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2 「自贡问政」网友向市长咨询土地补偿等问题

网友留言:
领导好!关于《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69号),我有如下问题需咨询:


1、关于政府补偿文件(69号)是哪一年出具的,有无相关的依据规定该类文件必须几年进行重新申报更新?
2、关于新的《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预计什么时候出具,如新的文件编制出具后,怎么判断过程期间即将拆迁未完成拆迁的住户应该执行哪一份文件?期待您的回复!

官方回复:

网友:
您好,您在人民网留言“土地补偿咨询”的相关问题,现由自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的规定,市政府69号令是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规定,于2013年1月22日经自贡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于2013年2月2日公布施行。

二、现我市已按照省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对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进行调整完善。一是已出台《自贡市棚户区改造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实施自主购买住房安置的通知》(自国土资发〔2018〕154号)。二是我市新一轮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自贡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11月25日上报省政府, 待省政府批准后,将按程序对新修订的《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予以颁布施行。目前,我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仍按69号令规定的标准执行。
感谢您的留言!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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