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4 銀行及P2P委託第三進行催收,債務人為啥不可以委託第三方協商呢


銀行及P2P委託第三進行催收,債務人為啥不可以委託第三方協商呢

近日以來,越來越多的P2P網貸平臺的債務人以及銀行信用中心的用戶都在反映“銀行不予協商”的問題,這些銀行信用卡中心及P2P網貸平臺為了逃避合法協商甚至用“欺詐”的手段來誘騙債務人以及信用卡用戶,難道這就是他們口中所謂的合法合規嗎?

銀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員不予協商的情況下債務人被迫“投訴”投訴後,但是投訴後這些銀行卻利用“誘騙”方式讓信用卡用戶撤訴,但是撤訴後卻遭到這些銀行無情反悔

銀行信用卡“不予協商”甚至使用“誘騙”的方式讓債務人及信用卡用戶撤投訴,但是撤掉投訴以後這些銀行信用卡中心及P2P網貸平臺卻又反悔的跡象越來越明顯了,甚至還出現了一些銀行在信用卡用戶遭到其委外的第三方催收機構非法侵害後,信用卡用戶在被迫無奈的情況下在相關部門投訴其銀行的違規行為,但是這些信用卡用戶投訴後接到的電話是可以進行協商的,但是前提是先撤掉投訴,而信用卡用戶一旦撤掉投訴了,那麼這些銀行信用卡中心的工作人員卻又反悔。

其實,我們一直認為這些銀行這樣做就是在“套路”信用卡用戶,一旦信用卡用戶進行投訴,那麼說明這些信用卡用戶遭到了非法的侵害,作為銀行機構出現這種違規的行為的話,信用卡用戶完全可以利用合法的渠道合理的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就是這些銀行的委外的第三使用的黑卡、互聯網電話、改號軟件等非法事實對於信用卡用戶以及債務人騷擾,以及觸犯我國的法律,而我們認為銀行信用卡的這種行為出現已經就“失信”了,完全不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

銀行信用卡中心今日騷擾除信用卡用戶及第三緊急聯繫人外還聯繫與債務無關的人員,那麼銀行是通過什麼方式獲取的這些信息的?

在這幾個月裡,銀行信用卡中心的所作所為不僅僅引起了大量用戶的“反感”,甚至很多信用卡用戶對於自己的個人信息是否安全產生了“質疑”,那都是因為這些銀行信用卡中心以及第三方委外的催收公司是通過什麼樣的方式方法獲取的這些與債務無關的個人信息呢?

按理說,銀行作為一個金融機構是不應該非法獲取這些與債務無關的人員信息的,但是現在這樣的情況卻出現在各個銀行信用卡中心的身上,甚至還出現了自稱為銀行信用卡工作人員威脅與債務無法的人員,嚴重的侵犯了這些人的合法權益。

至於銀行信用卡中心的這種行為是否非法過度採集用戶個人信息我們現在還在整理中,但是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這些銀行這樣的過度採集行為是違反了相關法律的。

銀行可以委託第三方催收機構進行催收,信用卡用戶為何就不能委託第三方進行協商呢?他們的這種霸權行為到底是誰在縱容呢?

這個問題對於很多目前沒有能力償還信用卡債務的用戶來說是非常的重要的,因為銀行這些年以來一直利用第三方外包公司進行催繳,甚至他們第三方外包公司的性質至今也尚未明確,是否存在“涉黑”的行為我們也不清楚。

但是,既然銀行可以委託第三方進行催收,那麼這些第三方造成的“後果”,銀行也應該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可是,我們看到的銀行的行為不是糾正已發生的錯誤,而是在變本加厲的去惡意騷擾信用卡用戶以及與債務無關的人員,主要的是,這種行為已經涉及到違反我國法律的地步,也違反了我國的道德底線。

那麼至今為止,到底是誰在“縱容”這些所謂的第三方催收機構這個肆意的觸犯我國的法律,而他們實施的犯罪工具(個人信息)是從何而來的,這些銀行信用卡中心和其委外的第三催收機構存在的信息交易行為是否合法,這些都是在我國法律上有著明確量刑標準的法律條款的,而這些銀行明明知道這麼做是違反行為,但是卻沒有制止這種違法行為是否存在“ 共同犯罪”的行為呢?

還有,這些銀行可以委託第三方進行催繳,那麼信用卡用戶以及P2P網貸平臺的債務人為什麼就不能委託第三方進行協商呢?而且基於“公平公正”的角度,這些債務人或持卡人委託第三方進行協商是符合我國法律的要求的,可是這些銀行為什麼面對第三方協商這麼的方案,甚至可以說這些銀行“憑”什麼阻止信用卡用戶和P2P網貸平臺的債務人委託第三方協商平臺呢?

說白了,中國是一個法治社會,講究的就是“公平合理”,為什麼在銀行信用卡中心的眼裡自己可以委託第三方進行催收,而到了信用卡用戶及債務人身上就不“能”了呢?

難道這些銀行信用卡中心以及在營的P2P網貸平臺的這種行為只是在欺負不懂法律的債務人以及信用卡用戶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