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7 法官:“測謊”,不容小覷也不可迷信

法官:“測謊”,不容小覷也不可迷信

所謂測謊是指通過特定的儀器,記錄受試者在接受測試時產生的各種生理變化(呼吸、脈搏、血壓、體溫等),並根據這些生理指標分析受試者在回答問題時是否說謊。


法官:“測謊”,不容小覷也不可迷信

測謊結論能否作為證據

在民事訴訟中被採信

一直以來理論和實務界

都存有爭議


測謊技術在民事訴訟的應用概況


近年來,湧現出大量在民事審判中運用測謊技術輔助裁判的案例。在北大法寶上以“測謊”為關鍵詞檢索,可以發現2015年至2019年五年間的裁判文書數量相比往年增幅顯著,年均超700篇。

下面三起案件是從過去五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應用測謊技術輔助審判的實例中選取,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測謊技術對於司法的作用與意義。


兩份筆跡鑑定意見相左,法官藉助測謊技術裁判


金某與朱某某、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上訴人暨原審被告金某否認其在被上訴人提供的購房借條上籤過名。


一審審理中,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筆跡鑑定結論與上海市司法鑑定專家委員會出具的意見書觀點相左,一審法院採納了後者重新鑑定的結論,認定金某的簽名真實,理應承擔還款責任。


二審中金某與陳某某自願進行測謊,測謊結果表明陳某某在簽名情節問題上心理壓力反應正常,金某則反應異常,經綜合分析,認為金某的陳述可信度更低。


最終,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申請測謊方通過測謊,拒絕接受測謊方最終敗訴


周某、韓某某與顧某某、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周某、韓某某向王某某出具借據確認借款現金105,000元。后王某某將上述債權轉讓予顧某某。


一審判決周某、韓某某償付顧某某105,500元及相應利息。周某、韓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主張不存在105,500元現金交付事實並申請心理測試。王某某不同意接受測試,故法院委託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鑑定中心對周某進行測謊,分析意見書結果為周某心理壓力反映正常,通過測試。

二審結合本案除借條外沒有大額現金交付相關證據、王某某對出借原因的陳述不盡合理等因素,再加上心理測試結論進一步增強法官內心確信,最終判決撤銷原判,駁回原審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筆跡鑑定無法形成結論,測謊技術“出馬”當事人撤訴


王某與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李某某提供王某書寫字據一份,內容為“王某自願把全部資產包括現金、車輛全部歸李某某所有”。王某稱字條正面是自己公司的費用報銷單,王某預先在背面簽名以待備用,李某某是在王某不知情的情況下自行書寫了字條內容。


一審法院委託鑑定的結論是,字條上“王某”的簽名及日期字跡與字條內容的形成先後順序無法判斷。一審認為,無法推斷字條一定是王某預先簽名,結合雙方陳述和證據,判決夫妻共同財產歸李某某所有。王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中雙方均同意就字條是否系李某某變造一節接受心理測試,結果表明李某某的陳述可信度高於王某,之後王某申請撤回上訴,法院裁定準許。


測謊技術在司法領域的定位、發展與爭論


法官:“測謊”,不容小覷也不可迷信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使用測謊儀的國家。而隨著測謊技術日益完善,測謊結論的準確性不斷提高,目前測謊作為一項通用高科技已被數十個國家廣泛應用於司法乃至商業等各個領域。


我國對測謊技術的研究起步較晚,從1984年才開始在刑事偵查領域引入測謊技術。至今,民法領域尚未確認測謊結論的證據性質,而測謊機構和人員管理不規範、測謊準確率有待提升等因素進一步使反對者要求將測謊結論排除於法庭之外。


另一方面,支持派認為科技處在不斷改進當中,司法機關不宜過於保守,在法律事實難以還原客觀真相的背景下,藉助測謊技術能起到增強其他證據可信度的作用,因此在測謊結論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情況下可予以採信。


筆者認為,身處科技時代,司法應當抱著積極開放的態度勇於接納並享受新穎科技帶來的福利,最大程度還原真相,努力實現公平正義。


測謊技術的準確度是其不被全面接納的一大理由,但反觀文書鑑定、指紋鑑定也不是百分之百的可靠。況且,測謊結論的可靠性伴隨著日新月異的科技進步,必將更加具有保障。


既然測謊在民事訴訟中的應用已成一定規模並且起到了不錯的效果,即便無法將其視為法定的證據形式,仍可以繼續發揮該項技術的長處,使其在恰當的時刻幫助法官增強內心確認。


測謊結論在民事訴訟中的應用前景與限制


高速的法治化進程中,民事糾紛的數量與日俱增,但由於民眾證據保全意識的薄弱以及收集證據手段的有限,司法實踐中出現事實真偽不明的情況相當常見。


通過高科技儀器判斷當事人陳述究竟是真話抑或謊言,正好解決了這一證明難題。不過,考慮到測謊的準確性受制於科技和檢測人員專業水平的高低,不能過度迷信或誇大其作用。

法官:“測謊”,不容小覷也不可迷信


❶ 測謊必須基於當事人自願


借鑑源自刑事訴訟的“拒絕自證其罪”權利,非出於受測者自願不得開展測謊,且心智發育不健全者不得接受測謊。法院應提前進行權利告知,釋明相應風險,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當事人接受測謊。


另外,鑑於測謊具有較強的人身性特點,也不宜反覆實施測謊。


❷ 測謊隊伍有待進一步專業化


測謊作為一項專業性很強的技術鑑定工作,測謊人員的專業水準和經驗對測謊結論的可靠性有著決定性影響。鑑於我國目前缺乏統一的測謊資格認證管理制度,法院應優先委託具有權威公信、經驗豐富的省級公安機關下屬機構進行測謊。


與此同時,爭取由全國性管理部門採取多種途徑提高測謊技術的培訓效果,設立統一的資格准入標準,打造高水平測謊技術隊伍。

❸ 使用測謊結論必須謹慎適度


現有法律尚未完全認可測謊結論的證據性與證明力,加之測謊技術的可靠性仍有精進空間,法官務必秉持謹慎態度,嚴格遵循舉證責任分配製度。在雙方當事人窮盡舉證、質證後仍無法形成蓋然性優勢導致事實真相難辨的僵局下,仔細斟酌決定使用測謊技術,並避免過度依賴測謊結論。


最終,法官還是要從根本上鍛鍊查明事實的能力,綜合審視在案證據是否形成完整證據鏈,充分運用縝密的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在法律框架內作出公正裁判。



來源|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圖片均源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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