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5 故意殺人罪裁判要旨權威觀點

觀點來源:人民司法、最高法公報、兩高指導案例

故意殺人罪裁判要旨權威觀點

1.王志才故意殺人案(最高法指導性案例4號)

【裁判要點】因戀愛、婚姻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殘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積極賠償等從輕處罰情節,同時被害人親屬要求嚴懲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性質、犯罪情節、危害後果和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可以依法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決定限制減刑,以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

2.李飛故意殺人案(最高法指導性案例12號)

【裁判要點】對於因民間矛盾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殘忍,且繫累犯,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被告人親屬主動協助公安機關將其抓捕歸案,並積極賠償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節,從儘量化解社會矛盾角度考慮,可以依法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決定限制減刑。

3.郭明先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殺人、

故意傷害案(最高檢指導性案例18號)

【裁判要點】死刑依法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綁架、爆炸等涉黑、涉恐、涉暴刑事案件中罪行極其嚴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嚴重危害公民生命權,或者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被告人,依法應當判處死刑,人民法院未判處死刑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出抗訴。

4.馬世龍(搶劫)核准追訴案(最高檢指導性案例20號)

【裁判要點】故意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爆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經過二十年追訴期限,仍然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被害方、案發地群眾、基層組織等強烈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不追訴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或者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犯罪嫌疑人應當追訴。

5.楊菊雲(故意殺人)不核准追訴案(最高檢指導性案例22號)

【裁判要點】1.因婚姻家庭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經過二十年追訴期限,犯罪嫌疑人沒有再犯罪危險性,被害人及其家屬對犯罪嫌疑人表示諒解,不追訴有利於化解社會矛盾、恢復正常社會秩序,同時不會影響社會穩定或者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再追訴。 2.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案件,偵查機關在核準之前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偵查機關報請核准追訴並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必須追訴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條件的,可以依法批准逮捕。

6.拒不配合檢查並肇事致交警死亡構成故意殺人罪(人民司法2017. 02.025)

【裁判要旨】重型貨車、工程車,特別是嚴重超載的重型貨車、工程車,不僅是道路交通的嚴重安全隱患,也是交通路政部門、公安交警部門重點整治的對象。對於嚴重超載的重型貨車,為逃避處罰不配合檢查,放任他人傷亡後果發生,且肇事致人死亡的,應作為間接故意殺人處理。公安部門制定的旨在保護交警執法人身安全的工作規範,不能作為認定交警執法違法的依據。

【案號】一審:(2016)浙02刑初10號 二審(2016)浙刑終216號

7.不純正不作為故意殺人犯罪的認定(人民司法2017.11.052)

【裁判要旨】行為人的先前行為製造了生命的危險,因而處於阻止生命危險的保證人地位。如果他能夠阻止危險而不阻止,在具有避免死亡可能性的前提下,可以認定為不純正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案號】一審:(2014)鹽刑初字第00026號

8.強推被害人落水溺亡構成故意殺人罪(人民司法2017.14.027)

【裁判要旨】二被告人雖不希望亦非積極地追求危害結果發生,但是他們在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致被害人溺死的情況下,為了達到自己猥褻、開玩笑的目的,不顧被害人的大聲呼叫、旁人的嚴正警告,仍然強行推被害人落水,並且不設法阻止危害結果的發生,而是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蔑視他人的生命權,其行為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而非過失致人死亡罪。

【案號】一審:(2015)景刑一初字第6號二審:(2015)贛刑三終字第109號

9.高空向公共場所拋物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認定(人民司法2015.20.019)

【裁判要旨】明知是公共道路、居民區等公共場所,而從高空拋下足以造成不特定人員傷亡或重大公私財物損失的物品,因侵害對象的非特定性,即使該行為僅造成一人死亡的後果,對行為人也不應以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而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案號】一審:(2014)連刑初字第00017號

10.交通肇事後逃逸緻人死亡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的主觀要件

(人民司法2013.04.018)

【裁判要旨】交通肇事後,明知不採取救助行為必然會導致被害人死亡而逃逸的,應認定為間接故意殺人。

【案號】一審:(2012)虹刑初字第587號

11.故意殺人案中限制減刑的適用(人民司法2012.04.012)

【裁判要旨】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對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限制減刑,有利於平衡刑罰結構,緩和社會矛盾,是當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充分體現。

【案號】一審:(2010)吉中刑初字第27號二審:(2010)吉刑一終字第133號

12.聚眾鬥毆致人傷亡應依據行為人的主觀犯意轉化定罪(人民司法2017.4.007)

【裁判要旨】在聚眾鬥毆中致人傷亡,對行為人應依法轉化定罪,但不能簡單以結果論,應當具體分析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按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區別認定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對於聚眾鬥毆致人死亡的情形,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僅具有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故意而沒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故意,客觀上致人死亡,符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應認定行為人轉化構成故意傷害罪而非故意殺人罪。

【案號】一審:(2009)揚刑一初字第0005號二審:(2009)蘇刑終字第0080號

13. 尋釁滋事造成不同傷亡後果的定性(人民司法2010.06.060)

【裁判要旨】尋釁滋事過程中致人輕傷的,按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的想象競合來處理,定尋釁滋事罪;致人重傷或死亡的,依據故意的內容及其他情節,定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共同犯罪在客觀方面允許各個犯罪人有不同分工,起不同的作用;在主觀方面允許存在概括的、大致的共同犯罪故意。共同犯罪實行"一人使犯罪既遂,則共犯整體既遂"的原則,各個犯罪人應對共同犯罪行為造成的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案號】一審:(2009)杭蕭刑初字第1263號二審:(2009)浙杭刑終字第386號

14.共同犯罪中數行為的吸收(人民司法2009.2.020)

【要點提示】搶劫行為人按照預謀方案實施劫財、故意殺人、故意毀壞財物行為的,應以搶劫罪一罪論處:共同犯罪中,行為人僅參與其謀而無實行行為的,以認定為犯罪預備為宜;行為人系犯罪策劃人和主要實施者,犯罪手段殘忍,後果嚴重,但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也可以對其從寬處罰。

【案號】一審:(2007)錫初字第51號 二審:(2008)蘇刑三終字第0002號 複核:(2008)刑五復33467558號

15. 非法拘禁罪結果加重犯與轉化犯的區別及量刑(人民司法2009.12.016)

【裁判要旨】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的,是指非法拘禁行為本身是致被害人重傷、死亡(包括被害人自傷、自殺)的主要原因,行為人對該重傷、死亡結果是出於過失,此為非法拘禁罪的結果加重犯;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是指行為人使用超出非法拘禁行為本身(因為非法拘禁行為本身也可能會表現為一定暴力)的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行為人主觀上是出於故意,應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此為非法拘禁罪的轉化犯。

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案件的特殊情況”,主要是指案件中客觀存在的,足以影響並可以起到減輕處罰作用的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或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方面較為特殊和特別的事實情況。這種特殊情況應當比酌定從輕、從重情節所具有的一般情況更要特殊、更為特別、更為重大。是否符合特殊情況,一般應綜合犯罪的起因、犯罪的動機、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時空環境、犯罪造成的損害結果、犯罪的對象、犯罪分子的一貫表現和犯罪後的認罪、悔罪態度等方面加以全面考慮,綜合認定。

【案號】一審:(2007)澄刑初字第892號二審:(2008)錫刑終字第17號複核:(2008)蘇刑三複字第0032號重審:(2008)澄刑初字第892-1號

16. 婚姻家庭糾紛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的死刑適用(人民司法2009.14.004)

【要點提示】對於因婚姻家庭糾紛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量刑時應與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對於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案號】一審:(2007)恩中刑初字第10號 二審:(2007)鄂刑一終字第79號 複核:(2008)刑五復21146050號重審:(2008)鄂刑一終字第169號

17. 故意殺人罪中情節較輕的認定(人民司法2010.22.047)

【裁判要旨】(無,僅作索引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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