有什麼責任?

道破天機風水佈局


終於看到悟空問答竟然發這個貼這個問題了!我覺得十分有必要討論的,一個核心的觀點就是,面對黑惡勢力到底該不該去拼死抗爭!為了自保傷害到了黑惡勢力分子該怎麼判罰!

視頻我看了也是感觸很深,明顯的一起典型的黑社會尋釁滋事,因為可以看到車都開錯道了,撞了好幾次電動車,還要下車打人,最後話還動刀子。最後來了個大反轉,就是電動車車主撿起了刀去砍殺了他們。

我相信在座的老實人、文化人、善良人都會解電動車主。面對社會上一些滋事分子,我們大多數人都選擇去忍讓,覺得挨挨罵,挨幾拳就過去了。但是這個時代更需要像電動車車主這樣的英雄好漢。我認為他是防衛過當。首先

1.寶馬車交通違章,都開到非機動車道去了,違法變道撞擊電瓶車

2.仗著人多勢眾衝下車控制電動車車主並推搡他威脅恐嚇感覺;

3.紋身光頭男連續毆打電瓶車男,電車男基本處於捱打狀態;

4.連續毆打後仍不肯罷休,返回車內取出刀具可以看出很大一把刀砍電車男;

5.最後那個人跑回車,有可能認定他回去拿更多的兇器,因此電車男追上去情有可原。

雖然殺人是不對的,但是人在感覺生命威脅的情況下會有什麼表現我們應該要去理解。電車男在當時的情況下為了自保做出這樣的行為可以理解,特別在現在反黑背景下,雖不贊同這種傷害他人行為,但是應鼓勵這種與黑暗勢力對抗的勇氣。


H妹看球


法海一粟認為,“騎車人”系正當防衛;“花臂男”則死有餘辜。

1、刑法關於無限防衛的規定。刑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條第1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第2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第1款為正當防衛,第2款為防衛過當,第3款為無限防衛。

2、本案屬於無限防衛。首先,“花臂男”正在行兇。從視頻中可以清楚看到,當時,“騎車人”因紅燈停行在非機動車車道上。而“花臂男”一方數人,先是將“騎車人”的電動車強行拖離非機動車道,然後,數人一湧而上,圍打“騎車人”。“花臂男”在圍打中抽身回到寶馬車上,拿出一把砍刀,再次目前劈面砍向“騎車人”。“騎車人”左右躲閃。這個過程已經充分說明,“花臂男”正在行兇的事實。

其次,“騎車人”採取的是防衛行為。從“騎車人”的角度,在當時情況下,自己不僅無辜被他人圍打,而且,還有人手持砍刀砍殺自己。在此前提下,為了保護自己的人身權益,一把搶過掉在地上的砍刀,並砍向“花臂男”,完全符合刑法第二十條第3款關於無限防衛的刑法規定。因此,儘管“花臂男”被砍至死,但是,“騎車人”依法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3、本案不屬於防衛過當。有人認為,“騎車人”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應當承擔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法海一粟認為,該觀點不能成立。根據刑法規定,所謂防衛過當,主要在於“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而本案,“騎車人”的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這是因為,“花臂男”的生命權,並不高於“騎車人”的生命權。生命權是平等的。“騎車人”在生命遭到現實威脅並處於生死關頭時,被迫採取防衛行為並因此造成“花臂男”死亡的結果。如果因此認為,“騎車人”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那麼,則無異於認為,“花臂男”的生命權高於“騎車人”的生命權。

4、“花臂男”死有餘辜。從視頻來看,本來這是一起不該發生的悲劇。在紅燈時,“騎車人”停在非機動車道上,並不妨礙寶馬車的行駛。而寶馬車想借道非機動車,其本身就不符合相關規定。但是,“花臂男”一方卻仗勢欺人,認為“騎車人”妨礙了他們的通行。於是,他們下車後,強行將“騎車人”拖離非機動車道。如果僅僅如此也就算了,也不會發生後來的悲劇;但是,他們還不依不饒,並群起而攻之。如果僅僅是徒手也就算了,同樣不會發生後來的悲劇;事情到了這樣時候,“花臂男”卻還不罷休,從圍打現場,反身回到寶馬車內,抽出砍刀,上前後劈面砍向“騎車人”。至此,“騎車人”的生命遭受到現實的威脅,這時,不是你死就是我亡。

假如——法海一粟這裡僅僅是假如,假如當時,“騎車人”沒有搶走掉在地上的砍刀,而是被“花臂男”再次拿回砍刀,那麼,結果會怎樣呢?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這起案件真是讓人大快人心,正好印證了那句古話:“天作孽,猶可恕;自作孽,不可活。”

事發27日晚間,江蘇省崑山市震川路一路口,一輛白色寶馬車駛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行的電動車發生爭執,寶馬車後座一男子下車與騎車人發生口角,儘管有女伴相勸,但兩人仍舊發生推搡。此時,寶馬車司機從車上下來,對騎車人拳打腳踢,後又返回車內拿出一把長刀,砍向騎車人。騎車人雖然連連躲避,但仍被砍中。


未曾想寶馬車司機在砍人時,長刀不慎落地,騎車人搶先一步撿起長刀,反過來砍向寶馬司機,寶馬司機連連躲避逃竄,但騎車人不依不饒連砍數刀,最終傷重死亡。

據網友爆料,寶馬車主一直以來都是一個作惡多端的人,所犯罪行簡直罄竹難書,曾多次被判處有期徒刑和行政拘留。

屢屢受罰他也不知悔改,這種惡人老天也看不下去了。於是在冥冥之中讓他手中砍刀掉落在地,電瓶車主撿起來將他反殺。

寶馬車主最終落個橫屍街頭的下場,讓人不由自主地感嘆他真是活該。而電瓶車主也被眾多網民紛紛奉為“替天行道、懲奸除惡”的大英雄。並且,大家都認為電瓶車主屬於正當防衛,非但不用承擔刑事責任,還應當受到見義勇為的嘉獎。

雖然我也希望電瓶車主能夠安然無恙,但遺憾的是,他的行為確實難以認定為正當防衛。因為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之一是防衛適時,要在危害行為已經發生但尚未結束之時展開防衛,事前防衛和事後防衛都不構成正當防衛。一開始寶馬車主持刀砍殺時,電瓶車主予以反抗當然屬於正當防衛。

但是,當砍刀從寶馬車主手中掉落被電瓶車主撿起時,寶馬車主的危害行為就基本結束,至少在電瓶車主反過來追砍寶馬車主、甚至於到寶馬車主被砍得奄奄一息時,寶馬車主的危害行為明顯就已經徹底結束。因此,從那以後電瓶車主持續砍殺寶馬車主的行為就不再屬於正當防衛,而是故意傷害。

當然,法庭會考慮到寶馬車主罪行累累、並且是他挑釁在先,電瓶車主是在忍無可忍之下展開傷害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低,因而會對他從輕、甚至減輕處罰。

其實,這也可以說是法治的成本。


冰焰


那天晚上,寶馬車主花男可能喝了點酒,一下子就飄飄然了起來,竟不知東南西北,然後轉過頭就對身後的哥們和異性說,你們看我敢公然違章變道,多拉風啦!!

可花男沒想到,這麼個耍帥個機會居然被一個自行車主破壞了,這下花男急了,好歹哥也是混過的,咋一點面子都不給?於是瘋狂嗯喇叭。

自行車主想,我老實本分的開著車,不闖紅燈不違章變道啥的,你憑什麼要我讓?不要你以為有幾個臭錢,就可以橫著走!

花男見此情形感覺面子保不住了,就想下車“理論理論”,結果反被製作,頓時臉上火辣辣的疼痛著,完蛋,兄弟們和不少美女都看著呢,這點事都擺不平,以後怎麼混?

於是回車就抽出一條大砍刀出來,這下子花男黑社會的幾大要素都齊了,文身、砍刀加寶馬,結果卻是中看不中用,刀還掉到了地上。

說時遲那時快,自行車主為了自衛,雙腿一蹬,馬上把刀拾起,誰曾想,這個傢伙居然還往車裡走,難不成還有其他武器?這下子,自行車主只能把他撂倒才住手。

可以說,還好自行車主身手敏捷,不然倒在血泊中的就有可能是他自己了,因為經調查顯示花男至少五次被捕,刑期累計已達九年半!


美家手記


江蘇崑山發生的交通小問題,反轉成了命案一起,網友討論發言很多,大多為自行車男助威加油,並嚴勵譴責開車男的霸道行為,並首先武力打人,再取刀砍人的違法事實,為開車男砍人反被自行車男反轉砍死叫好!均認為自行車男是申張了社會正義!樹立了正當防衛之典範!打擊了車匪路霸的梟張氣焰,把受氣人群的苦水一吐為快!

同時各位行業人士也從不同角度,分析事實找法律法規,引典說法,發表了不同看法,大有全民支持打擊犯罪分子,支持自行車男無罪;完全是正當防衛,不存在防衛過當或故意傷害過失罪。

同時扒出了開車男種種劣跡,判刑刑拘多次:盜搶,偷盜,打人致傷,詐騙,敲詐勒索,等等多項犯罪記錄。

也同時發現有一起舉報毒品買賣,見義勇為獎狀。得獎金500元,也就這一起好事有案可查,其它均為判刑記錄。

不論打鬥自衛誰死了,畢竟是一條命案,公安,檢察院提前介入,是會給雙方一個交代,在公平公證的法律面前會有合法的受保護,違法的會治裁。也會體現法律的尊嚴:保護守法公民,打擊違法犯罪!

從刑法角度看:第二十條三款規定,是正當防衛爭議不大。

但畢竟有人死亡就要看是否防衛過當,是否超出了無限防衛界線,這就要根據當時現場情況的特殊性和自行車男行為調查而定,但責任會有,最後看司法認定了,網友認定不能算!

但是有一細節視頻中出現了開車男倒地,逃離,自行車男還是追擊打鬥了,這倒致開車男死亡。

雖然刑法賦予了公民的防衛權,但也不是無限制的,完全有權自衛,有權維護自已的生命安全是法律規定的。

但在司法實務中,無限防衛的認定非常苛刻,司法界大多會認為本次命案有防衛過當行為。

但是根據事件情況,自行車男一般不會重判,只會輕判或緩刑較多的可能。

只希望司法公平公證,保護正當自衛權,打去犯罪分子,起到典型案例之先河。宏楊社會正氣,樹立違法嚴打,守法保護。維護公民合法權力,維護司法尊嚴!

作者還是認可正當防衛合法,也不應判緩刑!






汽車評論員宋貝爾


從樸素的正義感出發,本人和大眾一樣,傾向於認定電動車男子系正當防衛。但是從理論上來看,視頻中電動車男子能否構成正當防衛還要結合偵查部門的調查結果交由法院來最終認定。但是退一步說即便最終認定防衛過當,我想電動車男子的刑罰也應該相當輕,具體理由如下:目前看到電動車男子共計有兩次揮砍行為:

第一次:紋身男揮砍電動車男時,掉落砍刀之後,兩人曾經試圖搶刀。此時可見侵害人身的暴力犯罪尚未結束,那麼電動車男子搶到刀之後進行揮砍的行為,可以認定為正當防衛無疑;

第二次:但是第二次當中電動車男子看到掉落地面之後,紋身男並沒有轉身撿拾,而是轉身準備逃離。電動車男子再次撿拾其砍刀,對紋身男進行砍殺的行為,就可能被認定為錯過了正當防衛中的“不法侵害進行時”的條件。

同時《刑法》關於正當防衛的規定如下:

《刑法》 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由此可見,正當防衛當中已經明確強調必須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中,即使是無限正當防衛也應該是需要滿足正在進行這個法定條件。而從上述的兩次揮砍行為來看,第一次無疑肯定構成正當防衛。但是第二次必然會存在比較大的爭議。

從目前曝光的花臂男的種種行為事蹟來看,大多數人甚至包括我在內,也都認為這算是惡有惡報,咎由自取。另外還是需要強調的一點那就是,考慮到目前視頻中的案情,電動車男即使是防衛過當,結合其自首和自衛並且砍刀系對方攜帶的因素,對電動車男的懲處也可能相當輕。


麋鹿說法


一、先說一下展開這個討論的前提,如果認同這個前提,才能產生以下的討論,否則,討論就偏離了理性和必要。

首先,網上對寶馬紋身男的身份做了一系列調查,某社老大,多起刑事、行政責任,還有所謂的見義勇為。但這些背景與本案關係不大,即使罪大惡極的惡人的生命也應該受到保護,反之,即使上週剛剛拯救過地球,作惡也應受到懲罰。

崑山紋身男劉XX生平事蹟:

2001年7月因犯盜竊罪被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江蘇省崑山市公安局處行政拘留五日;

2007年3月因犯敲詐勒索罪被江蘇省崑山市人民法院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江蘇省崑山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014年5月13日因犯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被江蘇省崑山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

2018年8月,因無故滋事、持刀傷害他人被當街反殺。

其次,從法律角度來說,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強調的是“正在進行”,而且是“不法侵害”,並且不能超過“一定限度”。

二、再看本案的關鍵點,寶馬男遭反殺後死亡,致命一刀是哪裡?

從視頻中可以看到,寶馬紋身男尋釁滋事在前,一再毆打電車男,後反身取刀砍電車男,刀掉落,之後電車男先行撿刀,刺中紋身男,而這一刀是橫切,同時加上紋身男向前的動作導致比較重,之後電車男一直追砍紋身男。

這裡分兩種情況去討論。

第一,如果第一刀是致命傷,那麼認為這個時候,侵害仍在進行,且可能越來越重,電車男屬於阻止該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構成正當防衛。

該防衛有沒有過當呢?我認為沒有過當。雖然造成了對方死亡,但是電車男受到的也是生命的威脅,用刀捅刺沒有超越一個正常人的行為,任何人在遇到這種生命的威脅的時候,都會自然做出這樣的反應,並且這一刀也是由於紋身男向前的行為導致刀刺入較深。正當防衛是完全沒有問題的。

應該鼓勵普通人依法捍衛自己的權利,與不法侵害作鬥爭。所以對正當防衛的標準和限度把握不能過於苛求。

第二,如果第一刀並非致命傷,紋身男死於後來追砍的幾刀,或者死於綜合的刀傷而流血過多,那麼,電車男可能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紋身男之後是在逃跑中,而電車男在後面追砍,刀數不計,這個時候紋身男沒有實施不法侵害,也已經失去進行不法侵害的能力。電車男追砍的行為實際上構成了故意傷害,如果紋身男的致命傷是後面的幾刀,那麼電車男構成故意傷害是毫無疑問的。

不管紋身男做了什麼,屬於什麼身份,除了司法機關,任何人沒有權力去進行懲治和審判,他的生命也沒有人有權力去剝奪。如果認為一個人是由於某個身份而活該被殺,那麼這是屬於漠視生命,這與那些反社會人格的垃圾人的想法有什麼區別?

又想起“李天一案”,不討論案件本身是非對錯,但是當年某某人叫囂“強姦小姐比強姦正常人社會危害小”,還有李家對外宣傳的“某某本身是坐檯小姐”等論斷,實在滑天下之大稽。


法事法言


從本案情況看,電動車主應該屬於正當防衛。

首先,錯在寶馬車,佔道強行通過。

第二,將電動車車主趕走,並把電動車強行移動到人行道。

第三,寶馬車男強行毆打電動車主。

第四,寶馬車男還將車上的管制刀具拿著追砍電動車主。電動車主持手空拳。

第五,寶馬車男在追砍過程中,刀具掉地被電動車主拾起反抗,並無故意傷害。如果沒有砍刀掉地的過程,有可能死的是電動車主;如果電動車主是個體弱男子,也許早被砍死。

第六,受傷寶馬車男到醫院醫治無效亡,並非當場砍死,電動車主不存在防衛過當致死的行為。

全部責任在寶馬車,電動車主只是正當防衛,沒有過錯責任。

本案中寶馬男雖然死了,但也應該負全責。他是佔道強行在前,又故意持刀傷人,即使沒死也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


心意給力


真的非常非常不理解中國那麼多的律師到現再沒有搞清楚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一個手無寸鐵騎著電車的受害者,被一看就是黑幫的人欺負打罵,還不解氣,又去拿刀要置人於死地,難道不應該反抗?難道非要等被黑幫砍死電話叫來更多人欺負一輩子?

首先說下我自己的觀點

1.寶馬車男喝酒,屬於酒駕,違法行為

2.開車壓線故意換道碰到電車,停再非機動車道上,違法行為

3.車上帶有國家管制刀具,違法行為

4.下車後直接上去對電車男拳打腳踢,違法行為

5.寶馬車男兩個朋友再旁邊不拉不勸甚至還打電話叫人,同謀行為

6.寶馬車男車上拿刀過去。兩個朋友沒有任何驚訝阻擋,證明對此已經司空見慣,見怪不怪了,同謀行為

7.寶馬男拿刀上去就砍,招式老練,手法純熟,一看就是經常砍人練習等,兩個朋友見拿刀砍仍是無動於衷,同謀行為

8.騎車男當時異常恐慌,寶馬男的兩個朋友一個拉偏手一個打電話,不知道要叫多少人,這邊寶馬男又拿著刀過來亂砍,換做是任何人這個時候都要反抗,不然只會被無情砍死

9.寶馬男刀甩出去的第一時間他是去撿,這證明他拿刀之後還會繼續砍騎車男,這個時候騎車男肯定要搶刀,否則必死無疑

10.騎車男拿刀刀之後確發現寶馬車男往車上跑,這個時候任何人包括法官都會斷定寶馬男是去拿其他管制刀具或者手槍,且再車上後面搜索出來土槍,我們假設騎車男這個不追了,寶馬男拿到管制刀具或者土槍了,那麼我請問你們這些大律師,騎車男還有活命嗎?還有嗎?還有命嗎?

呵……你們可能會說,會有法律制裁他,那麼我再請問你,他的家人怎麼辦?妻兒怎麼辦?父母怎麼辦?白髮人送黑髮人?你就是給他兩百萬人沒了有什麼用?有什麼用?你的孩子給你兩百萬殺死你的孩子你同意嗎?你願意嗎?哦,你不願意,但你卻是再這樣說,試圖改變其他人的觀點讓他們以你的觀點為主!請你有點良知,摸著你的心好好想想這件事的來龍去脈,然後在發表講話

連續幾年一直經常犯事坐牢的人是沒辦法輕易改變的,你可以去牢裡面看看,裡面要麼就是第一次無知進去的,要麼就是經常進去的,為什麼經常進去?因為他們已經習慣了犯罪,認為反正進去過,大不了再進去一次,這種人被稱之為危險分子,騎車男屬於見義勇為,如果這次沒有殺他,那麼不知道有多少會被寶馬男打罵欺負砍傷甚至砍死,美國有一個非常著名的經典調查!每一個嚴重的事故後面有300次輕微事故,50次嚴重事故,同前面滴滴發生的血案是一樣的,500多次的輕微投訴,五六十次的騷擾投訴,造成後面的不可挽回後果,騎車男這樣的一個手無寸鐵的人,他只想保護自己,只想自己活著保護家人,希望所有的認為自己很牛逼很有名的律師看到這篇文章後真的能好好的反思一下,置身處境的想一想,如果是你你也會這麼做,個人觀點,不喜勿噴,只想表達自己的觀點,我挺騎車男,如果需要我可以捐款我可以幫他找律師,我可以……我可以動用我一切的關係,雖然我只是一個打工的,但我支持他,我支持他[流淚][流淚][流淚][流淚][流淚]


牛奶不怕水


不管無論如何都是防衛過當。

第一法大於情

第二如果寶馬男是你的家人呢?

這是兩個家庭的之間事情,寶馬男的孩子也十多歲了。

至於賠償,這個由於當事人是正當防衛,而且滋事著持刀行兇,這個可以免掉。

但是砍了那麼多刀,導致失血過多而死,這就是兩個概念。

法律可以酌情從輕處理,而不是不處理。

可以從事勞教,和心理疏導一段時間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