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0 鄰里大爺搭手摘菜乾農活時去世,家屬要求賠償50萬元,合理嗎?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遇到事情經常鄰里間搭把手就解決了,相互幫助而已,不存在僱傭關係也不會收費,然而在讓鄰居幫我們忙的時候,如果鄰居受到傷害,這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由誰承擔呢?

鄰里大爺搭手摘菜乾農活時去世,家屬要求賠償50萬元,合理嗎?

東陽某大爺幫鄰居搭手幹農活時,覺得胸口有點悶,但並未在意,鄰居將收割好的菜先拿回家裡,只剩大爺一人在田裡繼續幹活,等返回田裡時,卻發現李大爺倒在了田埂上,不幸去世。事後大爺的家屬認為,大爺是在幫忙他們幹農活時死亡的,提出賠償50餘萬元。而鄰居卻感到委屈,不應該賠償。鎮政府便安排調解委員介入調解,大爺確實是在幫工活動過程中死亡的,且鄰居在大爺提出胸口悶時未讓休息也未讓大爺就醫,在出事後未及時將大爺送至醫院搶救,未盡到注意義務,需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雙方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並賠償大爺家屬12餘萬元。

鄰里大爺搭手摘菜乾農活時去世,家屬要求賠償50萬元,合理嗎?

​ 鄰居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因為是鄰居主動找大爺幫的忙,所以鄰居應當賠償責任,因大爺本身年齡大不如年輕人,身體狀況不好也存在疾病突發意外也是有一定可能性的;但鄰居在大爺表達完身體不舒服時,並未主動提出讓大爺休息,或者送其去醫院,也存在過錯,因此雙方經協商調解確定了12萬元的賠償金額。

如果情況變為大爺是個熱心腸人,聽到鄰居有事需要幫忙便主動幫忙,但鄰居考慮到大爺身體狀況不佳且工作量又重,綜合考慮拒絕了大爺的幫忙,大爺在鄰居拒絕的前提下堅持幫忙,並在幫工過程中身體不適意外死亡,則鄰居因對其幫工是拒絕的因而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鄰里大爺搭手摘菜乾農活時去世,家屬要求賠償50萬元,合理嗎?

​ 在大爺為鄰居幫工過程中,所受損害應由鄰居承擔責任,糾其法理其實是鄰居找大爺來幫工本身存在受益,若大爺和鄰居相互比賽,一方因比賽行為受到損害,雙方既不存在相互之間的受益行為,兩人也都無過錯,應如何判斷責任呢?

假如,大爺身體硬朗,每日早上都健身運動,某日,大爺看見樓下乘涼大樹下的圓桌那裡圍了很多人,原來是鄰居在和自己兒子比賽掰手腕,鄰居幾回都輕鬆勝過自己兒子,很是得意,大爺看見了表示不服,自己要很鄰居比賽掰手腕,鄰居提示了其年齡,大爺表示沒有關係請鄰居放心,經過一回合不相上下,鄰居骨折了,被送至醫院後,前後花費了4000元醫藥費。雙方都無過錯,鄰居受傷的責任應該由誰承擔呢?

雙方都無過錯的情況適用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 是指在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都無過錯、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 要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不賠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又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他實際情況,責令行為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給與適當補償的一種責任形式。我國《民法通則》 第132條規定公平責任適用於侵權責任領域,但合同法沒有規定這一責任形態。

大爺和鄰居相互掰手腕屬於雙方自願的行為,且雙方都無法預期到連勝兒子幾局的鄰居會因為掰手腕而受傷,鄰居受傷屬於意外事件,大爺並沒有故意或過失的主觀心理,根據 《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因雙方都對損害沒有過錯,因此根據公平原則,又大爺和鄰居對鄰居受傷的4000元醫藥費各分擔一部分責任為宜,如大爺可分擔鄰居2000元醫藥費。

世上萬事皆有風險,幫工也是,但法律規定使得我們在應他人邀請幫工過程中,假如受到損害也具有了保障,但千萬別在他人明確拒絕的前提下仍幫工,這樣受了損害很可能就只能自己承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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