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9 沈北新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6件惡勢力詐騙、敲詐勒索案件

沈北新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6件惡勢力詐騙、敲詐勒索案件

瀋陽網、沈報融媒訊(記者崔嚴)12月19日,沈北新區人民法院對高某某、曾某某、李某某等11名被告人惡勢力集團、團伙詐騙、敲詐勒索案,依法公開一審宣判。3名集團首要分子、團伙主犯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至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至7萬元不等刑罰。其餘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至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萬元至1萬元不等刑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期間,高某某等人在沈北新區道義街道某寫字間等辦公地點,糾集何某某、李某某等人,並由張某等人負責出資,張某又糾集楊某等人,形成多個較為固定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團伙,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通過製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痕跡,錄製虛假借款視頻、惡意壘高借款金額、肆意認定違約等方式騙取被害人財物。在被害人不配合或向被害人及其家屬索取債務過程中,採取暴力、威脅或滋擾、糾纏、鬨鬧等軟暴力手段,強行索取他人財物,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法院認為,各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夥實施“套路貸”,假借民間借貸名義,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誘騙在校大學生簽訂金額虛高的借款合同,通過製造虛假資金走賬流水、單方肆意認定違約、惡意壘高債務等方式騙取他人財物;在部分被害人不還款時,以威脅、滋擾、限制自由等軟暴力手段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討債,強行索取他人財物,各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敲詐勒索罪。部分被告人為共同實施犯罪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分工明確,互相配合,以誘騙、威脅或其他手段多次實施“套路貸”犯罪,侵害在校大學生人身、財產權利,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已形成犯罪集團。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被告人,系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其他被告人明知是為共同實施“套路貸”犯罪而組成的犯罪組織,仍積極參與“套路貸”犯罪活動,系犯罪集團其他成員,應按其參與的罪行處罰。各被告人詐騙數額巨大,敲詐勒索數額較大,且以在校學生為對象實施“套路貸”犯罪,應對其酌情從重處罰。部分被告人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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