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6 廣靈縣廣泰東街,少年未達法定年齡駕駛電動自行車釀事故

今年“122”交通安全宣傳主題是“守規則除隱患 安全文明出行”,其中守規則遵守交通安全法規是最基本的交通規則。可是在現實生活中,未達法定年齡駕車,駕駛非機動車上機動車道、機動車互不相讓等出行陋習每天都在上演。近日,廣靈交警通報一起未達法定駕駛年齡騎電動自行車在機動車道行駛引發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例。

2019年10月02日17許,靖某(男,13歲),騎電動自行車(李某健乘坐),沿廣靈縣廣泰東街由東向西行駛至廣泰東街五里鋪附近,與徐某(男,25歲)駕駛車牌號為晉B79***的小型客車相撞,造成靖某、李某健受傷,電動自行車及晉B79***的小型客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

廣靈縣廣泰東街,少年未達法定年齡駕駛電動自行車釀事故

廣靈縣廣泰東街,少年未達法定年齡駕駛電動自行車釀事故

經民警調查:當事人靖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循下列規定:(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週歲”,《中華人名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五十七條 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循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之規定,當事人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燈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之規定。

當事人靖某負主要責任;當事人徐某負次要責任;當事人李某健無責任。

交警提示:人無德不立,車無德難行。駕駛電動自行車更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禮讓行車。

1、電動車駕駛人駕駛電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國家相關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首先要達到法定駕駛年齡,由於未達法定駕駛年齡青少年心智發育不健全,騎車上路容易釀成交通事故。

2、駕駛電動車不得有闖紅燈、逆向、酒駕、上機動車道行駛,違法載人、單手駕車等交通違法行為。僥倖心理和瞬間的放縱都極有可能釀成慘劇。

3、電動車要經常性地檢查制動、轉向及燈光(特別是車輛尾燈,完好的尾燈能有效預防夜間追尾交通事故)等車輛安全設施,並對出現的故障及時予以排除。電動三輪車結構簡單,制動性能差,無法保證乘坐人和駕駛人的生命安全,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極易造成群死群傷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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