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6 法治課|網易單方解除與病中員工合同,律師:涉嫌違反勞動法

隨著《網易裁員,讓保安把身患絕症的我趕出公司,我在網易親身經歷的噩夢》一文在社交平臺流傳,網易被推上輿論的風口浪尖。

11月25日,網易公司發佈《說明》稱,發佈文章的前同事績效確不合格,網易公司相關人員與發佈上文的前員工J就離職一事溝通時,存在簡單粗暴、不近人情等等諸多不妥行為。

針對此事,有律師11月26日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網易單方辭退病中員工都或涉嫌違反《勞動法》,用人單位不得在醫療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即便公司單方強行解除合同,則需要向員工支付2N(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的賠償金。

J此前發文稱,其2014年進入網易工作,至今5年,2019年1月底被確診為擴張型心肌病,心臟擴大近一倍,期間跟代理主管說是心臟出了問題,只是請病假更方便了一些,沒有因病減少或耽誤工作。

11月26日,網易在其內部說明中稱, 2019年3月底,因J績效不合格,J的主管和HR確認後,確認J工作能力已不能勝任當前工作,遂作出將與之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此後HR與J多次溝通未果。5月15曰,J通過公司OA系統,補交了自5月13日至6月13日的病假申請。這是公司首次知曉其患病具體情況。5月中旬,在J住院期間。HR通過電話與J溝通,詢問病情和郵寄解除合同的地址。期間網易HR表現失禮失態,雙方未達成有效溝通。

此後,J表達不希望被開除,HR為其作出賠償及關懷方案未被接受,直到9月10日,因單方解除與J的勞動合同關係,HR申請了N+1賠償的請款。

11月26日,上海漢商律師事務所律師白翔飛告訴澎湃新聞,前述事件中,無論該員工的疾病是否與工作有因果關係,網易辭退病中員工都或涉嫌違反《勞動法》。

白翔飛表示,如果員工的疾病是因工作導致的,那麼公司可能需要為員工的後續治療承擔一定的費用,具體的比例視因果關係大小和嚴重程度可由法院裁量。

其次,即便該疾病與工作無關,公司用考核的方式強行解除勞動合同的做法也或涉嫌違法。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該員工應當享有一定的醫療期待遇,而根據涉事員工的五年工齡來看,一般有6個月的醫療待遇期,在此期間公司是不能違法解除合同的。

最後,即便公司要強行解除,也應該是支付勞動法規定的賠償金,即2N,遠高於“N+1”的標準。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公益律師趙良善也認為,該事件中,網易作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存在違法。

趙良善稱,確認用人單位以績效作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是否合法,需要看用人單位是否做到以下幾方面:一、績效考核的規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二、是否明確告知勞動者;三、是否經勞動者本人確認。

趙良善表示,從事件詳情判斷,勞動者截至被強制離職之日仍處於患病狀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不得在醫療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多次申請病假,說明勞動者已患有疾病,而用人單位尚未確定醫療期的情況下強行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

趙良善還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假設醫療期已滿,用人單位仍然不能強制解除勞動合同,需有足夠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原工作,也不能勝任另行安排工作的情況下,才能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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