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5 *ST華業第二大間接股東等被上交所給予紀律處分

■本報記者 張 歆

11月25日,《證券日報》記者從上交所獲悉,該所在日常信息披露監管中發現,*ST華業第二大間接股東李仕林及其控制的公司股東重慶玖威醫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玖威醫療)、重慶滿垚醫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滿垚醫療)、重慶祿垚醫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祿垚醫療)在信息披露、履行承諾等方面,公司有關董事在職責履行等方面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並召開紀律處分委員會,形成了紀律處分決定。

上交所認定,李仕林作為*ST華業第二大間接股東,利用優勢地位,與公司開展風險極高的鉅額資金業務,但轉讓給公司的相關債權之底層債務人否認債務往來,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利益;利用其負責捷爾醫療經營管理的優勢,控制和操縱捷爾醫療及其下屬子公司為其違規提供鉅額擔保,可能導致公司承擔重大擔保責任。同時,李仕林未能完成將醫療資源注入上市公司的承諾,作為重組對手方未能就相關風險進行充分提示;且其控制的*ST華業股東玖威醫療、滿垚醫療、祿垚醫療嚴重違反增持承諾。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條、第2.3條、第2.23條等相關規定。

*ST華業時任董事孫濤、劉榮華未能勤勉盡責,督促公司建立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未對業務真實性等相關風險以及關聯擔保事項進行重點關注與防控,導致公司遭受巨大經濟損失;未能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對公司相關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且未能履行股份增持承諾。前述責任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2條、第3.1.4條、第3.1.5條的規定以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對於上述違規事項,上交所已對*ST華業及其他責任人做出紀律處分的決定。因*ST華業無法與股東玖威醫療、滿垚醫療、祿垚醫療及其實際控制人李仕林,時任董事孫濤、劉榮華等責任人取得聯繫,上交所於2019年7月3日發出《關於向北京華業資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責任人公告送達紀律處分意向書的通知》,相關責任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書面回覆。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7.2條、第17.3條的規定,經上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上交所做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ST華業股東玖威醫療、滿垚醫療、祿垚醫療及其實際控制人、公司第二大間接股東李仕林,公司時任董事孫濤、劉榮華予以公開譴責;公開認定李仕林終身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同時,對於上述紀律處分,上交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並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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