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8 船艙爆炸至三死一傷一人失蹤“責任人”不滿調查報告,狀告舟山市政府

12月18日,寧波海事法院開庭審理一起行政訴訟案件。因不服舟山市政府關於“華誠油1”輪“1.18”船艙爆炸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處理意見的批覆,舟山市華誠船務有限公司、孫杰、張方勇將舟山市政府告上法庭。舟山市常務副市長許小月出庭應訴。

  據瞭解,今年1月18日,舟山市華誠船務有限公司的“華誠油1”輪在舟山威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浮碼頭進行年檢大修,因甲板輸油管線明火作業時發生貨油艙爆炸,造成3人死亡、1人失蹤、1人受傷。

  事故發生後,舟山市政府組成事故調查組,邀請舟山市監察委派員參加,委託浙江省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對事故現場進行凝析油飽和蒸汽壓及揮發性數值模擬計算分析。

  6月10日,舟山市應急管理局向市政府上報了“1.18”船艙爆炸事故的調查報告,認定三原告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舟山市政府做出事故批覆,同意該調查報告的結論,並同意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該批覆作出後,事故責任方或將面臨刑事責任追究。

  7月22日,三原告不服調查組的調查結論及市政府的批覆,向寧波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舟山市政府作出的事故批覆,判令舟山市政府對該調查報告重新審查並作出處理決定。

  庭審中,雙方就維修作業中承攬方資質是否合法、雙方是否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工作人員是否違規操作等焦點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

  原告認為,事故調查組違反相關規定,剝奪了原告的陳述權和申辯權。此外,自事故發生之日至人民政府對事故調查報告作出批覆,排除特殊情況下的期限應為75天,舟山市政府作出批覆歷時144天,且調查報告未經全體調查組成員簽名,屬程序違法。

  被告答辯稱,調查報告認定三原告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事實清楚,主要證據確實、充分。事故調查中,調查組充分保障調查對象的陳述權、申辯權,因案情複雜,調查組於3月15日申請延長調查期限60日,舟山市政府同日批准;舟山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內對調查報告作出同意批覆,扣除鑑定期間,並未超出法定期限。調查報告也不存在認定錯誤並引人曲解事實真相、有違誠實公平中立原則問題。

  此案牽涉到政府依法行政及公民民主權益保障等社會熱點問題,當天的庭審座無虛席,12名寧波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26名寧波市機關相關職能人員,6名特邀調解員,43名武警海警學院學員參加了旁聽。

  該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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