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2 首例比特幣“挖礦機”糾紛今日在杭州互聯網法院公開宣判

繼首例涉大數據產品不正當競爭糾紛在線宣判、首次在判決中確認區塊鏈電子存證的法律審查方式後,杭州互聯網法院又雙叒叕有新動作了!

2018年10月10日

首例比特幣“挖礦機”糾紛

在杭州互聯網法院進行網上公開宣判並現場答記者問

首例比特币“挖矿机”纠纷今日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
首例比特币“挖矿机”纠纷今日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
首例比特币“挖矿机”纠纷今日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

等等,比特幣是怎麼回事, 還有比特幣“挖礦機”是怎麼回事!感覺馬上就要聽不懂了啊!畢竟在小編印象裡,挖機大致是長成這樣的:

首例比特币“挖矿机”纠纷今日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

可是“百度君”告訴我,比特幣“挖礦機”是這樣的:

首例比特币“挖矿机”纠纷今日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

好吧,下面就簡單說說比特幣和比特幣“挖礦機”是怎麼回事

首例比特币“挖矿机”纠纷今日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

比特幣是互聯網技術發展後在互聯網環境中生成的虛擬物品,其預設功能為:全球化流通的數字貨幣。 比特幣的生成機制為:比特幣由“礦工”“挖礦”生成,“礦工”可以由身處全世界任何地點的任何人擔任,“挖礦”是指“礦工”根據設計者提供的開源軟件,提供一定的計算機算力,通過複雜的數學運算,求得方程式的特解的過程,求得特解的“礦工”得到特定數量的比特幣獎賞。比特幣的物理形態為:成串複雜數字代碼。

首例比特币“挖矿机”纠纷今日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

比特幣“挖礦機”是專門用於運算生成比特幣的機器設備。

下面言歸正傳,開始講講這是怎樣一起案件

案情回顧

他們到底吵啥?

2018年1月4日,原告陳某在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經營的網站購買了比特幣“挖礦機”20件,合計總額612000元,並約定了相應的發貨時間。次日,原告向被告全額支付了商品價款。到了2月3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了僅退款申請,被告拒絕了原告的申請,還是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發了貨。原告拒收貨物並再次提出了退款申請,被告再次拒絕。於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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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到底為啥吵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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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

原告認為,中國人民銀行已經聯合多部委下發文件《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要求立即停止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所以案涉機器作為比特幣的專門“挖礦機”,已無使用價值,而且設備交易涉嫌違法。而且根據《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消費者有權自收到貨物之日起七日內無理由退貨,原告在收到貨物之前已經提出退貨申請,符合法律規定,被告應當退還貨款。

被告認為,原、被告簽訂的網絡購物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僅禁止比特幣的發行融資,不禁止比特幣的持有和市場自由買賣。挖礦機是比特幣的運算設備,是用於獲取比特幣的工具,挖礦機本身並未被公告禁止,更未被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禁止。原告付款了,被告發貨了,雙方買賣合同就已經履行完畢。原告購買挖礦機不是為了生活需要,挖礦機是生產資料,用於獲取比特幣,產生相關利益,案涉標的物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網絡交易管理辦法》關於七天無理由退貨的規定。

那麼比特幣“挖礦機”買賣究竟是否合法?本案中是否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呢?快讓我們看看杭州互聯網法院法官是怎麼判的吧

首例比特币“挖矿机”纠纷今日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被告通過互聯網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比特幣礦機買賣合同依法成立。比特幣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但比特幣具有商品屬性。本案交易標的物“挖礦機”,是專門用於運算生成比特幣的機器設備,本身具有財產屬性,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並未禁止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也未禁止買賣比特幣“挖礦機”。故原告陳某主張買賣比特幣礦機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合同合法有效。

此外,消費者通過網絡方式購物,難以直觀判斷商品質量與性能,只能通過經營者宣傳推測商品信息,由於雙方信息不對稱,消費者的意思自由易受經營者非正當影響。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的設立即為解決消費者在網絡購物等特定交易領域由於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本案中,原告陳某基於簽訂合同後研究金融政策而非商品信息不對稱事由主張解除合同,不符合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適用初衷。

綜上,原告陳某主張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退還貨款並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首例比特币“挖矿机”纠纷今日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

近年來,以比特幣為首的“虛擬貨幣”投資及交易水漲船高,方興未艾。對於此類經互聯網技術發展後在互聯網環境中新生成的虛擬物品,相關交易存在政策與商業風險。金融監管機構禁止代幣發行融資活動即類屬此類情形,亦進而引起幣值市場波動。

但在法律框架範圍內,在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前提下,當事人訂立的合同為有效合同,一方無權任意解除。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並未禁止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也未禁止買賣比特幣“挖礦機”。因此,案涉合同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約履行生效合同確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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