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6 「最高院」工程造價確定以後,工程款利息起算日期才能得以確認?

案情簡介

發包人:保山市金盛嘉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盛公司)

承包人:雲南中潤建築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潤公司)

爭議焦點

關於尚欠工程款的利息如何計算的問題

「最高院」工程造價確定以後,工程款利息起算日期才能得以確認?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

關於尚欠工程款的利息如何計算的問題。在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有關工程款支付的約定如下:“工程竣工驗收後,承包人在28天內提交完整的結算資料,結算定案並保證工程竣工資料歸檔後,付至結算造價的95%,留5%作為保脩金,竣工驗收後兩年,所有工程質量問題處理完畢一次性無息退還承包單位。”本案中,案涉工程造價系經雙方申請後由一審法院委託第三方通過鑑定的方式才得以確定,故欠付工程款利息從中潤公司起訴之日計算並無不當。中潤公司起訴之日即2016年4月15日,一審案件受理之日為2016年4月19日,二審判決認定2016年4月19日為利息起算時間點,實屬筆誤,但該輕微瑕疵不足以啟動再審程序。中潤公司稱依照合同約定應當自移交工程及交付工程結算資料拒不簽收之日計算,但其未提供相應證據對相關事實予以證明。對於利息的計算標準,中潤公司的訴訟請求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二審法院予以支持並無不當。

「最高院」工程造價確定以後,工程款利息起算日期才能得以確認?

法律評析

實踐中,發包方經常存在拖欠承包方工程款的事宜,承包方本身處於弱勢地位,故承包方在得不到工程款時,要積極主張行使自己的權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能一拖再拖。同時,本案工程款利息的起算從工程款確認之日計算可能正是基於利息是一種孳息的考慮,原物尚不能完全確定,孳息如何產生?

最高人民法院雲南中潤建築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2018)最高法民申6151號 民事裁定書

歡迎點擊右上角“關注“,以期下次精彩更新吧!你還可以點贊、收藏、評論與轉發,把它分享給你的小夥伴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