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4 無惡不作!無法無天!20多人犯罪集團15個是"90後",這個惡勢力團伙被一窩端!

聚眾鬥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開設賭場、敲詐勒索、容留他人吸毒、強姦、強迫賣淫……山東青州一個二十餘人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被打掉。近日,團伙成員被判處二十五年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值得警醒的是,團伙成員整體偏年輕,最小的出生於1998年。

有嚴明組織紀律

如有違反受懲戒

青州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該組織成員基本固定,形成以王桐、趙明洋為首要分子,曹先平、宮志強、賈學良、孫建傑、王欣徵為主犯,劉某某、張某某、孫某某、王某某、董某、段某某、冀某某積極參加的犯罪集團。

該犯罪集團具有嚴明的組織紀律,其他成員必須服從王桐、趙明洋的安排,如有違反會受到懲戒;該組織利用自身影響,插手經濟糾紛、代人要賬,掙取費用供成員日常花銷費用,共同吃喝玩樂;如遇事端,王桐負責出面協調處理。

該犯罪集團多名成員供述,王桐給跟隨人員制定了規矩,如不準吸食毒品,禁止跟隨人員四十歲之前過生日等,王桐租賃了一處房子,供無住所的人員居住和存放砍刀、鎬棒等改裝過的作案工具,很多成員曾在此居住。

無故動手打人

是為“試驗”同夥

2016年3月的一天晚上,王桐在青州市一酒吧消費期間,無故用玻璃杯將酒吧服務員邢某某頭部打傷後,又糾集趙明洋,趙明洋又糾集了數十人將酒吧圍住,嚴重擾亂了現場秩序。

據邢某某講,當天有四五個人到包廂,他問喝什麼酒,王桐身邊的人點了三箱啤酒,他報價1800元。王桐隨手拿起玻璃杯砸到了他頭上。次日,王桐到醫院賠禮道歉,並賠償了5000元。

有證人證言和被告人供述顯示,王桐曾說這次不是為了打架,而是看看趙明洋有多大能耐,能叫多少人來。

2015年夏秋的一天凌晨,尚未成年的女子張某某接到趙明洋電話,讓她跟一名男子吃飯併發生性關係,事成之後給其兩千元錢。她答應後,趙明洋將其送到了青州市某廣場。

張某某是趙明洋等人預謀以“仙人跳”手段敲詐劉某某錢財的人選。後來,劉某某“偶遇”了張某某,一起喝酒吃飯,之後在酒店發生性關係。之後,趙明洋和宮志強、曹先平、賈學良、王欣徵等人趕至現場,由賈學良冒充張某某哥哥,曹先平冒充張某某哥哥的朋友,以劉某某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係欲報警為名向劉某某索要錢財。劉某某證言顯示,當時對方拿著張某某的學生證,要告他強姦未成年少女。

劉某某迫於壓力聯繫馬某從中協調。馬某明知趙明洋等人敲詐劉某某,仍從中假意說和,勸說劉某某拿錢了事,劉某某被迫給趙明洋等人2萬元,並出具了3萬元的欠條。

醫療費用四千多

索要40萬賠償

2014年底的一天晚上,王桐、趙明洋、曹先平以及張某某等人酒後到青州市一KTV唱歌,消費後拒不結賬並與KTV服務員發生廝打。在廝打過程中曹先平胳膊被砍傷,張某某眼部被打傷。曹先平及張某某以治療為名長期住院,以此向KTV經營者索要40萬元高額賠償費用,KTV經營者迫於壓力支付王桐4.5萬元賠償款,而曹先平及張某某實際醫療費用僅為4201元。

多名被告人辯稱,自己與其他被告人之間並非犯罪集團,對此,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桐、趙明洋、曹先平、宮志強、賈學良、孫建傑、王欣徵組成的人員相對固定、有明顯的首要分子、經常有預謀的實施犯罪、對社會造成危害的組織屬於我國刑法第二十六條“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的規定,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

年齡最小的20歲

大部分初中學歷

值得注意的是,犯罪集團的24名被告人中,年齡普遍偏小,“70後”1人,“80後”8人,其餘15人均為“90後”,年齡最小的出生於1998年,在實施部分犯罪事實時,被告人王欣徵系未成年人。

從學歷上看,大部分被告人為初中。初中肄業或畢業後,過早步入社會,本身法治觀念淡薄,是非觀念模糊,加之在價值觀、人生觀形成的關鍵時期,家庭、學校和社會教育缺失,極易受到不良風氣影響,直至走上違法犯罪道路。

另據瞭解,王桐於2004年9月、2006年8月先後因犯搶劫罪、故意傷害罪被判處刑罰,出獄後又與社會閒散人員,交叉結夥繼續從事違法犯罪行為。2011年11月份,王桐、宮志強、趙明洋、曹先平、賈學良及劉某某、時某某等人再次因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被判處刑罰。2013年,這些人員陸續出獄。王桐利用多次被打擊處理造成的惡劣社會影響,通過獄友、鄉情等關係重新籠絡以上人員,在青州城鎮範圍內,從事犯罪行為。

該案經青州法院一審、濰坊中院二審,現判決已生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