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7 婚姻、隱私、住房……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更好保護你我權利

新華社北京8月27日電(記者 羅沙 丁小溪)民法典各分編草案27日下午初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其中包括六編,即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共1034條。強調保護人格權、完善婚姻制度、加強對建築物業主權利的保護……草案對我國現行民法通則、物權法、婚姻法等民事法律規範進行全面系統編訂纂修,打造新時代保護人民民事權利的“權利法典”。

看點一:設立人格權編

此次提交審議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一大亮點就是單獨設立了人格權編。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對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權利,關係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說,保護人格權、維護人格尊嚴,是我國法治建設的首要任務,近年來加強人格權保護的呼聲和期待較多。

為何要在民法典中單獨設立人格權編?沈春耀表示,為了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全會關於“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的精神,落實憲法關於“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要求,綜合考慮各方面意見,總結我國現有人格權法律規範的實踐經驗,在民法典中增加人格權編是較為妥當、可取的。

據介紹,人格權編主要從民事法律規範的角度規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體人格權的內容、邊界和保護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會等方面權利。

看點二:保護業主權利

物業擅自改變小區公共部分用途,利用外牆、電梯張貼廣告卻不知營利去向何方……

對此,民法典物權編草案加強對建築物業主權利的保護。其中規定,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草案同時明確,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屬於業主共有。

此外,民法典合同編草案規定,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事項應當以合理形式向業主公開或者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電梯、綠地等小區公共設施屬於業主所有,相關的廣告收益也理應屬於業主。草案的規定,在於解決實踐中物業公司侵害業主權利的問題。”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民法室主任謝鴻飛說。

看點三:尊重婚姻自主權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縱使兩情相悅也不允許結婚嗎?

“現行婚姻法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這一規定在實踐中很難操作,且在對方知情的情況下,是否患有疾病並不必然會影響當事人的結婚意願。”沈春耀說。

為了尊重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對此作出修改,規定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此外,針對輕率離婚現象,草案規定了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草案提出: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看點四:就法定救助義務作出規定

根據人格權編草案,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及時施救。

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孟強認為,按照法律規定,警察、醫師等人員負有這種及時施救的義務,這一規定強化了對自然人基本人身權利的保護,體現了民法典的人文精神和人文關懷。

看點五:保護隱私權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具有私密性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等。

……

針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人格權編草案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進一步強化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保護,併為即將制定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留下銜接空間。

“草案首次對隱私權作出了明確的界定,用單獨一章對保護隱私權和個人信息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有效回應了現實需求。”孟強說。

看點六:針對性騷擾作出規定

針對社會各界反映強烈的性騷擾問題,人格權編草案作出了明確規定。

草案規定,違揹他人意願,以言語、行動或者利用從屬關係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場所採取合理的預防、投訴、處置等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行為。

謝鴻飛表示,這意味著用人單位如果沒有建立預防、制止性騷擾的機制,就要對受害人承擔責任,“從而促使用人單位履行義務,減少和遏制性騷擾行為的發生”。

看點七:維護死者權益

人格權編草案明確規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那麼,死者的名譽、榮譽等受到侵害,如何維權?

草案對此規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和父母的,其他近親屬可以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英雄烈士保護法已經為保護英烈的名譽、榮譽等提供了法律保障。此次人格權編草案的相關規定,有助於更全面地保護死者的人格利益,同時也是對成熟司法經驗的吸收採納。”孟強說。

看點八:明確“無償搭乘”事故賠償責任

下班後好心免費搭載順路的同事一程,卻不料發生事故導致同事受傷。這種情況下駕駛人是否需要賠償的問題,引發社會各界爭議。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對此作出明確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一方面保護受害人,另一方面又考慮到駕駛人對受害人的施惠因素,較好地協調兩者的利益。”謝鴻飛說,這也有利於維護助人為樂的良好社會風尚。

草案還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的,由侵權人賠償。

“明確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的賠償順序,有利於釐清責任,讓受害者及時獲得救助和賠償,也減輕了機動車駕駛人的經濟負擔,充分發揮保險的社會功能。”孟強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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