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4 時隔六年,當初的房產贈與協議,如今面臨拆遷想作廢

時隔六年,當初的房產贈與協議,如今面臨拆遷想作廢

1996年,黑先生與白小姐登記結婚,結婚期間有一子一女。

2011年6月,夫妻雙方因感情破裂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書中黑先生與白小姐約定,兩人各分一套房,婚後自建房(200平)歸女兒所有,不作為雙方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兒女均歸黑先生撫養,白小姐支付撫養費。黑先生和白小姐離婚後,贈與女兒的自建房未辦理產權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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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因該房屋面臨拆遷,白小姐得知該房屋會獲得高額拆遷補償費,她認為當初將房屋贈與女兒有些草率,房屋並未辦理過戶,可以行使撤銷權,白小姐向法院提起了訴訟,主張撤銷對女兒房屋的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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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白小姐表示不願放棄自己當初贈與的份額,堅持要求撤銷贈與。法院查明事實後,依法駁回了白小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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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在離婚案件中,很多案件難以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為了平衡雙方的利益,雙方會將夫妻共有的房屋贈與子女。

贈與子女的方式有兩種:

1.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在離婚協議里約定將夫妻共有的房產贈與子女;

2.通過訴訟離婚,經法院調解後達成調解協議,雙方自願將房產贈與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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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基於離婚事由將共同財產處分給子女的行為,可視為附離婚條件的贈與行為,該贈與條款不是單獨的贈與法律行為,該行為與離婚協議或民事調解書中自願解除婚姻關係以及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密不可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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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根據上述規定,解除婚姻關係不僅是解除男女雙方人身權的關係,而且同時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離婚就財產分割不是一般民事法律行為中的財產糾紛,這裡的財產分割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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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是財產分割的前提條件,據此雙方婚姻關係解除後,一方反悔請求撤銷該贈與條款的,如果不能舉證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雙方均必須履行,非法定情形不予撤銷,法院應依法其駁回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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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吳宏斌律師 文中所有圖片、視頻,如無特殊說明,均來自互聯網,其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版權問題,請聯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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