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3 約定利息,屬於高利貸,不用還了嗎?

法律知識要點:約定的利息多少利息算高利貸?其實高利貸並不是法律概念,如果約定的利息超過法律規定的限制,將不受法律保護,只是習慣上把超過限制的利息,稱為高利貸,下面筆者給說說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範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該法律條文即是對民間借貸的利率規定,形象的說,民間借貸利率可以具體分為三個區間:

一、未超過年利率24%的司法保護區。年利率不超過24%(折算月利率為2%)是民間借貸利率的紅線,超過這個紅線的,出借人無法請求人民法院給予司法保護。在實務中如果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這個範圍的,借款人在未支付利息的情況下,可以積極抗辯,這種情況下法院最多支持按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

二、超過年利率36%的無效區。借貸雙方如果約定借貸利率超過年利率36%(折算月利率為3%),超過部分無效,不受法律保護。並且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如果借款人已經支付的,借款人享有返還請求權,還可以向法院訴訟把這部分退還回來。

三、利率在年利率24%至36%之間的自然債務區。自然債務的意思就是保持現狀的債務,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在該區域內的,借款人已經按該區域內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不能再要求出借人返還;如果借款人還沒有支付利息的,則對於超過部分,法律不予保護,最高按年利率24%計算利息。

需要說明的是,年利率24%是司法保護的紅線,實務中無論是複利、利滾利、各種費等,一筆借款,總的利率計算在一起,不能超過這紅線。實務中有的出借人,雖然約定了利率不超過司法保護的範圍,但通過砍頭息、各種名目費、複利等手段,逃避法律規定的利率限制,總計費用如果超紅線的,超過部分仍然不受法律保護。

約定利息,屬於高利貸,不用還了嗎?

為了更好的閱讀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識要點,筆者分享一篇司法機關在網絡公開的實務案例,並對案例的內容進行了相應的整理和彙編,案例觀點僅供學習交流所用!

案情簡介

原先起訴稱:2011年5月22日,原、被告簽訂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6504800元,約定七日內歸還借款,每日按百分之一支付利息。合同簽訂後,原告從其母親李某華賬戶將借款支付到被告提供的賬戶。借款到期後,雖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償還款項,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懇請貴院查明事實,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6504800元及利息(利息按每日百分之一計算到實際付款日)。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陳某傑答辯稱:被告陳某傑未到庭應訴,亦未舉證、質證。

法院查明

2011年5月22日,原告(甲方)與被告(乙方)簽訂《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6504800元,利息每天按全額的百分之一收取;借款期限3天,最長不超過7天,借款時間以實際轉款日期為準,轉款賬號為被告指定賬號:戶名:胡某芬;對於本合同發生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果通過協商仍不能解決爭議,則應將此爭議提交某區人民法院審理。

2011年5月23日,原告通過其母親李某華在中國工商銀行分三次向被告指定的胡某芬在交通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分別轉賬250萬元、832460元、360萬元,共計6932460元。

截至庭審之日,被告未向原告歸還過借款本金。

判決觀點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合法債務應當清償。被告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視為放棄相關訴訟權利。本案中,根據原告提供的銀行轉賬記錄以及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6504800元屬實,現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6504800元並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借款利息為每天按全額的百分之一收取,超過法律對利利率的限制性規定,原告現請求被告自起訴之日計算利息 ,法院調整月利率2%的標準計付利息,法院予以支持。利息以人民幣6504800元為基數,按照月利率2%的標準,從2016年12月14日起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

判決結果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陳某傑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劉某梅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6504800元並支付利息(利息以人民幣6504800元為基數,按照月息2%的標準,從2016年12月14日起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

律師點評

該案中,原、被告約定的利息按日利率1%計算,相當於月利率30%,年利率360%,遠遠超出法律規定的年利率24%的標準。因此,該超出部分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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