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2 張掖遛狗須知!不栓繩、沒辦證……這些行為都要被罰!

張掖遛狗須知!不栓繩、沒辦證……這些行為都要被罰!

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限養區文明養犬的通告

為維護城市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全面鞏固文明城市成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有效預防控制狂犬病的發生和傳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甘肅省農村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現對進一步加強城市限養區文明養犬通告如下:

一、犬隻限養區範圍:甘州區行政區域的養犬限養區指主城區、濱河新區、城郊結合部、旅遊景區、車站、機場等公共區域。城鄉結合部四至具體為:東至金張掖大道、西至西三環路、南至南二環路、北至北三環路(艾黎大道)。

二、限養區實行強制免疫和養犬許可證制度

限養區內個人確需養犬,只准飼養小型觀賞犬品種,嚴禁飼養兇猛犬、大型犬。

個人申請養犬的,應當攜帶犬隻及犬隻免疫證明,並持養犬人身份證明、房屋證明或房屋租賃證明到轄區派出所辦理犬隻登記
三、限養區犬隻管理

(一)養犬人應當妥善管理犬隻,對犬隻實行拴養或者圈養,不得虐待或者遺棄犬隻。

(二)攜犬出戶須在所攜犬頸部懸掛準養標誌與免疫標誌,以備查驗。

(三)攜犬出戶應當將犬隻裝入犬籠或者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犬繩(繩長不超過3米)牽領,必要時應當為犬隻戴嘴套。

(四)攜犬出戶應當攜帶清潔用具,及時清除犬隻排洩物,維護公共衛生環境。

(五)攜犬出戶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兒童及其他行人。

(六)

禁止攜帶犬隻進入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辦公區、醫院、學校、大型商場、酒店、影劇院、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體育場館、文物保護單位、宗教場所、廣場、公園、旅遊景區、公共綠地等人員密集場所及設有犬隻禁入標識的公共場所。軍警人員執行公務、盲人攜帶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攜帶扶助犬的除外。

(七)禁止攜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應徵得駕駛員的同意。

(八)及時制止犬吠和犬隻攻擊行人的行為,犬隻傷害他人的,應當立即將被傷害人送醫療機構診治,墊付醫療費用並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四、對養犬違法行為的處理

(一)未按規定拴養或圈養犬隻,或非法帶犬進入公共場所、公共綠地,由公安、城市管理部門進行查處,並根據《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二)每年定期對犬隻進行免疫、檢測,並對養犬證進行審驗。犬主變更必須重新申請辦理批准手續。犬隻進入交易市場,必須持有效免疫證明,不得違章交易和轉讓準養免疫證明。犬隻不按規定登記、檢測、免疫、辦證,責令責任人限期改正,在規定限期內拒不履行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七條之規定,責令犬主予以整改。

(三)養犬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照《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規定責令養犬人整改或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為清除,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並處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四)飼養犬隻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警告;警告後不改正或者放任犬隻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五)驅使犬隻傷害他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妨礙公務行為的處理

拒絕、阻擾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免疫諮詢電話甘州區農業農村局:0936-8212277辦理犬隻準養證諮詢電話張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治安大隊:0936-5918045舉報投訴電話市公安局甘州分局:0936-110張掖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0936-8889118甘州區衛生健康局(區疾控中心):0936-8213155

特此通告張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 張掖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甘州區農業農村局 甘州區衛生健康局2019年11月5日

張掖遛狗須知!不栓繩、沒辦證……這些行為都要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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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聶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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