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7 信託項目安全兌付的關鍵要素(地產、工商企業項目)

信託項目安全兌付的關鍵要素(地產、工商企業項目)

信託的非標業務的風控好比人的結構,“資產是骨,現金流是血,交易結構是筋”,把握三者,就是把握了信託風控的靈魂。

今年信託經理們感覺信託不好做?

原因有五:

1、資金成本太高,集合發不動,單一更難找;

2、項目不是太差,就是太好,差的不敢做,好的輪不到你做;

3、風控太嚴,項目上會就跟上墳一樣,痛苦不堪,有去無回;

4、通道業務規模難做,監管各種圍堵,銀行迴歸保守,同業創新曇花一現;

5、主營業務不再,地產平臺狼多肉少。在此嚴峻形勢下,信託行業的弄潮兒們更應該嚴控風險,把握信託風控的核心,風險如影隨形,唯有參透信託風控的本質,才能獲取超越市場的風險收益。

信託實務中,資產控制與現金流控制通常是信託項目風險管控的兩條思維路徑。

“資產”可以理解為信託公司控制的交易對手或其關聯方的抵質押物,比如土地、在建工程、房產、股權及債權性資產等,它一般是信託融資的第二還款來源;

“現金流”主要是指融資方的經營性現金流,通常是信託融資的第一還款來源。

在信託項目的風控設計中,資產與現金流的關係及重要性可以形象的比喻為“資產是骨,現金流是血,交易結構是筋”,即信託公司通過“交易結構”控制融資方的“資產”與“現金流”,從而達到控制信託項目整體風險的目的。

以普通的資金信託來說,信託財產的形式要經歷從資金到其他形式信託財產再到資金的過程:

第一次轉化是信託進入,主要取決於資金運用方式和投資領域

第二次轉化是信託退出,即為信託財產的變現,通常依賴於融資方的現金流,而信託公司控制的融資方資產為補充還款來源,也是信託風控的最後抓手。

由此可見,融資方的資產與現金流是決定信託項目能否安全兌付的關鍵要素,這也是投資者在考察信託產品風險時應重點關注的兩條主線。

抵押和質押是擔保的兩種類型,根據《擔保法》,擔保有五種方式,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信託產品設計中,抵押與質押是進行“資產控制”的兩種主要法律形式。

(1)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一定的財產作為清償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為。

提供抵押財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成為抵押人,債權人則為抵押權人,因此享有的權利稱為抵押權,為擔保物權的一種。

抵押設定之後,在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抵押物的變賣價款較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抵押物可以是動產或不動產,但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強制執行的財產不得作為抵押物。

信託產品可選擇的抵押資產一般包括:

①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②建設用地使用權;

③正在建造的建築物;

④採礦權;

⑤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一般不可設立抵押的資產包括:

①土地所有權;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④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2)質押也稱質權,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

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兩種。動產質權是指可移動並因此不損害其效用的物的質權;權利質權是指以可以轉讓的權利為質押標的的質權。

信託產品一般選擇可質押的資產包括:

①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②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股票;

③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④應收賬款;

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存在以下情形的財產屬於不可質押的財產:

①法律、行政法規等禁止轉讓、流通或限制轉讓、流通;

②所有權或處分權有限制或有爭議;

③被依法查封、凍結、扣押或採取其他強制性措施,已掛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

④記載“不得轉讓”、“委託收款”、“現金”、“質押”字樣的票據;

⑤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出質的動產或權利。

信託產品抵質押擔保的主債權通常為信託公司根據其與融資方簽署的貸款合同或回購合同約定享有的債權。

設立抵質押時,首先要對抵質押物的價值進行評估,對於動產、不動產等抵押物,其價值一般由具備資質的評估機構確定,採取的方法包括收益現值法、重置成本法、市場比較法等;關於質押物,以非上市公司股權出質的,其股權價值評估方法與抵押物價值評估類似;

而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質的,股票價值的確定通常以20日均價或收盤價之間較低的價位為準。其次要進行抵質押手續辦理,通常有以下幾個程序:

一是信託公司與抵質押人以書面形式簽訂抵質押合同,並辦理公證;

二是進行抵質押登記,抵押登記是落實抵押權的必要程序,不同的抵押財產登記方式和登記部門不同,如,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機關為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房產的抵押登記機關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質押登記根據質押物不同也有區別,如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最後是抵質押權的實現,主要包括折價、拍賣、變賣幾種方法。

現金流是融資企業是否健康運行的重要表徵,也是信託產品到期順利退出的第一保障。

為了讓投資者更好的理解信託公司對融資方進行現金流管理的過程,下面以房地產信託業務中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現金流管理為例進行介紹。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現金流是指開發企業在一定時期或某個項目上,現金及其現金等價物的收入和支出狀況,包括金額的大小,以及收入、支出的時點。

現金流管理是指對項目現金流入、流出的動態跟蹤、控制與優化的活動,其目的是為了提升項目資金的使用效率、提高項目資金安全度,實現收益最大化,從而使信託資金能夠安全退出。

對項目整體開發而言,在開發初期(從項目啟動到預售階段),由於前期投資巨大,現金流出較大,而收益為負,所需現金最多,此時多為信託資金介入階段,信託公司可以根據其現金流缺口來測算融資規模的合理性;

開發中期(從項目預售到收回投資階段),現金流出量逐漸減少,現金流入逐漸增加,當二者相等時則達到盈虧平衡,實現保本,這一階段一般可以實現信託資金本金的退出;

開發後期(從收回投資到銷售完畢階段),所開發項目基本建設完畢,進入以銷售為重點的投資回收成熟期,現金流入大於現金流出,現金淨流量為正,併產生利潤,是房地產信託收益實現的來源。

表12為房地產項目的資金來源與資金運用表,信託公司在盡職調查過程中通過對下表的測算來初步判斷項目現金流狀況,是否存在資金鍊條斷裂的風險等。

為了有效控制項目公司現金流,尤其對於信託資金以股權方式進入的,信託公司通常通過以下方式對其進行監管:

(1)派駐財務經理等現場監管人員,對項目公司的證照使用、資金運用、以及用印流程進行監管;

(2)銷售收入監管,防止銷售合同、發票已簽章但銷售款未匯入監管賬戶,監測每日銷售回款是否與實際情況相符,有權要求項目公司調整銷售計劃;

(3)合同監管,監管人員對項目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進行監管,防止簽訂與本項目實際工作無關的合同,防止簽訂會產生或有支出事項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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