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2 賣了20多斤豆角,卻被罰款5萬元!冤不冤?誰最該被罰?

近日,一則銷售農殘超標豆角而被“重罰”的消息引起行業廣泛討論……

河南省新鄭市某市場經營蔬菜的商行老闆,共購進該批次豇豆2件,每件6千克,被罰51000元,沒收違法所得120元。

據報道,該蔬菜商行銷售的豇豆,在抽查中被檢出滅蠅胺,檢出值為2.7mg,依據國家標準規定,被判定為不合格。

賣了20多斤豆角,卻被罰款5萬元!冤不冤?誰最該被罰?

銷售120元被罰超過5萬元,菜販冤不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下稱《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對於違反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食品安全法》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也就是說,相關部門的處罰符合規定,該商行其實不冤。不過,不少網友提出,問題的關鍵不是銷售豆角的老闆該不該罰,而是不應該止步於罰,到底農藥殘留超標的原因是什麼?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是銷售者還是生產者?要明確責任主體。

惠州市一菜場的負責人告訴筆者,如果證明農殘超標是由種植戶在農藥使用過程中造成的,商行也可以向種植戶提出索賠。

農殘超標,種植者、農藥經營者該負什麼責任?

《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農藥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農藥的標籤標註的使用範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範圍、加大用藥劑量或者改變使用方法。農藥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農藥。

標籤標註安全間隔期的農藥,在農產品收穫前應當按照安全間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於防治衛生害蟲,不得用於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的生產,不得用於水生植物的病蟲害防治。

對於違反以上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農戶因農藥使用不當導致農殘超標的,有關部門同樣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作出處罰。

賣了20多斤豆角,卻被罰款5萬元!冤不冤?誰最該被罰?

那是不是賣農藥就沒有責任呢?有人說,我只是賣藥,怎麼用哪管得了!且慢,千萬別抱僥倖心理。

《農藥管理條例》對農藥經營者也作出了相關規定:農藥經營者應當向購買人詢問病蟲害發生情況併科學推薦農藥,必要時應當實地查看病蟲害發生情況,並正確說明農藥的使用範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不得誤導購買人。

也就是說,如因未履行規定而造成損失,農藥經營者也應該負相關責任。

對於此次事件,還有些網友對該菜販表示同情:被罰者只是蔬菜經銷商,也就是菜販,而並非是種植者,在整個的蔬菜流通環節,屬於末端了。監管部門只處罰經銷商而不追究農藥殘留超標的根源,對於杜絕市場上出現農藥殘留超標的蔬菜,能夠有多大的震懾力呢?更何況一個賣菜的小商販,賣了20多斤價值120塊錢的豆角,卻被罰了51000元,是否處罰過重?畢竟,他也沒有能力鑑定蔬菜是否是農藥殘留超標。來源:農財網農化寶典

對此,您怎麼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