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8 通城检察:公开审查答复一起不予赔偿案件

为深入推进检务公开,提升案件办理质量,12月18日,通城县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对姜某申请国家赔偿案进行公开审查和公开答复。

通城检察:公开审查答复一起不予赔偿案件

案件回顾:2007年11月5日,原县财政局职工姜某向通城县检察院投案自首。经查,姜某自同年9月份以来,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提现、转账、挪用库存现金等手段,挪用公款270余万元用于非法赌博活动。2008年5月8日,通城县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9年8月20日,赔偿请求人姜某以该院在侦查期间扣押其存款15余万元、现金8万元一直未处理为由,请求该院返还其个人财物。

通城检察:公开审查答复一起不予赔偿案件

因本案涉案资金为财政资金,12月18日,通城县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原办案人员对此案进行公开审查。经审查,姜某挪用公款270余万元,除案发时的扣押款外,余款250万余元全部被其赌博挥霍。通城县法院和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定,该扣押款已经作为追赃挽损抵扣了被姜某挪用的公款,在其挪用公款总金额中予以扣除,公开审查一致认为应对赔偿请求人姜某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同日,通城县检察院将不予赔偿决定向姜某作了公开答复。

“非常感谢检察机关以及各位人民监督员对我提出的请求的重视,我对不予赔偿的决定没有意见。检察机关依法办事,我向检察机关寻求帮助的初衷也基于此。”案件当事人姜某在公开答复后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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