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6 個人破產呼之欲出:救濟“誠實而不幸”者,並不意味著債務全免

個人破產或將寫入即將修改的《企業破產法》,也有學者建議制定統一的破產法典,中國個人破產製度呼之欲出

個人破產呼之欲出:救濟“誠實而不幸”者,並不意味著債務全免

文 |《財經》記者 王麗娜

出走美國的樂視創始人賈躍亭,深陷鉅額債務糾紛,近日主動“突圍”。當地時間2019年12月6日,賈躍亭在美國特拉華州出席債權人聽證會,10月14日他曾向當地法院提交個人破產申請。

在中國,賈躍亭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限制消費人員,俗稱“老賴”。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顯示,他名下列有33個已判決未履行的案子,其中30個案件未履行金額逾120億元。

像賈躍亭一樣欠債未還的“老賴”數量龐大。近六年來,中國法院累計發佈失信被執行人1443萬人次。陷入債務困境的這些人,並非所有的人都故意欠債不還,有相當一部分確無財產可供執行,被迫成為“老賴”。

中國目前沒有個人破產製度,僅有《企業破產法》,其被學者們稱為“半部破產法”。個人破產十幾年前曾進入立法者的視野,因“條件尚不成熟”未入法。如今,建立這一制度已是箭在弦上。

所謂個人破產,是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到期債務,又不能和債權人達成和解時,向法院申請破產,通過破產程序對債權債務重新調整。建立個人破產製度,將使債務人和債權人共同分擔債務不能清償的風險,給予債務人重新在經濟上自立的機會,從而減少人們參與經濟活動的後顧之憂。但個人破產並不簡單意味債務人一旦被宣告破產,其不能清償的債務一概得到豁免,相關立法和程序均頗為複雜。

《財經》記者獲悉,目前國家發改委、最高法院等部門正在研究如何建立個人破產製度。在2019年11月底有關部門召開的會議上,哪些人適用個人破產、如何分步推進等,仍然面臨爭議。

誰能申請個人破產?

“個人破產製度,基本精神是給‘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重新開始的機會。”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衛國稱。

“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概念,最早出自1934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一起案例,其基本理念是使誠實的債務人擺脫沉重的債務負擔,並允許他重新開始,擺脫因商業不幸帶來的義務和責任,隨後被很多國家的破產法吸收。

個人破產早在十幾年前就曾進入中國立法者的視野。2006年通過的《企業破產法》,起草費時12年之久,王衛國全程參與這一立法過程。有關個人破產的草案條文在討論時引起爭論,後被刪除。“主要是一些委員擔心個人破產被濫用,當時還沒有財產登記和個人信用記錄等,而且當時迫切需要解決國有企業的破產問題。”王衛國對《財經》記者回憶。

近年來,民營企業和民間金融蓬勃發展,個人債務問題凸顯,司法判決執行難折射其嚴重性。

王衛國稱,隨著市場經濟日益發展和對立法需求認識的提高,財產查扣機制的建立,以及大數據等技術手段使用,使得“立法時機不僅成熟而且比較迫切”。

2019年7月,國家發改委等部門發佈《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個人破產製度,重點解決企業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明確自然人因擔保等原因而承擔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製度。

據《財經》記者瞭解,目前最高法院等部門正在討論研究如何建立個人破產製度,但對於是否要區分不同的負債主體分步推進仍存在爭議。

王衛國認為,個人破產製度首先應適用經營性負債的主體,主要有三類:一是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和獨資企業的出資人;二是對企業負債承擔保證責任的擔保人。目前銀行貸款和民間借貸,大量採用個人擔保的辦法,一旦企業還不了債就追到個人頭上,這個問題非常突出;三是個人經營者,主要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有其特殊性,要不要納入個人破產法存在爭論,但從法律制度推進城鄉一體化和平等保護看應該納進來。” 王衛國認為,純粹消費性債務的破產問題,是個人破產製度下一步的方向。

王衛國認為,純粹消費性債務主要表現在信用卡消費負債和房貸,但一些人士認為這方面由於存在銀行的風險管控措施,問題並不嚴重。在王衛國看來,對於因經營性負債進入破產的個人,在處置其債務時應一併解決其消費性債務,“不能說財產只拿來償還經營性債務,對消費性債務的債權人就不平等看待。”

北京外國語大學個人破產法研究中心主任劉靜認為,區分經營性債務和消費性債務,並不能徹底地改善當前的“半部破產法”帶來的困境,會嚴重限制和影響破產功能的實現。原因在於,具體實施中難以識別債務類型或者債務人身份、帶來程序上不必要的繁瑣,大量商自然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營利性職業的個人)的經營負債很可能會和擔保性負債、消費性負債混雜在一起,尤其是在家族企業盛行的背景下,家庭成員的財產和債務相互混合,區分適用主體會帶來一系列的遺留問題,需要立法者深入研究。

劉靜表示,當前因大病致貧、意外災難等陷入困難面臨破產的個體,消費金融擴張和民間擔保氾濫下過度負債的債務人不斷增多,各種意外風險伴隨失業風險、投資理財失敗以及套路貸、互金平臺爆雷頻發,也引發大量過度負債的人群。根據法律平等保護的理念,純粹消費性負債的個人也應得到救濟。

2019年12月初,《深圳市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行動方案(2019-2025年)》公佈,深圳提出推進個人破產條例專項立法。

國浩律師(深圳)事務所合夥人盧林近年來一直呼籲在深圳實行個人破產製度,2014年9月他曾牽頭向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提交有關立法建議。

盧林向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立法建議指出,與深圳市有特定聯繫的自然人或者個體工商戶,都可適用申請個人破產。比如,具有深圳戶籍或在深圳繳納社保滿一年的自然人、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註冊的個體工商戶、在深圳市有實際經營業務的自然人。破產製度缺失個人破產,“就像人缺了一條腿,站不穩。如果個人破產分步走,又是一個瘸腿。”

據《財經》記者瞭解,個人破產或將寫入即將修改的《企業破產法》,也有學者建議制定統一的破產法典,最高法院等有關部門正在對此研究。

個人破產不等於免除債務

個人破產的初衷是保障那些“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但在現實中,惡意逃廢債確有可能存在,其中需要釐清的一個概念是,個人破產不等於不用還債。

2018年,最高法院院長周強公開提出,推動建立個人破產製度,隨後這一舉措寫入法院第五個五年改革綱要。浙江溫州、台州已經在探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時,借鑑了個人破產的一些做法。

浙江省民營經濟活躍,民間融資需求旺盛,個人債務問題這些年日益嚴峻,以溫州、台州最為典型。

台州市中級法院(下稱台州中院)民二庭副庭長錢為民對《財經》記者稱,台州中小微企業發達,深度依賴民間融資,這些企業的公司制度不完善,公司財產跟股東個人財產高度混同,一旦企業發生危機,就會連累很多自然人。台州涉及個人負債的案件,大部分因生產經營引起,很多人從事個體經濟,單純因吃喝玩樂等消費而產生的負債並不多。

在缺乏個人破產製度的現實下,台州中院2011年開始探索個人債務清理機制,2019年4月出臺《執行程序轉個人債務清理程序審理規程(暫行)》。“這實際是借鑑個人破產製度的一些內容”,錢為民說。

台州中院規定,進入法院執行程序的自然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經強制執行後,仍然無財產或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都可啟動執行程序轉個人債務清理程序。對於未來無預期收入的債務人進行債務清理,對於未來有預期收入的債務人進行債務整理,在管理人主導下達成減免或分期還債計劃。

另外,對於被終結執行程序的債務人,對其行為或身份資格限制,並給予4-6年的誠信考驗期;鼓勵債務人在誠信考驗期主動工作,或從事與其財產或能力相當的經營活動,收入所得60%用於清償債務,其餘歸其所有。這或許是未來個人破產製度的方向。

目前,台州市兩級法院共完成14起“執行不能”案件啟動個人債務清理程序,其中9件在啟動清算後,因債務人有轉移隱匿財產可能,或債務人失聯,後又恢復強制執行程序。

也就是說,一旦被發現有逃債可能,已經申請個人債務清理程序的債務人,將重新回到執行程序,不能享受債務豁免或者減免的好處。

目前,台州初期的探索主要適用中小數額債務,最多的一起案件個人負債40多萬元。

如何防止“假破產”?

錢為民認為,個人破產製度在誠信甄別、財產清算、資格限制、權利恢復等方面,能夠提供正向激勵作用。個人破產立法應包括公平清償、集體受償、破產重建、破產免責、破產欺詐懲罰。

建立個人破產製度,基本內容包括識別“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自由財產製度、個人破產免責制度、限權復權等。

王衛國解釋,進入破產程序後,應給債務人留下生活所必需的可自由支配的財產,如何劃定自由財產非常重要。美國1978年破產法出臺後,個人自由財產範圍較大,出現年輕人無節制負債的現象,把個人破產當成“幸福的遊戲”。2005年美國修改破產法,縮小自由財產的範圍,才堵上這一漏洞。

在免責制度上,王衛國認為應謹慎,建立有條件的免責制度,這需要立法中充分研究討論。比如,一種建議是根據還債數額確定還債年限,即破產程序終結時還債比例越高,之後的還債年限就越短。“鼓勵債務人採取誠信態度,積極清理個人債務,儘可能籌集財產還債,早一點得到免責,這對債權人也比較公平。”他還建議,信用修復期不應太長。

劉靜主張中國製定統一的破產法典,她和一些學者正在起草個人破產法的學者意見稿。在劉靜團隊的制度設計中,個人破產主要包括個人破產清算、更生、和解。

她解釋,個人破產清算程序,意味具有破產原因的個人,將自由財產之外的財產進行變價和分配,獲得剩餘債務的免責,但債務人會受到一定年限的職業資格限制和行為限制。

個人更生程序,主要針對有穩定收入或者具有一定工作能力的個人,以及希望保留財產的個人,引導債務人用未來收入清償債務。設計合理的清償期限和清償計劃,同時減少對債務人及其家庭的震盪。更生程序會給債務人一些激勵機制,對其職業資格不做限制,對其行為限制也少於清算,鼓勵債務人多創造社會價值,更多地清償債權人的債務。目前,大部分國家的個人更生類型的清償計劃一般設定3年到6年的清償期限。和解程序則是給債權人和債務人留下協商空間。

劉靜表示,對於企圖濫用破產程序進行欺詐或者實現不正當目的的債務人,會通過不予免責、撤銷免責或者撤銷更生計劃等環節進行限制,甚至追究債務人破產欺詐等犯罪的刑事責任。因此,個人破產強調自負其責,在某種意義上來說,這是債務人通過破產程序中的誠信和努力“掙來”的寬恕和免責。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