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4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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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

北極星環保網訊:推進依法行政,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近日,《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試行)》出臺,明確了省生態環境廳實施行政處罰案件的適用範圍、裁量原則、裁量方式等。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試行)

第一條 目的和意義

為推進依法行政,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試行)》(以下簡稱《裁量標準》)適用於河北省生態環境廳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各地生態環境部門遵照執行,也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參照制定適用於本轄區的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第三條 裁量原則

(一)法定原則。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必須嚴格 限定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權限範圍內。除有法定的加 重或減輕處罰情形外,一律不得突破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的處罰額度。

(二)公正、公開原則。實施行政處罰必須過罰相當, 並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聽取當 事人意見。

(三)處罰和教育相結合原則,教育當事人自覺守法。

(四)綜合裁量原則。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處罰時,應當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範圍內,綜合考慮違法性質、後果等情節後作出裁量決定。

第四條 裁量方式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採用百分比模式,根據違法行為設定的裁量因素,按照不同的情節和危害程度確定各項裁量因素的百分值。行使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綜合、全面考慮以下情節:

(一)違法行為造成的環境汙染、生態破壞以及社會影響;

(二)違法行為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

(三)違法行為的具體方式或者手段;

(四)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對象;

(五)違法行為當事人是初犯還是再犯;

(六)違法行為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採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第五條 罰款金額的計算

生態環境部門裁定處罰金額時,首先確定裁量方式中各項要素的百分值,再進行累加,然後乘以違法行為最高法定罰款上限,最後得出具體的罰款金額(罰款金額=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罰款上限)。

有法定最低罰款金額的情況下,按照裁量方式得出具體的罰款金額低於法定罰款金額的,以法定最低罰款金額為限。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一)違法情節惡劣,造成重大環境影響或者社會影響的;

(二)經責令改正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隱匿、銷燬違法證據的;

(四)一年內實施違法行為三次以上的;

(五)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 員現場檢查的;

(六)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期間或 者被責令限期整改期間環境違法的;

(七)其它可以從重行政處罰的情形。

對符合從重處罰條件的案件,經行政執法機構集體研究討論後,可以在裁量表裁定的基礎上增加一定的百分值,但增加的百分值一般不超過裁量額度的 30%。從重處罰後處罰的金額應以最高的法定罰款金額為限。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積極改正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執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它可以從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對符合從輕或減輕處罰條件的案件,行政執法機構集體研究討論後,可以在裁量表裁定的基礎上減少一定百分值, 減少的百分值一般不超過裁量額度的 20%,且從輕處罰後的罰款金額以最低的法定罰款金額為限。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且沒有造成環境危害後果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對“未批先建”等環境違法行為,未造成環境汙染後果,且企業自行實施關停或者實施停止建設、停止生產等措施的;

(二)超標排放水汙染物不超過2小時且超標倍數小於0.1倍、日汙水排放量小於0.1噸的,不規範貯存危險廢物時間不超過24小時、數量小於0.01噸且未汙染外環境的, 以及其他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短、汙染小且當日完成整改的;

(三)其他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情形。環境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兩年期限從環境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狀態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第九條 對社會影響或生態破壞程度

環境違法行為對社會影響或生態破壞的程度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判定:

(一)環境違法行為是否造成跨行政區域環境汙染;

(二)環境違法行為是否引起不良社會反響造成群眾舉報投訴;

(三)環境違法行為是否造成輿論影響;

(四)汙染物排放去向是否為一、二類功能區或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或Ⅰ、Ⅱ、Ⅲ類水體;

(五)企業的規模大小、經濟承受度;

(六)是否造成土壤、植被、水體、景觀等生態環境汙染或破壞;

(七)其他造成社會影響或生態破壞的情形。

第十條 裁量使用要求

同一時期內,對違法事實的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類似的同一類型案件,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及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同時具有從重、從輕情節的,應綜合考慮,根據主要情節適用處罰。

一個行為同時違反兩個以上法律規範的,可以構成不同違法行為的,應當選擇處罰較重的違法行為予以認定,並給予處罰。

實施了兩個以上環境違法行為,且違法行為之間存在必然牽連關係的,應當選擇處罰較重的違法行為予以認定,並給予處罰。

實施兩個以上環境違法行為,且違法行為之間不存在必然牽連關係的,應當對每個違法行為分別依法給予相應處罰。

執法人員在案件調查取證時,應當全面調取有關環境違法行為和情節的證據,在提交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調查材料前,應當對違法整改情況適時開展複查,根據裁量方式提出行政處罰的具體建議,經集體討論確定最終罰款金額。

對不予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的,應當在案卷中附具理由。

第十一條法律適用

在不同法律法規中,對同一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有不同規定的,在適用法條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則:

(一)上位法優先於下位法,上位法與下位法的規定完全一致的,均可適用;下位法對上位法作出細化規定的,適用下位法。

(二)同一位階的法律規範,新法優先舊法。

第十二條處罰告知

在告知當事人環境行政處罰有關違法事實、證據、處罰依據時,應一併告知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依據及其陳述申辯權利。當事人陳述申辯時對處罰裁量適用提出異議的,應當對異議情況進行核查並對合理意見予以採納,不得因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三條處罰決定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中載明行政處罰裁量的適用依據和理由,以及對當事人關於裁量的陳述申辯意見的採納情況和理由。

第十四條其他規定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本裁量標準所指的“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未列入本裁量標準的環境行政違法行為,參照本裁量標準的裁量方法,通過橫向比較進行綜合裁量。

第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裁量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關於印發河北省環境保護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試行)的通知》(冀環辦 發〔2013〕211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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